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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公布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小企业要注意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0日。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不得强制使用非现金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拖欠有利息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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