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法学(2019年第2辑·总第6辑)》总计12篇文章,展现了关于中国民法过去与未来的观察。苏永钦教授的主旨演讲(《多元法域的六个介面——现代法教义学的*后几片拼图》),气势磅礴,视野恢弘,以转介、假借、统合、耦合、义和、应和六个关键词来概括各法域间的相互作用和体系化,实际是指出了未来法教义学努力的方向。田士永教授的文章(《编纂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化思考》)看似属于立法论,但其中的思考,如合同概念、合同编与债编关系,即便在民法典通过后,亦对于法解释具有巨大意义。戴孟勇教授的文章(《论国家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购买权》)和孙维飞教授对公平责任的分析和探讨,均乃法教义学和特殊中国问题结合研究的典范。王洪亮、庄加园两位教授的文章,是典型的民法教义学作品,均是对传统民法经典问题的探讨和澄清。李锡鹤教授文章以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为主题,批判了*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体现了李锡鹤教授一贯的思辨和批判精神。本辑文章中,也体现了*近几年民法学发展的新动态。例如,新的评注体(杨代雄教授的《〈民法总则〉第147条(重大误解)评注》),鉴定体请求权基础检索案例研习(朱晓喆教授的《“虚假的学区房买卖”案例研习报告》)。当然也覆盖传统的案例评释文章(陈吉栋、李康佳的《论无偿无权处分中的善意取得——“李某诉郎某赠与合同案”评释》)。另外,本辑也关注民法的基础教学问题,朱庆育教授的两篇均与此有关。其中,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体系的文章,对法律行为效力瑕疵这个民法总则中的核心问题,作有精到扼要的梳理和体系化;而《民法第*课》,语言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细心者自然能从中读出微言大义。
卷首语:中国民法的过去与未来
民法是私域内的法,是此自由体与彼自由体间得以共处之规则的总和。而在自由被压制,私人生活方方面面权利受到侵蚀的时代,何谈民法。十年浩劫,婚姻法作为民法也是具文。改革开放重新规整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才得以让民法重生。
社会的现代转型
社会的现代转型意味着功能分化。社会转型未完成,意味着社会子系统还没有完全封闭。百年中国,一直穿行在历史三峡中。
1949年后中国民法转向苏联,虽然苏联民法骨子里还是德式的,但已被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彻底改造过。1949年前的民法老底子,基本上断了代。40年前的改革和开放,是从经济系统的现代化开始,从系统论角度观察,是经济系统从被政治系统压制到越来越独立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的民法经济法之争,民法胜出,其理论基础为当时佟柔先生所主张的“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法”。于今观察,此观点固有不足之处,但彼时却恰恰适应了经济系统独立化的社会背景。
商品经济或曰市场经济的根基在于自由交换。一切价值增长根本上源于交换,而交换的前提是产权。中国40多年前的改革和开放,本质上是将产权确认给私主体,相互交换,发展市场,激励企业家的创造和冒险,从而将“蛋糕”做大。财产权、合同和企业制度,便成了一切的前提。
语言、概念、结构
改革伊始,百废待兴,当时的民法真真处于“茹毛饮血”的状态。幸好台湾地区还保留着近现代民法的血脉,虽然阅读繁体字需要适应,但毕竟还是汉字。就着苏联民法的底子,开始从台湾地区学习“民法”。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合同、公司等制度,得以确立,改革春风才能吹满神州大地。没有比较法,就没有中国当代的民商法,也难以改革开放。
我们先是向台湾地区学习,经由台湾地区转而德日,继而英美。我们继受了一整套欧陆的概念和教义。君不见,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号称民法的“任督二脉”),都是译文。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中国民法的母语是德语,准确地说是日译德语。这套语言构成了中国民法学人思考的工具。中国当代民法的法制史,或可说是罗马法以降的欧洲私法史。
民法是在构造私域内人和人之间交往的基本程序(program)。该种程序运作的基本模式是:将事实输入程序,程序输出结果;该结果进一步和其他事实结合,再次被输入到某个程序中。生生不息,动动不止。私人与私人间便能循此洒扫应对。所谓民法典,大体而言便应是这些程序的集合。程序与程序间不能相互冲突,否则便无法运算;程序和程序间应尽量以有逻辑的方式编排在一起,这既有利于程序的适用,也有利于教育未来的“程序员”。此即体系化。给整个私域编制程序,一方面需要设计基本框架,另一方面需要基础材料。人法和物法二分、物债二分等,均是涉及基本框架。而基础材料则是一些基本概念,如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占有、交付、给付、清偿这些概念,便构成了基础材料;它们类似于一套编程语言。
