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1卷)
定 价:52 元
- 作者: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编 李秀清 ,等 校
- 出版时间:2010/11/1
- ISBN:9787100071765
- 出 版 社:商务印书馆
- 中图法分类:D929.49
- 页码:707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大32开
《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1卷)》含清末光绪年间生效法令170余项。分谕旨、宪政、司法、法律草案四大类。其中谕旨类,始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迄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上谕115件;宪政类9件;司法类41件;民刑事诉讼法,刑法总则、分则,及厘定官制法律草案11件。
《易》一名而含三义。三义之中,则变易之为用尤大。盖由五行迭终,四时更废,能消者息,必专者败。夫惟与天合德之圣人,乃能极深研几,开物而成务。用是,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溯自生民以来,神圣代兴,罔不准此。其存今日,则尤勾彰明较著者也。钦惟我德宗景皇帝大孝大智。方轨有虞,临御方夏,三卜有四年,兢兢业业,壹以巩固邦基、乐利民生为事,以泰东两各国,骎骎隆盛,而知法治之效无中外,一也。 诏书屡下,毅然以变法图治为圣清绵无疆之祚。自辛丑岁(1901年)特设政务处以来,一切张弛因革之宜。规画益备,遂于三卜四年(1908年)八月朔日,丕涣大号,明诏天下立宪。其预备之期,则计以九年。
19世纪末20世纪初,我们的国家正面临亘古未曾有的大变,甲午战败、辛丑条约,到日俄战争竟让外国人在我们的国土上开战,自己倒成了坐上观的看客!“两宫西狩”回銮后,清末的宪政改革便拉开了帷幕。对这场宪政改革的诚意,当今压倒性的舆论是批评和嘲讽甚多,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中国封建社会由此呈现出历史转型的端倪,如果联系中国封建社会的高稳定态问题来思考,就很难再把这场宪政改制完全归结为一场历史闹剧。
在清末凝重的历史环境中,以张元济先生(1867-1959)为核心的商务人秉承“昌明教育、开启民智”的宗旨,全身心地投入到了推动中国社会历史转型的潮流之中。“昌明教育平生愿,故向书林努力来”,那一代商务人既是角斗士,也是建设者;他们角斗用的剑是书刊,他们建设用的铲也是书刊。
在端方(1861-1911)、盛宣怀(1844-1916)、沈家本(1840-1913)等有识之士的鼎力襄助下,在张元济先生的倾力主持下,商务印书馆推出两部大型法律汇纂书籍:在预备立宪前夕的1907年,以准确的译文、规整的版式、高雅的函装出版了《新译日本法规大全》(81册)。
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商务印书馆,中圈第一家现代出版企业。1897年由夏瑞芳、鲍咸恩、鲍成吕、高风池创立,已成立113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商务印书馆所属的翻译、编纂、编辑机构,与印刷所、发行所共为商务印书馆早期的三大机构之一。第一任所长蔡元培(1868-1940),后由张元济(1867-1959)续任。
其他责任者简介:
李秀清,1966年生,浙江临海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日耳曼法研究》等论著的作者,《清圈行政法》、《中华民国刑法》及《新译日本法规大伞》第二卷等书的点校者。孟祥沛,1970年生,河南漯河人。法学博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著有《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中国古代传统行刑文化研究》。汪世荣,1965年生,甘肃陇西人。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八届执行会长。著有《中国古代判词研究》、《中国古代判例研究》,合著《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7-1949)等。
点校前言
谕旨
宪政
司法
法律草案
序
凡例
大清新法令总目
大清新法令勘误表
谕旨
一、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
三月初三日上谕
四月十三日上谕
四月十五日上谕
四月十六日上谕
四月十九日上谕
四月二十四日上谕
六月初九日上谕
七月初二日上谕
七月十六日上谕(一)
七月十六日上谕(二)
七月二十九日上谕(一)
七月二十九日上谕(二)
七月三十日上谕
八月初二日上谕
八月初四日上谕
八月十五日上谕
八月二十日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寿恭钦献崇熙皇太后懿旨
十二月初五日上谕
十二月二十三日上谕(一)
十二月二十三日上谕(二)
二、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
正月十七日上谕(一)
正月十七日上谕(二)
四月初六日上谕(一)
四月初六日上谕(二)
七月二十六日上谕
八月十一日上谕
九月初四日上谕
十一月初二日上谕
十一月十三日上谕
十二月十七日上谕
三、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
二月二十三日上谕
三月十四日上谕
三月二十五日上谕(一)
三月二十五日上谕(二)
四月二十七日上谕
七月十六日上谕
