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加坡“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审判案例选(第一卷)
定 价:398 元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 著
- 出版时间:2020/10/1
- ISBN:9787519749200
-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97.4
- 页码:578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
《中国—新加坡“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审判案例选》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高法院合作主编,所选案例均为两方*高法院审结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商事案例。本书序言分别由两国*高司法审判机关首席大法官撰写,裁判要旨的撰写者为法官,专家点评人均为两国在商事法律领域具有知名度的学者。针对每篇商事案例的中文内容,其后有相应的英文译文作为参照。本书包括“中国案例”和“新加坡案例”两部分。
序 言
我很高兴和荣幸地在此介绍《中国—新加坡(新加坡—中国)“一带一路” 国际商事审判案例选》。这套选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高法院联合主编,不仅反映了新加坡和中国司法机关源远流长的友谊,更是两国自2017年在北京召开首届新中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后共同努力的重要里程碑。
2017年8月,中国与另一个亚洲国家举办了首届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这在历史上实属首创。我当时在会议上指出,全球经济联系日益紧密,跨境商事纠纷因此愈加普遍和复杂。为了有效应对企业不断变化的纠纷解决需求,我建议各国司法及法律体系不仅应促进法院程序与实践的协调,也须促进商事法律的协调。在这充满挑战但至关重要的工作中,司法合作是必不可少的。令我深受鼓舞的是,这极其重要的使命获得了中国首席大法官周强先生的积极肯定,且我们都认识到司法机关在支持跨境商务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全球经济焦点转向亚洲这一时刻。
这一共同愿景为首届及后续举办的圆桌会议铺垫了道路,指明了方向。中国首席大法官周强先生和我认识到,两国司法机关若要寻求机会开展更紧密的合作,包括促进更大程度的法律协调,首先必须更清楚、更全面地了解彼此的法律和程序。这种共识带来的重要启发是,中国首席大法官周强先生和我也在那年签署了历史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高法院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在《谅解备忘录》中,我们确认两国需要增进对彼此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了解。为此,我们致力于定期就工作和判决的信息与资料进行交流,在两国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展开合作研究。而新加坡和中国每年举办由两国首席大法官主持的圆桌会议,更是申明了两国延续和深化合作的意愿。
2018年8月在新加坡举行的第二届圆桌会议便是建立在此基础上。我赠送给中国首席大法官周强先生关于新加坡*高法院商法判决的精选汇编,当中的24份商法判决涵盖了我国商法的主要原则,例如有约必守 (pacta sunt servanda),秉诚行事在履行合同中的作用,不容反悔原则以及我院对不当得利的处理方式。此外,中国首席大法官周强先生和我也就两国法院之间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签署了一份具有标志性意义的谅解备忘录,旨在促进两国法院在这个重要领域中的法律及程序的相互理解。
继这些进展之后,2019年8月中国首席大法官周强先生和我在北京举行的第三届圆桌会议上签署了第二份谅解备忘录。鉴于实现持续学习与分享的愿景需要设立框架,第二份谅解备忘录为新加坡司法学院和中国国家法官学院奠定了密切合作的基础。两所学院将携手为新中两国司法机关人员提供交流、访问及培训课程合作机会,以便在法院行政管理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实质性问题等方面推动持续司法教育。
您手中的这套汇编是两国司法机关为了更深入、更密切了解彼此法律和程序这一共同事业做出的*新努力。这套汇编收录了新中两国法院丰富而多样的商事案例,也附有明确简洁的评注以说明案件对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性,法官、法律从业者及学者必能从中受益。汇编分成两卷,探讨了一系列商法及其实践中的重要热点问题。
在详读这套汇编后,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我们两个司法管辖区的商法在核心原则、价值观及目标方面有很多不谋而合之处。尽管我们的法律传统不同,程序及实践上也有各自倾向的方式,但我们的法律追求的目标统一,即公正、确定性和一致性,这些都是法治的关键要素,也是给予企业及投资者信心的基本前提。事实上,我们在商法的主要方面采用了相同的做法。例如,“申请人运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强调了仲裁协议与主合同之间的独立性原则,这也是新加坡仲裁法的基础原则,这一原则明确体现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第1款中,而根据新加坡的《国际仲裁法》(第143A章,2002年修订版)第3条第1款,该条文在新加坡具有法律效力。
xxviiixxvii新加坡高等法庭的“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v. 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Giant Light Metal Technology (Kunshan) Co Ltd v. Aksa Far East Pte Ltd,以下简称“捷安特轻合金科技”]的裁决,以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以下简称“高尔集团”)的裁决,分别以不同形式展现了两国商法上的不谋而合之处。在捷安特轻合金科技一案中,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了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基于此,中国法院在高尔集团一案中裁定新中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判决方面存有事实互惠关系,因此高尔集团一案中的新加坡判决同样可在中国获得承认和执行。两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判决上自然是适用了不同的规则,但它们的裁决说明了普通法和大陆法程序之间的辩证关系,*终促进了法院商事纠纷判决的终局性。
我相信这套汇编能让想要进一步了解及探讨新中两国商法共同点的人受益匪浅。因此,我极力将这套汇编推荐给所有对这一领域感兴趣的读者。这是两国法官、学者及专家不懈努力的成果。我由衷感谢中国首席大法官周强先生对这一项目的鼎力支持,也十分感激中方团队——编审委员会、编辑委员会、国家法官学院及学术界评论员。我也要感谢新加坡的团队:上诉庭法官潘文龙、上诉庭法官庄泓翔、法官洪清福、司法联络员兼地方法庭法官杨镕玮、新加坡司法学院、新加坡法律学会、专家评论员以及法庭通译员。各方的努力帮助增进了两国对彼此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了解,为更大程度上的趋同与更密切的合作奠定了基石。
