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教材的编写正是建立在充分认识各高校为财会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深层次目的的基础之上,即培养财会人员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培养财会人员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简明经济法教程》主要适用于商科尤其是财会类专业学生及企业管理人员。教材突出“应用型”之特色,同时兼顾拓展性,既可作为上述人员的“普法”教材,也可作会计职称考试、CPA考试应试的入门教材。在内容遴选上,教材坚持了“应用型”原则,参考了国内高校商科专业的培养计划,以及各类畅销经济法教材(含CPA及会计职称考试用书)的内容及体系,选取了诸多应用性较强的法律制度,剔除了部分与国内商科专业培养计划重复较多或应用性不强的内容。教材并非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简单堆砌,而是关注理论,注重“讲解”,充分考虑到法学知识的理论深度和难度。教材从“应用型”出发,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设置了导入案例,基本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展开每章的内容。此外,该书在编写过程中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这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也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经济法是CPA和会计职称的考试课程,对于财会专业的学生和从业人员而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除应试之外,各高校为财会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财会人员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培养财会人员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财会工作属于经济活动的范畴,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按照一般理解,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经济类法律知识,因此,长久以来,在我国财会类专业的培养体系中,经济法课程从未缺席。然而,财会专业的从业人员仅仅需要经济类法律知识吗?其他法律知识是否需要,是否需要了解系统的、专业的法学知识体系,以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编者认为,对于财会从业人员而言,需要具备较为专业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不仅需要熟悉经济类法律知识,还需要学习与职业关系密切的其他重要法律知识;经济法这一概念从未涵盖上述法律知识,与其说是经济法不如说是民商法更为贴切。随着部门法划分的逐渐明确以及法学学科的不断发展,“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法学意义已经被特定化为与民商法相并列的经济法律部门以及与其相对应的经济法学学科,而不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或“与经济相关的法”这样的表面含义。严格地讲,“经济法”这一名称已经不能完全涵盖本教材的内容,因为从部门法意义上看,本教材不仅包括经济法相关制度,而且还包括民商法相关制度。但是,考虑到本教材的名称一直沿用,已约定俗成,且本教材也不是学术意义上的教材,因此继续使用“经济法”的名称。①以上是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关于教材名称的解释,显然,大纲的制定者已经意识到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变迁,沿用经济法这一名称更多地是为了尊重传统或者说是为了方便。虽然从严谨和科学的角度出发,这一“将错就错”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但是并不符合两大学科所共同追求的严谨精神。然而,考虑到修正名称的成本,本教材仍沿用了“经济法”这一名称,仅在前言中予以强调和说明。
本教材的编写正是建立在充分认识各高校为财会专业设置经济法课程的深层次目的的基础之上,即培养财会人员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培养财会人员应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本教材主要适用于商科尤其是财会类专业学生及企业管理人员。教材突出“应用型”之特色,同时兼顾拓展性,既可作为上述人员的“普法”教材,也可作会计职称考试、CPA考试应试的入门教材。在内容遴选上,教材坚持了“应用型”原则,参考了国内高校商科专业的培养计划,以及各类畅销经济法教材(含CPA及会计职称考试用书)的内容及体系,选取了诸多应用性较强的法律制度,剔除了部分与国内商科专业培养计划重复较多或应用性不强的内容。教材并非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简单堆砌,而是关注理论,注重“讲解”,充分考虑到法学知识的理论深度和难度。教材从“应用型”出发,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设置了导入案例,基本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展开每章的内容。此外,本书在编写过程中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这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也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本教材由同济大学浙江学院组织编写,为同济大学浙江学院重点教改项目(张其秀主持)的成果之一,也有部分企业人员的指导和参与。樊宏涛、罗文波任主编,凌立勤、张其秀任副主编,其中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第十二章由樊宏涛编写,第三章、第四章由顾雅君编写,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由罗文波编写,第十章由钱伟编写,第十一章由任明明(恒大旅游集团海花岛运营总公司人力资源副总经理)编写,第十三章由王斌(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编写。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对于书中的疏漏和失当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前言
第一章 通用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是什么
第二节 法律关系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制度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二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的法人人格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股权
第五节 公司法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违约责任
第九节 主要合同
第六章 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 动产的物权变动
第五节 所有权
第六节 一物-卖
第七节 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第八节 共有与相邻关系
第九节 用益物权
第十节 担保物权
第七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第五节 破产债权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第七节 重整程序
第八节 和解制度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十节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第八章 金融法
第一节 证券法律制度
第二节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第九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标法律制度
第十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十一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垄断协议制度
第三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第四节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第五节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
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与仲裁
第一节 民事仲裁
第二节 民事诉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