九月初一日上谕
十月初一日上谕
十月二十三日上谕
十月二十九日上谕
十一月初四日上谕
十一月十六日上谕
十一月二十六日上谕
十二月初九日上谕
四、光绪三十年(1904年)
五月十四日上谕
五月二十一日上谕
十月二十二日上谕(一)
十月二十二日上谕(二)
十一月初六日上谕
五、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
三月二十日上谕
三月二十一日上谕
四月二十二日上谕
七月初五日上谕
八月初三日上谕
八月初四日上谕
八月初六日上谕(一)
八月初六日上谕(二)
八月十三日上谕
八月十七日上谕
十月二十三日上谕
十月二十九日上谕
十一月初十日上谕
……
六、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七、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
八、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
宪政
司法
专律
司法权限
审判
司法警察
补遗
法律草案
厘定管制草案
刑律草案总则完成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分则完成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草案除法条之外,还包括“沿革”、“理由”和“注意”等内容。其中,“沿革”部分考察了相关条文在中国的立法历史,全面搜集了已有的法律史料,客观反映法律规则的发展过程。“理由”部分对中、外相关的学理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对草案采取的立法选择模式进行了说明。“注意”部分则对模糊和可能产生的歧义进行了解释。草案第一次将刑事内容作为法典调整的对象,属于专门的刑法典。将法典结构分为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总则规定了犯罪成立之普通要件,分则规定了各种犯罪成立之具体要件。
总则坚持“先罪后刑”原则,首先规定了刑法之效力(包括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刑法总则对此外罚则的效力)、不论罪、未遂罪、异犯罪、俱发罪、共犯罪等犯罪成立的内容,以及刑名、刑罚减轻(包括宥恕减轻、自首减轻、酌量减轻)、加减例、犹豫行刑、假出狱、恩赦、时效、时期计算、文例等犯罪构成以及刑罚加减的内容。
“不论罪”专章规定了犯罪成立的条件,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凡律例无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不得为罪;凡未满十六岁之行为不为罪;凡精神病者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命以监禁处分;凡不出于故意之行为,不为罪,但应以过失论者,不在此限;凡依律例或正当业务之行为,或不背于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习惯之行为不为罪;凡对于现在不正之侵害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力之行为,不为罪;凡为避现在之危难,及其他不能抗拒之强制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为罪。这些规定彻底改变了中国传统刑法广泛调整社会关系的特点,力图实现刑罚的谦抑功能,尽可能缩小刑法的调整对象。将刑罚作为法律制裁中的最后一种制裁手段,体现了刑罚的时代性和进步性。
“刑名”则专章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二种,死刑、徒刑、拘留、罚金为主刑,褫夺公权及没收为从刑。其中,死刑用绞,于狱内执行,实现了“死刑唯一”要求;死刑非经法部覆奏回报,不得执行。徒刑分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两类,有期徒刑又分为5等:一等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但加重及并科时以二十年为其最长刑期。二等有期徒刑:十年未满五年以上。三等有期徒刑:五年未满三年以上。四等有期徒刑:三年未满一年以上。五等有期徒刑:一年未满一月以上。拘留则为:一月未满一日以上。有期徒刑监禁之于监狱,令服法定劳役;拘留囚徒,则监禁之于监狱或巡警署内,不令服劳役。对于受五等有期徒刑或拘留之宣告者,其执行上实有窒碍时,得以一日折算一圆易以罚金。从而建立了近代刑罚体系。
“刑罚减轻”包括宥恕减轻、自首减轻、酌量减轻等三个方面。其中,宥恕减轻是指:凡十六岁以上二十岁未满之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凡聋哑者及满八十岁之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在“注意”部分,对本条的适用进行了限制,认为:“聋哑有生而聋哑者,有因疾病或受伤而聋哑者。生而聋哑,乃自来痼疾,不能承受教育,能力薄弱,故各国等诸幼年之列。若因疾病或受伤而聋哑者,不过肢体不具,其精神、知识与普通无异,则不能适用此例。”类似的限制性解释,避免了法律适用的歧异。酌量减轻是指:根据犯人之心术及犯罪之事实,其情轻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凡于法律虽有加重或减轻之时,仍从前条之规定,得减轻其刑。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官能够根据犯罪之情节,依其职权减轻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