本书深入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信用评级业监管的演进变迁和实践经验,厘清了评级监管中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深刻且前沿,符合当下我国发展实际,跟踪了关于评级机构的最新诉讼案,信息量丰富且新颖,政策建议具有前瞻性。
信用评级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和“准监管者”,本应具有风险预警和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但其在次贷危机中不但未能发挥作用,反而推波助澜,使得整个金融市场更加动荡。从这次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扮演的角色不难看出,政府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是不足的,仅仅依靠评级业的行业自律和政府的认证监管制度,不能满足资本市场发展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要求。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已经成为后危机时代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课题。正是基于这一思路,本书全面深入分析主要发达国家信用评级业监管的演进变迁和实践经验,着力厘清信用评级监管中的主要法律问题。其理论价值、内容创新及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选题创新。由于我国的评级业仍处于发展阶段,国内对于评级业的研究特别是监管制度研究并不充分。然而,评级业在金融市场中的战略地位及其之于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较成熟的信用评级监管模式,对于形成稳定、有序的信用评级行业格局是十分重要的。这就有必要对评级机构监管这一问题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明晰监管中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而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制度,本书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无疑对于推进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法律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具有现实意义。
第二,对评级机构监管框架的构建有所创新。本书在纵向上对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分析,横向上对次贷危机后主要发达国家的监管制度变革进行比较分析后,梳理出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中的四个主要问题,即市场准人、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指出有效的监管架构应是对评级机构的全程监管:一是事前监管,即行业市场准人的监管,应建立合理的注册制度,在保证准入门槛的基础上采取不对称规制方式增加竞争,实现评级市场规模经济和有效竞争的双重目标;二是事中监管,应参照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评级业务执业规范,重点加强避免利益冲突,增强独立性,应采取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模式,强化评级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三是事后监管,即加强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民事责任方面,应在“资本市场对评级信息的合理需求”和“投资者对于评级信息质量的合理期待”之间达成一种利益平衡,并对民事责任的确定标准以及对第三者责任和归责原则等难点问题进行了研究。
第三,关注监管变革的最新动态。当前各国对评级机构监管的制度变革正不断深化,本书对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评级机构监管的最新立法动态进行了跟踪,同时对于目前关于评级机构的最新诉讼案例也进行了跟踪研究,从而使得研究富有较新的信息含量,政策建议更具前瞻性。
当然,由于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问题是一个非常前沿性的问题,不仅涉及法律理论研究,更具有非常广泛的政治经济方面的考量。而作者因学识、经验方面有限,研究中的错误与疏漏在所难免,还请学界同仁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周俊杰,男,1976年9月出生,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靠前法专业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靠前金融法,曾在《湖北社会科学》《河海大学学报》《人民法院报》等期刊发表专业论文数篇。
引言
一、论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框架
第一章 信用评级与评级机构
第一节 信用评级的概念与分类
一、信用评级的概念
二、信用评级的分类
第二节 信用评级的经济学解读和作用
一、信用评级的经济学解读
二、信用评级的作用
第三节 信用评级机构
一、信用评级机构与征信机构的区别
二、信用评级机构与证券咨询机构的区别
三、信用评级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区别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演进与改革
第一节 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声誉资本理论与自律监管
二、监管特许权论与法律监管
三、对声誉资本约束机制的反思
第二节 次贷危机后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改革
一、美国的监管改革
二、欧盟的监管改革
三、澳大利亚的监管改革
四、有关国际组织的监管建议
第三节 评级机构监管制度改革的趋势
一、加强对评级机构的法律监管已成共识
二、提高评级质量成为监管的主要目标
三、监管规则逐步趋同
四、注重国际协调与合作
五、美欧监管改革的差异所在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评级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垄断与竞争的平衡
第四章 评级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管——基于发行人付费模式的分析
第五章 评级信息披露问题的监管——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的选择
第六章 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强化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第七章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三、研究框架
(一)基本思路
本书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七章,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信用评级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这部分拟主要围绕这样几个问题展开:首先是信用评级机构如何而来,其法律地位如何。笔者通过对信用评级概念的分析,厘清了信用评级的构成要素,进而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信用评级存在的必要性及其主要作用,通过信用评级机构与征信机构、证券分析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的对比,指出了因他们在证券市场信息传递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也有明显的不同。其次是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力从何而来。笔者通过对美国信用评级行业历史演进的分析,认为在声誉资本的作用下,信用评级业源自市场的权力被逐渐强化,评级业呈现寡头垄断局面,然而,当评级结果为监管规则所广泛援引后,信用评级机构相应地具备了准监管的公权力,此时,声誉资本的约束作用明显降低。笔者在对声誉资本理论和监管特许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由于评级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评级机构作为私人组织却具有准监管者权力,评级本身的顺周期性等原因,对评级机构进行法律监管是有必要的。随后,笔者通过次贷危机后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评级机构监管体制改革的对比分析,指出了当前监管变革的发展趋势和差异所在,一方面对评级机构强化法律监管已形成共识,在国际组织的协调下,监管规则有趋同的趋势,强化竞争,弱化对评级的依赖,增强评级机构的责任等都在各国监管规则中有所体现,加强对评级机构监管的跨境协调与合作也正在实施;另一方面,由于监管理念的不同,美国和欧盟的监管力度存在差异。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情况下,自律监管和市场约束无法发挥正常作用,严格的监管制度对于评级业而言是合适的,法律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已成为信用评级机构监管体制变革的大势所趋。
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体,重点分析了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核心问题,即如何监管,由第三章至第六章组成。
笔者认为从评级业的发展来看,目前存在几个突出矛盾。一是评级需求与供给的矛盾。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对评级的需求日益增长,但评级业是自然垄断行业,少量评级寡头垄断了市场的绝大份额,因此,市场中高质量信用评级的有效供给不足。二是评级机构具有的准监管权力和评级机构商事主体之间的矛盾。由于在监管规则中大量援引评级,评级机构具有了准监管者的权力,但是,评级机构作为私人企业具有天然的逐利性,当这种准公权力为私人主体所掌握,而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和监督时,权力滥用则必然产生。三是在民事责任分担上评级机构与投资者的矛盾。评级机构始终认为评级作为一种观点受到言论自由原则的保护,投资者对评级报告的使用应当自负其责。而投资者则认为评级作为独立第三方专家的观点,对其高质量的合理期待是理所当然的,评级机构基于专家的信赖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的核心价值在于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实现效率与安全的平衡。通过适度的市场竞争,尽可能地促进高质量信用评级的有效供给,确保市场效率;同时,对评级机构的行为加以合理约束,建立合理的责任分担体系,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基于上述思路,本书第三章研究了如何完善信用评级准入制度以强化竞争,笔者在对评级市场垄断的成因及危害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评级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规模经济与有效竞争对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样重要,因此,评级业的准人应当采取不对称管制措施,尽快缩小主流经营者和非主流经营者之间的差距,促进有效竞争的形成。笔者认为还应当重视建立科学的评级质量评估体系,消除监管对评级的依赖,从而适应评级业兼顾规模经济和有效竞争的双重要求。而通过明晰的认证制度规范评级机构的市场准人是对评级机构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
第四章讨论了如何完善利益冲突规避制度以增强评级机构的独立性。笔者首先对利益冲突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特别指出在结构化金融产品评级中,发行人付费模式所引发的利益冲突被放大了,进而指出不管是评级分析师或者评级机构都面临诸多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因此对利益冲突进行规避和管理是保证评级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评级质量的必然要求。笔者随后对美国和欧盟监管立法中有关利益冲突的规则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对三种替代发行人付费的方案的利弊进行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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