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中国民法选择了以德国民法为模型的这套编程语言。既然选择了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了这套语言系统,那么便不能将之格式化,推倒重来。这就要求其他来源的语言,要尽可能翻译为这套编程语言。也是在此意义上,王泽鉴先生强调来源于美国的我国台湾地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要尽量融入既有台湾地区“民法”概念体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套编程语言绝对无法撼动。在移植某制度时,如果在体系上实在无法融入,那么类似于翻译时在不可译的情形需要创造新词一样,对于既有基本概念进行调试,或者加入新的基本概念,也属应当。中国在继受来自英美的信托法时,按当时的说法是面临着大陆法系不存在双重所有权结构的障碍。此种障碍,或可通过引入相关的基本概念,得以解决。
教义和原理
移植语言系统,只是基础和前提。更重要的是对规则、背后的教义和原理的移植。民法的具体制度比较,所应遵循的路径便是,从中国问题出发(这个问题可以是中国法律体制下的立法论或解释论),检视其他国家或规范体系的经验和教训,更重要的是从中找出更优的解决方案,转而用在我们自己的立法和法解释上。检视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规则对比,在此实际比较的是规则背后的道理或教义,然后寻找更能说服自己的道理和方案。选择某种方案,是该方案背后的道理胜出,不应该是因为该方案来自德日或是英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挖断电缆案判决书中,曾大段使用王泽鉴先生一篇台湾法论文中的论述,当中一些论据,则是来自英国丹宁勋爵对侵权法纯粹经济损失的分析,此或可为一适例。从而,中国民法学者的具体制度比较,总体上遵循的是功能主义的比较法方法:就同一生活问题,不同法律体系下有哪些不同解决路径和(相同或不同的)结果。进一步则是需要考量哪种方案更优。
也是因此,民法学者视野中的,不会仅仅是各国的现行法,也不会是国家中心论的法律。法制史上的各种方案(罗马法以降的欧洲私法史)、国际公约(尤其是CISG)、无法律效力的规则体系(如《欧洲合同法原则》、日本民法修订中的各种讨论)、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方案(如胎死腹中的《欧洲共同框架参考草案》和瑞士债法2020修正案学者建议稿),都会进入中国民法学者的视野。也是因此,对于具体民法制度的研习者来说,比较法和法制史,本质上是一体的。也是因此,对其教义和道理不熟悉的法律规则,即便构成实证法的一部分,也得不到太多关注。例如,信托法作为英美民法的重要部分,对于一直受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法律人来说,并不熟悉其背后的教义和道理。从而中国的信托法自2001年生效至今已近20年,但据说只有几百个法院判决书中适用了《信托法》。尽管在笔者眼里,信托法对于解释和调整很多社会现象(包括“代持”“资产收益权”等),都有巨大的潜力。
书本之法、价值、方法
40年的比较民法,学者聚焦的大多是书本之法,但也并非全然如此。近几年来,有不少学者关注外国司法判例的收集和整理,甚至针对同一问题或案型,对不同法律体系下的判例进行比较。而且随着概念、原理、教义的引入,不可避免的是,欧陆民法规则和教义背后的价值观也会被引入。近现代民法的私人自治、信赖保护(相对方或不特定第三人的私人自治)等价值,毫无疑问也是中国当代民法的基石。从而,研习民法者多崇尚私人自治,否则很难成为民法高手。而晚近以来民法的实质化,如消费者、劳动者保护等理念,也自然进入了中国的私法世界中。更进一步的借鉴,则是方法上的借鉴和比较。无论是20年前便开始的法学方法论的讨论,还是近几年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的对话(或自说自话),都可看到不同留学背景的影响。这些方法论的探讨,甚至新的法学文献类型的学习和借鉴(如评注体),均是“师夷长技”之后果。
未 来
可以说,中国当代民法40年的发展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比较民法学的历史。甚至当前的民法典编纂(它既不是时间的开始,也不是历史的终结),也是比较法和法律移植的现象之一,毕竟中国古代并没有“民”法典。未来比较法对于民法而言依旧极其重要。然而仅仅倚赖于此道显然不行。首先是一些中国特有的问题,如土地问题、国企问题,很难在西方民法中找到既定答案。而且,中国当代民法的面相不只是欧陆或德日的,除了公有制遗存的问题外,还有中国传统价值和文化的问题(如公平责任)。其次是当代的学科和科学发展,已经不允许我们再就法论法。我辈未来应具有更宽阔的视野和更具有“拿来主义的”的方法论意识。
