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内容要点如下:
(一)运用突破性创新框架,讨论金融科技创新在金融产品、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中引发的变化、替代性潜力和结构性影响,为研究金融科技创新的性质、风险和监管含义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
(二)金融科技监管之理念变更,金融科技监管首先要求变更监管理念。
(三)分析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特点、传统金融监管模式转换的原因及金融科技监管模式转换的目标,指出传统金融监管的手段、方式和规则难以胜任金融科技时代的监管之需,而监管科技是以技术为中心的全新的监管模式,是与金融科技相匹配的制度化的监管模式,将诱发金融监管的理念、原则、制度及监管文化发生改变。
(四)探讨监管科技的技术元素、功效、可能的应用领域及其面临的制度障碍,并提出监管科技应用的法制框架。
(五)在推进金融科技监管进程中,英国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熟做法可为镜鉴。
(六)探讨了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和监管政策演变,分析了构建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应考量的因素,提出了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法制化的路径,核心在于监管科技应用中的法制化。
前言
金融科技源于英文“FinTech”,其根本要义是新兴技术重塑了金融服务的模式、流程、产品,它是一种技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其核心在于如何将“技术”行之有效地应用于“金融”服务之中,旨在用“技术”改进“金融”,其中,科技是手段,金融是目的,旨在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金融科技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引发金融服务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给金融体系带来了结构性影响,创新了金融服务的商业模式,提升了客户服务的效率,优化了金融机构内部运营机制,增强了业务合规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提高了普惠金融的发展水平。质言之,金融科技是一种突破性的金融创新,是未来金融发展的核心驱动力量,是金融机构竞争的关键内容。
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构成重大挑战。一方面,金融科技并未消除传统金融风险,期限错配、流动性错配、高杠杆等微观金融风险依然存在,宏观金融风险的传染性、顺周期性、系统重要性风险更是不容忽视;另一方面,金融科技更是滋生了网络风险、技术风险、数据安全风险、法律与监管风险,并且其风险更具隐蔽性和传染性,可能产生更大的羊群效应、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空间。技术创新不是免除监管的“尚方宝剑”,金融科技也绝非监管的“法外之地”。金融科技的“技术化”“数据化”“混业化”对传统金融监管的理念、方式、内容、法制构成重大挑战。关键在于,如何构建一个既有灵活性、前瞻性又有科学性、稳健性,既能促进金融创新又能确保市场稳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技术驱动型金融监管法制框架。
“突破性创新理论”为研究金融科技监管提供了有效的分析路径。突破性创新是指某种创新形成了新的市场和新的价值链,它“颠覆”了旧有的市场结构和价值体系,*终取而代之。突破性创新的本质在于技术进步引发某一行业发生结构性的变化,新的市场主体具有取代现存者的潜力,它改变了商业服务的模式,提高了服务的效率,增加了社会整体福利。针对金融科技这种突破性创新,要求监管者识别金融业中发生的“变化”,诸如市场主体、行为模式、行为方法甚至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是否发生改变,发生了哪些变化,并观察这些变化是否会带来“金融风险”、是否具有“替代潜力”、是否会对金融业产生“结构性影响”。通过分析“变化”“替代潜力”“结构性影响”“金融风险”,有助于监管者更新监管理念,评估现行的监管范围是否充足,监管原则是否满足监管目标之需,监管规则和监管方法是否需要更新以及如何更新。构建基于“突破性创新理论”思维的监管框架,可在技术日新月异的更新换代中,保持监管政策的适度弹性,既不会因监管过早或过于严苛而阻碍金融创新的进程,也不会因监管过迟或过于宽松而失去控制风险蔓延的时机,跳出要么过于被动,要么过于主动的两难局面,防止监管政策走向极端。金融科技监管需要考量监管介入的时机、监管与创新、监管与竞争、监管成本、监管的有效性等因素。
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在制定监管政策、监管制度、监管规范时以及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所遵循的对某种做法的赞同态度、支持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心理认同归属感。金融监管理念具有历史性,不能抱残守缺,时代变了、经济基础变了,监管理念也须审时度势,除旧布新。较之于传统金融社会,金融科技的实质在于技术进步推动了金融中介、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业呈现出技术化、数据化、智能化的特点。与此相适应,监管理念不应墨守成规。金融科技时代,监管机构应洞察金融科技的本质与风险,调整监管理念,坚守“适应性”“包容性”“实验性”“协调性”的监管理念,旨在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对我国金融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
