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人民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民法典体系化的精神和内容,为将要实施的民法典工作做好准备,曾经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同志和一些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一书。
本书没有采用通常的释义方式,对《民法典》条文逐条进行解释,而是将曾经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后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抽出,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条文,结合与《民法典》不相矛盾和冲突的相关单行民事法律的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行阐释,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处理种类民事商事法律纠纷时参考。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树立民法典的权*,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而努力。
本书在每编前撰写概述,全面介绍该编的主要内容与应当注意把握的重点等。试图以专题为点,以概述为面,点面结合,帮助大家学习和理解民法典的精神和内容。
本书的作者主要为*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研究小组办公室的部分成员,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四川、山东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业务骨干法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和专家教授。他们根据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列出专题,有针对性地对《民法典》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书将曾经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后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抽出,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条文、与《民法典》不相矛盾和冲突的相关单行民事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行阐释,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处理种类民事商事法律纠纷时参考。
序 言
经过几代人的共同努力,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终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这次《民法典》的通过,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重大事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大事件。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这次《民法典》的通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史上的重大意义,将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明显。
我国这次通过的《民法典》既吸收了数千年来中国传统的优秀法律文化,又吸收了现代西方法治文明的成果;既吸收了20世纪初以来我国仁人志士融合中西法律文化的探索,又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验。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的《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化的重大成果,它将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实现,即第二个百年梦想的实现,为中国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
这次《民法典》的制定,为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基础。但是,法律的生命在实施,法律的权*靠实施。《民法典》生效后,如果没有有效的实施,其生命和权*就难以维持和显现。要让《民法典》得到很好的实施,除应当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民法典的精神和内容外,各级党政机关是关键。“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在《民法典》实施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是重要的生力军。为保证《民法典》实施的水平和效率,针对司法机关和法律工作者提出了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的有效手段。”“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民法典》的关键在实施。在《民法典》的实施中有几个现象值得关注:
一是注意《民法典》1260条的规定,忽视单行民法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在这次《民法典》编纂时,*终被废除的单行民事法律只有9个,其他大量的单行民事法律依然有效。围绕单行民事法律的实施,*高人民法院曾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过去曾经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使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典不相矛盾和冲突,在新的单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出台之前,都应当继续发挥其作用。之所以会出现注意《民法典》1260条的规定,忽视现行有效的单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作用的认识,是因为还有些同志,包括一些专业法律工作者没有认识到,这次民法典的编纂是将众多单行民事法律体系化。编纂后的《民法典》形成了民法典体系或者民法体系。我们的民法典体系由三部分构成:总则、分则和单行民事法律。至于司法解释,因其是司法过程中对法律适用的解释,其效力等级依附于被解释的法律,故在民法典体系中不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存在。为此,在2021年元月《民法典》生效时,不应当忽视单行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作用。
二是注意民法分则、单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适用,忽视总则中的基本规则(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将民法分则、单行民事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视为裁判性规则,比较欢迎;将基本规则包括基本原则、一般规则视为“宣誓性条款”或者“抽象性条款”,自觉不自觉地予以忽视。产生这种观点的原因,是因为没有将民法总则、分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看成一个整体。在《民法典》编纂将各种民事法律体系化后,总则中的基本规定(基本原则)、一般规则与分则、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规则之间,基本规则是核心和灵魂,一般规则是上位法,是不能违背的。长期以来,之所以出现重具体规则而轻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主要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事法律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同的单行民事法律是在不同的时间或者不同的背景下制定的,不可避免民事法律规范碎片化的情形。在《民法典》生效后,民事法律体系化的任务已经完成,应当将基本规则、一般规则和具体规则一体化的实施放在重要的位置来抓。
三是注意特别法的优先适用,忽视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前提。关于民事法律适用的原则有很多,如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这些原则都是审判实践总结出来的经验,当然应当信守。但是,在适用这些原则时,应当了解适用这些原则的前提。尤其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值得关注。在实践中,有些同志只要是特别法就无条件适用,至于该特别法是否与一般法相矛盾、相冲突,再所不问。从理论上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有前提的,即特别法的规定与一般法不相矛盾和不相冲突。具体来说,一般法的规定往往比较抽象,如果特别法作出与一般法不相矛盾和冲突的具体规定,或者一般法没有规定,特别法作出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不相违背的规定,那就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如果特别法作出的规定与一般法相矛盾和相冲突,甚至是违背一般法基本原则的,就应当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不能适用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因为一般法往往同时又是上位法。如果不这样认识问题,无条件地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那民法典的体系化就会被打破,各个下位法各行其事,国家法治的统一就将不复存在,《民法典》编纂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了。
民法典的体系化,是这次《民法典》编纂的主要目的。要实施好《民法典》,完整准确地把握好民法典体系至关重要。为帮助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人民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民法典体系化的精神和内容,为实施民法典工作做好准备,我们这些曾经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同志和一些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编写了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精要》。
