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教材是山东省教育厅立项的“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财经类品牌专业建设与创新研究”课题项目(批准号为J09WL03)中“特色课程体系建设”子课题项目系列教材之一。 审计基础是一门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本教材考虑了学科发展的前沿性、实践性,紧密结合当前审计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教学实践的最新发展,并结合成人教育的教学特点和要求,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先进的、实用的、完整的、可操作的学习体系。本教材强调专业知识的系统性、实践性和宽泛性,以民间审计(即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并对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作了必要的介绍。教材共分为9章,第1至7章和第9章主要讲述审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第8章讲述审计的基本实务。希望通过本教材的学习,使学生在了解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能更好的培养、增强动手实践能力。
李冰,女,197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副教授。1993年7月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财政学专业,2004年获财政学专业硕士学位。现任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主任。
《审计基础(第二版)》:
(5)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6)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依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机关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并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7)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1)审计机关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符合法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有职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建立适当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必需的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2)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准则;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具备必需的职业胜任能力;其他职业要求。
(3)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4)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遇有下列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审计等。
(5)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6)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时,应当了解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依法要求相关审计人员回避;对相关审计人员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范围作出限制;对相关审计人员的工作追加必要的复核程序等。
(7)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人员交流等制度,避免审计人员因执行审计业务长期与同一被审计单位接触可能对审计独立性造成的损害。
(8)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加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部人员,审计机关不得聘请:被刑事处罚的;被劳动教养的;被行政拘留的;审计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的;法律规定不得从事公务的其他情形。
(10)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11)审计机关应当合理配备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保其在整体上具备与审计项目相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
(12)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保持职业谨慎,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13)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并听取其意见;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结论,尊重并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坚持文明审计,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3.审计计划
(1)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服务大局,围绕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2)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步骤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查审计需求,初步选择审计项目;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走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3)下列审计项目应当作为必选审计项目: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应当审计的项目;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相关领导机关要求审计的项目;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项目。
(4)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应当列入上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下级审计机关。
(5)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于上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下级审计机关也可以提出授权申请,报有管辖权的上级审计机构审批。
(6)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7)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审计人力资源、审计时间、审计技术装备、审计经费等审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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