萨维尼在200年前曾说过,法学是历史学和哲学的统一。就部门法而言,比较法和法制史其实是一体两面。而当今的中国民法研究,除了历史、比较和哲学外,尚有另外两翼亟待加强。其一是社会学包括社会理论;其二则是法与经济学。社会理论会给人以宏大视野。例如,在系统分化的现代社会中,单纯的公法和私法二元划分,已不敷使用。法律和每个社会子系统都发生耦合。而公和私的二元划分,则是在各个系统中再度发生。就私法而言,需要秉持的是首先研究纯化的民法,该纯化的民法给各个系统都提供一个基本操作系统。而各个系统或社会领域(经济、卫生、体育、娱乐等)则在此基础上,对该基本操作系统进行适合本领域的优化和调适(例如,经济系统中商法特别规则对民法一般规则的调适)。而法与经济学则能将具体规则背后的道理讲得更加清楚。当代民法和民法研究应是历史比较、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四位一体。民法教义学这辆车,四轮共扶,不可偏废。
本 辑 文 章
本辑总计12篇文章,基本上可以呼应上述关于中国民法过去与未来的观察。苏永钦教授的主旨演讲(《多元法域的六个介面——现代法教义学的*后几片拼图》),气势磅礴,视野恢弘,以转介、假借、统合、耦合、义和、应和六个关键词来概括各法域间的相互作用和体系化,实际是指出了未来法教义学努力的方向。田士永教授的文章(《编纂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化思考》)看似属于立法论,但其中的思考,如合同概念、合同编与债编关系,即便在民法典通过后,亦对于法解释具有巨大意义。戴孟勇教授的文章(《论国家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购买权》)和孙维飞教授对公平责任的分析和探讨,均乃法教义学和特殊中国问题结合研究的典范。王洪亮、庄加园两位教授的文章,是典型的民法教义学作品,均是对传统民法经典问题的探讨和澄清。李锡鹤教授文章以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为主题,批判了*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体现了李锡鹤教授一贯的思辨和批判精神。本辑文章中,也体现了*近几年民法学发展的新动态。例如,新的评注体(杨代雄教授的《〈民法总则〉第147条(重大误解)评注》),鉴定体请求权基础检索案例研习(朱晓喆教授的《“虚假的学区房买卖”案例研习报告》)。当然也覆盖传统的案例评释文章(陈吉栋、李康佳的《论无偿无权处分中的善意取得——“李某诉郎某赠与合同案”评释》)。另外,本辑也关注民法的基础教学问题,朱庆育教授的两篇均与此有关。其中,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体系的文章,对法律行为效力瑕疵这个民法总则中的核心问题,作有精到扼要的梳理和体系化;而《民法第*课》,语言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细心者自然能从中读出微言大义。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通过。法典化一方面意味着总结既往,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修法不再容易。可以想见,中国民法学界的研究,将大量转向解释论。本辑组稿和出版,正好跨越民法典的出台。无论如何,民法典的出台,将极大影响民法学人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无论世事如何变迁,唯愿民法学界同人们能秉持独立之思想、自由之精神,以促进自由、平等、诚信、友善(此四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与民法基本原则遥相呼应)的个体和社会的形成和发展。
纪海龙
2020年1月20日于沪上
目录
主旨演讲
多元法域的六个介面
——现代法教义学的最后几片拼图 苏永钦
论文
编纂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化思考 田士永
不合意规则论 王洪亮
论国家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购买权 戴孟勇
论物权对抗要件即其公示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第24条新解释质疑 李锡鹤
物权请求权独立让与之质疑 庄加园
法典评注
《民法典》第147条(重大误解)评注 杨代雄
案例研究
“虚假的学区房买卖”案例研习报告 朱晓喆
论无偿无权处分中的善意取得
——“李某诉郎某赠与合同案”评释 陈吉栋 李康佳
法学教室
民法第一课 朱庆育
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体系 朱庆育
争鸣
电梯劝阻吸烟案的公平责任分析 孙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