在编写本书时,我们没有采用通常的释义方式,对《民法典》条文逐条进行解释,也没有对民法典涉及的专门民法理论进行阐述,而是将曾经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后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抽出来,结合《民法典》的相关条文,结合与《民法典》不相矛盾和冲突的相关单行民事法律的规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进行阐释,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民法典》生效后,处理种类民事商事法律纠纷时参考。我们这样做的目的是要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树立《民法典》的权*,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而努力。
在以问题为导向,重点阐释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之外,为保证对民法典学习理解的全面性,我们在每编之前设计了概述。概述全面介绍该编的主要内容,以及应当注意把握的重点等内容。我们试图以专题为点,以概述为面,点面结合,帮助大家学习和理解民法典的精神和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和水平原因,我们所抽出的问题可能还不够全面,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还没有列入。即使已经列入的问题和概述部分,阐释和讨论也可能不够深入。加之参与作者众多,风格水平不一,不足和缺点在所难免。对此,敬请读者见谅。
是为序。
2020年11月30日
杜万华,四川雅安人,198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曾任*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二级大法官。兼任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
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直接参与或指导大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先后参与《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工作,并主持起草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10多部司法解释。
著有《马克思法哲学与法律社会学理论研究》《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等多部专著,主编《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等多部著作;在《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数十篇。
目 录
绪 论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概 述
一、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二、民法典体系
三、民法典构建的法律理论基础
四、《民法典》总则编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专题一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基本规定中的八个亮点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明确民法调整范围
三、明确民事权利保护原则
四、明确民事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五、确定守法原则
六、确立绿色原则
七、明确民事案件的裁判依据
八、为我国对外全面开放保驾护航
第三章 自然人
专题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专题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专题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
专题四 监护制度
专题五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一、宣告失踪制度
二、宣告死亡制度
专题六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
三、农村承包户经营的债务承担问题
第四章 法 人
专题一 法人组织的性质和分类
一、营利法人
二、非营利法人
三、特别法人
专题二 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承担
专题三 法人组织内部法律责任的承担
专题四 正确处理法人内部和外部关系
专题五 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专题一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六章 民事权利
专题一 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
专题二 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
一、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互对应、相辅相成
二、规定的民事权利反映了当前时代的需要
三、权利或权利客体受法律保护的区别
四、权利取得的原则
五、民事权利行使的原则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专题一 “旧瓶新酒”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民法领域
专题二 通谋虚伪表示
一、通谋虚伪表示概念
二、通谋虚伪表示与类似行为的辨析
三、通谋虚伪表示行为对外的效力认定
专题三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四大变动
一、欺诈、胁迫事由方面发生的变动
二、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事由方面发生的变动
三、删除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制度
四、重订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则
专题四 违反强制性规定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问题
一、准确认定强制性规定的范围
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规则
第八章 代 理
专题一 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一、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概念与制度
二、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法律效力与补正
专题二 职务代理
一、职务代理制度的确立
二、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
三、越权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
专题三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立法沿革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专题四 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二、表见代理举证证明责任
第九章 民事责任
专题一 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
一、民事责任概述
二、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专题二 免责事由
一、免责事由概述
二、不可抗力
三、正当防卫
四、紧急避险
五、紧急救助
专题三 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
一、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概述
二、英雄烈士的界定
三、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问题
专题四 民事责任优先规则
一、民事责任优先规则概述
二、民事责任优先规则的适用条件
第十章 诉讼时效
专题一 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的适用规则
一、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专题二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的特殊规则
一、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
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
专题三 诉讼时效利益的处分
一、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二、当事人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章 概 述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专题一 物权登记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中的作用
专题二 物权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效力的关系
专题三 异议登记生效后,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起诉主张物权
专题四 不动产交易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专题五 特殊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
专题六 已经依法占有动产时动产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专题七 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前第三人占有动产的物权变动
专题八 动产物权转让时约定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物权变动
专题九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和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国家行为的物权效力
专题十 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专题一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的救济途径
二、物权请求权
第四章 所有权一般规定
专题一 征 收