“文明新旧能相益,心理东西本自同。”英国率先创设的“沙箱监管”模式是在确保消费者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之下,监管者对入围沙箱测试的公司实施“松绑”的一种监管模式。在该模式下,入围沙箱测试的公司可以在一个“缩小版”的真实市场环境中,测试金融创新的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而不必遵守现行的监管法规。监管沙箱有助于监管主体了解金融创新的过程、风险与收益,从而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提供依据。本质上,监管沙箱是监管政策的模拟应用制度,是实验性、包容性、协调性监管理念的体现,是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监管制度创新,有利于监管者更加理性、全面地考察金融创新的过程及其风险,有利于监管机构统一“放松”监管的尺度,保持监管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公平性。
金融科技亟待“科技化”的监管解决方案。监管科技是监管与科技的结合,是信息科技在监管领域的运用,即监管过程的科技化、自动化和智能化。对于监管者而言,监管科技有利于监管者构建一个以风险为基础的更为合理的监管框架,使数据的获取和管理更为细密、更为精准,从而令监管决策更具合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中国语境下,应从二维视角理解RegTech,其一,金融机构采用技术应用于合规之时,应称为“合规科技”,属于金融科技的范畴;其二,监管机构采用技术用于监管执法之时,可称为“监管科技”,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目前,学界将“RegTech”翻译为“监管科技”,并将“金融机构采用技术应用于合规”和“监管机构采用技术应用于监管执法”用同一个术语“监管科技”来指代,有违中国的语文习惯,有悖中国的法律体系,容易造成理解的混乱,无助于未来监管科技的法治构建。新兴技术的成熟为监管科技的应用提供了技术支撑,然而,囿于数据质量、数据标准和信息共享制度的国际性或地方性法律制度的分野,阻碍了监管科技的有效应用。改革的重点应置于:其一,提升数据共享能力。
通过构建数据共享法律制度,解决金融机构之间、金融集团内部以及不同司法管辖区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碎片化、数据垄断、数据隐藏等问题。其二,提高数据质量。制定标准化、精细化的数据规则,统一数据定义和数据格式,提高数据质量,使数据呈现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准确性、关联性等特点。
其三,监管法规须反映技术和风险的变化,从而使金融监管更具适应性、实时性和穿透性。
监管科技是金融科技监管模式转换的目标。在金融科技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传统金融监管的思路、手段和模式严重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监管的理念、框架、手段、制度亟待重构。在监管理念上,要求监管者既要坚信技术是提升监管智能化的核心手段,又要时刻防范技术带来的风险,树立适应性、包容性、实验性、协调性的监管理念;在监管手段上,须铭记监管科技是未来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监管科技将给金融监管带来方法论意义上的变革;在监管制度构建上,监管科技的应用必须法治化,构建安全、理性、科学、系统的监管科技应用法律制度。就中国而言,当下金融科技监管欠缺适应性、前瞻性、协调性,欠缺技术性规范,金融监管欠缺沟通、协调、交流机制,致使监管套利盛行,监管实效大打折扣。“运动式”监管成本高昂,抑制了金融创新。构建中国金融科技监管的法治路径,一方面,须反思现行监管困局,吸取教训;另一方面,须紧跟世界金融科技监管的发展态势,借鉴国外有益的监管经验,结合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现状,构建智能化的金融基础设施体系,重构金融监管框架,扩展金融监管内容,创建监管科技应用的标准化制度,优化金融数据制度建设,构建金融监管的沟通、交流、协调机制,创设金融科技监管实验性制度。中国金融科技之实践,无论规模、技术水平抑或影响力,均处于世界前端,监管层及学术界理应为世界贡献金融科技监管的中国经验与制度方案。
张永亮,河南南阳人,男,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法。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学科专业负责人,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入选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特聘专家,辽宁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浙江农林大学乡村振兴法治研究所副所长。在《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新华文摘》全文转载2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1篇,是3部著作的主要撰稿人。主持司法部、中国法学会、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等多项,参与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1项。
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目的和价值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目的
(三)研究价值
二、研究方法
(一)实证研究法
(二)法经济学研究法
(三)规范研究法
(四)比较研究法
(五)跨学科研究法
(六)基于深度学习的建模和预测方法
三、文献综述
(一)关于金融科技发展历史的研究
(二)关于金融科技产生原因的研究
(三)关于金融科技相关概念的研究
(四)关于金融科技利弊的研究
(五)关于金融科技监管法制的研究
(六)关于监管科技的研究
(七)研究评述
四、本书的结构安排
(一)绪论
(二)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法制的影响