*后,我想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相互学习和了解的精神是这套汇编的基础,而新中两国的双边关系向来也都本着同样的精神。新中两国于1990年10月3日建交,今年是两国建交30周年。两国友谊的种子早在正式建交的十多年前就已开始萌芽生长。新加坡建国总理李光耀先生于1976年访华,两年后,中国时任副总理邓小平先生也出访新加坡。到了20世纪90年代,两国官员进行了数百次互访,相互学习与交流,为改善社会福祉和加强联系共同努力。如今,中国和新加坡在世界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中国是全球经济强国,新加坡则是重要的金融、海事及法律枢纽。
我建议,两国司法机关务必延续我们两国的友谊和相互学习的精神,这种精神让两国发展出今日的成就,也会让两国在未来取得更大的发展。从过去三届圆桌会议及这套汇编看来,我相信未来必定会一片光明!
新加坡共和国*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梅达顺
2020年7月
目 录
中国案例
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香港安达欧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雇佣救助合同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Nanhai Rescue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 v. Archangelos Investments E.N.E. an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 of Hong Kong Andaousen Co, Ltd for the Dispute over a Contract for Salvage at Sea
—To Determin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an Employment Contract for Salvage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申请人运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仲裁条款可以独立于合同而成立
Luck Treat Limited v. Shenzhen Zhongyuan City Commercial Investment Holding Co, Ltd for Application of Confirmation on the Validity of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Arbitration Clauses Can Have Effect Independent of the
Contract
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庭民事判决案
——互惠原则在外国法院判决审查案件中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Kolmar Group AG for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ivil Judgment of Singapore High Court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to Reviewing Cases Decided by Foreign Courts
xxxxxxi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托运人变更运输合同的权利及合理规制
Zhejiang Longda Stainless Steel Co, Ltd v. A.P. MollerMaersk A/S for the Dispute over a Contract for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 Shippers Right to Change or Modify Transport Contracts and Reasonable Institutions
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及根本违约的认定
Sinochem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v. ThyssenKrupp Metallurgical Products GmbH for the Dispute over a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pplic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Determination of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新加坡案例
JIO Minerals FZC and others v. Mineral Enterprises Ltd
——用以确定哪个国家为申索的自然行诉地时所适用的普通法原则(与法院不方便审理有关)
JIO Minerals FZC and others v. Mineral Enterprises Ltd
—Common Law Principles (Relating to Forum Non Conveniens) for Determining Which Country is the Natural Forum for the Claims in Question BNA v. BNB and another
——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以及在确定是否执行各方的仲裁意图时应对仲裁协议作出适当解释
BNA v. BNB and anothe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roper Law of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the Proper Construction to be Given to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the Parties Intention to Arbitrate Should be Enforced
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v. 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
——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普通法规则以及新加坡法院承认与执行符合相关规定的中国法院判决
Giant Light Metal Technology (Kunshan) Co Ltd v. Aksa Far East Pte Ltd
—Common Law Rules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and that a Singapore Court Will Recognise and Enforce Judgments of a Chinese Court If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are Satisfied
Quoine Pte Ltd v. B2C2 Ltd
——计算机交易系统生成的合同如何适用传统合同法原则
xxxii Quoine Pte Ltd v. B2C2 Ltd
—The Applicability of Traditional Contract Law Principles to Contracts Made by Computerised Trading Syst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