一、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及民法保护
二、农民住宅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及民法保护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专题一 国家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专题二 集体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一、准确把握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二、准确把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三、准确把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权能
四、正确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
专题三 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正确处理出资人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题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一、正确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二、准确把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依法保护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
专题二 物业管理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权利义务
二、依法保护业主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共有部分的收益权归全体业主享有
第七章 相邻关系
专题一 相邻权的民法保护
一、相邻关系的特征及与地役权的区别
二、相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正确把握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
四、因相邻关系引起的补偿、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共 有
专题一 共有权的民法保护
一、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关系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专题二 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
一、共有物的管理和处分规则
二、共有物的分割规则
专题三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共有人优先权的保护顺位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专题一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概述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四、遗失物的善意取得问题
专题二 拾得遗失物
一、物归原主的一般规则
二、有关部门的通知或者公告义务
三、拾得人和有关部门的保管义务
四、拾得人费用请求权
五、遗失物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专题三 添附物的归属
一、添附制度概述
二、附合物的法律归属
三、混合物的归属
四、加工物的归属
第十章 用益物权一般规定
专题一 矿业权的民法保护
一、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效力
二、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无证勘查开采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专题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概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标准
三、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请求赔偿
四、代耕人能否因代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能否自动续期
六、村委会能否以选举换届为由主张已签订的合同无效
专题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
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如何分配
二、因土地调整需收回土地承包权应如何补偿
专题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设定抵押权
三、未经户内其他成员同意的转让合同的效力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签订承包合同效力
专题四 农村土地经营权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互换
四、土地经营权入股
五、土地经营权抵押合同
六、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专题一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民事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净地”出让
专题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出让金提成不应作为土地一级开发的对价
专题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流转
二、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房地一致”原则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四、转让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专题一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二、宅基地及农村房屋流转的相关问题
三、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村房屋继承问题
专题二 农村房屋分割问题
专题三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及重新分配问题
二、登记对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意义
专题四 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一、宅基地制度改革介绍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纠纷处理
第十四章 居住权
专题一 居住权的取得
一、居住权的性质和权能
二、居住权成立的条件
专题二 居住权的消灭
专题三 公房使用权的民法保护
一、公房使用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公房产权的类型及性质
三、公房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处理规则
第十五章 地役权
专题一 地役权的民法保护
一、地役权的成立要件
二、地役权的转让规则
三、地役权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专题一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含义
二、担保物权的合同
三、担保物权的实现
四、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五、反担保
专题二 独立担保
一、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二、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例外
专题三 担保范围
一、担保范围的规定
二、担保物权范围登记与约定的冲突
专题四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一、物上代位性的含义
二、涉及物上代位性的纠纷及解决
专题五 混合担保
一、混合担保制度的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第十七章 抵押权
专题一 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抵押财产范围的立法变化
二、农村耕地抵押的重大变化
三、抵押范围的其他问题
专题二 浮动抵押
一、浮动抵押的含义
二、浮动抵押的风险
三、抵押财产的确定
专题三 房地一体抵押的问题
一、房地产抵押的特殊性
二、房地分别抵押的实务难题
专题四 流质抵押
一、流质抵押概述
二、对流押条款的实务探索
专题五 不动产抵押登记与合同效力
一、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设立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效力
三、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责任承担
四、抵押权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
专题六 动产抵押设立与登记
一、动产抵押制度
二、登记对抗的第三人范围
专题七 抵押权与租赁
专题八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转让
专题九 抵押权保全
一、抵押权保全的意义
二、抵押权保全针对的是侵权行为
专题十 抵押顺位的变更
一、抵押权变更的对内对外后果
二、不同情形不同变更的后果
三、区别抵押权变更与怠于行使抵押权
专题十一 抵押清偿顺序
一、抵押清偿顺序的基本规则
二、参照适用情形
三、统一登记势在必行
专题十二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清偿规则
专题十三 抵押物价款的优先权
一、动产抵押物价款的新规则
二、价金优先与所有权保留的关系
专题十四 抵押权存续期间
专题十五 最高额抵押的性质和范围
一、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性质
二、最高额抵押范围
专题十六 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确定
第十八章 质 权
专题一 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动产质权概述
二、动产质权的标的
三、动产质权的设立
四、流质限制的新规定
专题二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收取孳息的权利
二、代充质物的权利
三、放弃质权的权利
四、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
五、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