(三)金融科技监管之理念变更
(四)金融科技监管之模式选择
(五)监管科技应用之法制路径
(六)金融科技监管之沙箱监管模式
(七)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之法制构建
五、本书的创新与不足
(一)本书的创新
(二)本书的不足
第二章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法制的影响
一、技术与金融创新
(一)金融史是一部技术支撑的金融创新史
(二)金融创新的两面性及监管应对
(三) 技术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二、金融科技与突破性创新
(一)金融科技的本质是突破性金融创新
(二)金融科技作为一种突破性创新的表现
(三)金融科技的发展历程
(四)金融科技的应用领域
(五)突破性创新对于金融科技监管的意义
三、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法制的影响与启示
(一)金融科技对金融交易客体的影响及监管启示
(二)金融科技对金融交易主体的影响及监管启示
(三)金融科技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及监管启示
四、金融科技的风险及其对传统金融监管的挑战
(一)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二)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监管的挑战
五、小结
第三章金融科技监管之理念变更
一、传统金融监管理念及其局限
(一)“命令—控制”型监管理念
(二)“机会主义”监管理念
(三)“机械主义”监管理念
二、金融科技监管之理念转向
(一)坚守“适应性”监管理念
(二)奉行“功能性”监管理念
(三)秉持“包容性”监管理念
(四)倡导“实验性”监管理念
(五)强化“协调性”监管理念
三、小结
第四章金融科技监管之模式选择
一、概念之厘定
(一)关于RegTech的争议
(二)RegTech与监管科技辨析
(三)RegTech与FinTech的界分
二、传统金融监管的模式及其特征
(一)传统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二)传统金融监管模式的基本特征
三、传统金融监管模式转换的原因
(一)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监管构成重大挑战
(二)传统监管手段无法胜任金融科技监管之需
(三)RegTech的发展迫使监管机构变更监管模式
四、监管科技是未来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目标
(一)监管科技是以技术为中心的智能化监管模式
(二)监管科技是与金融科技相匹配的监管工具
(三)监管科技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管模式
(四)监管科技彰显了多元的监管路径
(五)监管科技与传统金融监管方式的共存
(六)监管科技应用之意蕴
五、监管科技应用之主要领域
(一)数据分析
(二)网络安全
(三)宏观审慎政策
(四)识别洗钱行为
六、小结
第五章监管科技应用之法制路径
一、概述
二、监管科技应用中的技术元素及其功效
(一)数据管理技术
(二)数据分析技术
(三)风险管理技术
(四)应用程序接口技术
三、监管科技应用需考量的基础性问题
(一)统一数据标准
(二)扩大数据共享
(三)警惕“反监管科技”
(四)防范“技术陷阱”
四、监管科技应用之法制障碍
(一)数据共享障碍
(二)IT系统标准各异
(三)可疑交易行为识别存在障碍
(四)监管协调机制欠缺
五、监管科技应用之法制进路
(一)优化数据共享
(二)统一数据标准
(三)监管法规须反映技术的变化
(四)监管法规须应对风险的变化
(五)监管科技应用于AML/CFT下之法制改进
六、小结
第六章金融科技监管之监管沙箱模式
一、监管沙箱模式之内涵
(一)英国监管沙箱模式的主要内容
(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沙箱概况
(三)新银行启动计划
二、监管沙箱模式实施效果分析
(一)参与监管沙箱的企业概况
(二)监管沙箱取得的成效
(三)沙箱测试公司面临的挑战
三 、沙箱监管模式之思考
(一)借助创新监管方式促进金融市场竞争的正当性
(二)监管模式的理性选择
(三)如何解决由监管沙箱引发的监管俘获?
(四)如何确保监管沙箱运行的透明与公开?
(五)如何实现监管沙箱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
(六)“监管松绑”能否消解金融监管中禁止性条款的效力?
(七)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小结
第七章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之法制构建
一、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概况
(一)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历史变迁
(二)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界分
二、中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历史演进及其制度体系
(一)中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历史演进
(二)中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制度体系
(三)突破性创新框架下金融科技监管之检讨
三、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法制构建需考量的因素
(一)金融科技监管的目标
(二)金融监管介入的时机
(三)监管对创新的影响
(四)监管对竞争的影响
(五)监管成本
(六)监管的有效性
四、中国金融科技监管之法制进路
(一)金融科技监管之理念转向
(二)金融科技监管之一般规则
(三)金融科技监管之框架建构
(四)金融科技监管之模式选择
(五)金融科技监管之内容扩展
五、小结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