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刑法博士文丛(17):出罪事由的体系和理论》对出罪事由亦即将进入犯罪评定圈的行为排出、使其不被判决为有罪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研究,归纳、分析和比较了我国刑法、德日刑法、英美刑法中的出罪事由,建构了正当化的出罪事由-可宽恕的出罪事由-不可罚的出罪事由三层次的出罪事由体系,并对三种出罪事由的理论基础即社会相当性、期待不可能、不可罚性的进行论述。从出罪的视角对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对出罪事由与犯罪论体系构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方鹏,湖北枝江人。2000年毕业:F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至2006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博连读,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怯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曾在《比较法研究》、《刑事法评论》、《京陵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出版译著《理论犯罪学》、《死刑论辩》;合著、参撰以及担任副主编的学术著作、教材十余部。
序
绪论
第一章 出罪事由的概念之界定
一、“出罪”的词源追溯和三种现代含义
(一)“出罪”一词在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两种含义
(二)“出罪”一词在现代刑法中的四种含义
二、本书对于“出罪”及“出罪事由”的界定
(一)是立法出罪、司法出罪还是刑法的出罪功能
(二)本书对出罪事由的定义
三、出罪事由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出罪事由与无罪行为
(二)出罪事由与正当化事由、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辩护事由
四、研究出罪事由及其体系、理论的意义
(一)使得犯罪成立问题的研究更加全面
(二)有利于扩展阻却犯罪成立事由的范围
(三)深入追问犯罪认定中的价值判断问题
(四)彰显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第二章 中国刑法规范中的出罪事由之归纳
一、我国刑法中的出罪事由规定
(一)对刑法中“不”字规范的检索
(二)对“不”字规范的分析及出罪事由的得出
(三)对刑法中“免”字规范的检索及出罪事由的得出
(四)对刑法中规定的出罪事由的归纳和小结
二、司法解释对有罪情形“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
(一)盗窃、诈骗、抢劫近亲属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近亲属关系
(二)少男(14~16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未成年
(三)盗窃、诈骗、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达到数额起点但情节轻微而不作为犯罪处理:数额犯情节轻微
(四)强奸因后续通奸而不宜以犯罪论处:事后法律关系变更
(五)为生活所迫重婚、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认为不构成犯罪:陷于危困境况
(六)盗窃、诈骗未遂情节不严重一般不定罪处罚:犯罪未遂
(七)因“双套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可免予
刑事处罚:“警察圈套”
(八)对司法解释规定的出罪事由的归纳和小结
三、对我国刑法规范中规定的出罪事由的初步分类
(一)形式分类:出罪事由的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
……
第三章 中国刑事司法案例中的出罪事由之考察
第四章 德日,英美刑法中的出罪事由之比较
第五章 开放性,多元化,阶层性出事由体系之提倡
第六章 社会相当性
第七章 期待不可能
第八章 不可罚性
第九章 出罪视角下的刑法第13条规定
第十章 出罪事由与犯罪论体系的构造
结语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1.司法解释规定的出罪事由的特点
可以看出,中国刑事司法解释规定的出罪事由的共同点有三:其一,出罪事由仅仅针对特定犯罪,一般是在对特定罪名(如盗窃罪、诈骗罪、强奸罪等)中的特定情形,在认定罪与非罪的解释中出现。司法解释没有专门规定可适用于多数罪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出罪事由,如没有规定“如果行为人未成年,无论所犯何罪,只要情节轻微,均不构成犯罪”。其二,出罪事由的条件规定得较为细致具体,有时是多项事由的综合。例如,少男实施奸淫幼女型的强奸行为,其出罪需符合四个条件:未成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被害人同意、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强奸因后续通奸而出罪也需具备三个要素:事后未告发、女方自愿、多次。如果对这些解释条文逐字适用,则不能不说这些出罪情形规定得较为严格。其三,出罪事由并非“绝对出罪”。具备上述出罪事由,其法律后果通常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罚”、“可不按犯罪处理”、“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虽然原则上不构成犯罪,但仍为人罪留出了回旋余地。当然,这也与本书搜集出罪事由的方法有关:我们是在有关个罪的司法解释中寻找这些出罪事由的,如在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寻找出罪事由,找到的也只能是针对盗窃罪的出罪事由,不可能找到适用于他罪或者更为广泛的犯罪的出罪事由。司法解释的基本态度是谨慎对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笼统和轻易地将某情形一刀切似的规定为有罪或无罪;留有余地是为体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司法态度。司法解释之所作出这些出罪事由规定,其直接原因一是为舒缓刑法法条规定僵硬呆板的局面,如将情节轻微规定为盗窃、诈骗罪等数额犯的出罪事由,是为了克服盗窃999元不构成犯罪(治安处罚)而盗窃1000元却构成犯罪,1元之差却处遇悬殊的情况(假设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