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法律史》(第二版)详尽考察了瑞士法律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历史脉络为主线,分为罗马时代与法兰克时代的瑞士地区、旧瑞士联邦、现代瑞士三个部分,讨论了瑞士联邦的形成、巩固与发展,瑞士法律的制定与统一,瑞士司法审判的特点以及瑞士政治和立法的新发展。
中文版序
《瑞士法律史》是一本瑞士法律史教科书,*初为我给瑞士本科生上课所著。《瑞士法律史》第*版于2007年出版,第二版于2017年出版。现在的瑞士为26个自治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其联邦体制始于1848年。在这之前,瑞士由大约50个具有不同宪法地位的区域所构成。这本书的重点在于研究瑞士的宪法历史、法源发展以及法庭程序。当然,书中也介绍了瑞士法律史发展过程中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背景。通过介绍,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为何瑞士的国家发展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当然,这本书也论述了国外法律(尤其是邻国如德国、法国、奥地利和意大利的法律)在某些历史时期对瑞士法律所产生的影响。因此,希望研究欧洲法律史的中国学者,可以通过这本书的中译本了解瑞士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法律发展过程,并为他们的研究提供资料。我也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与欧洲的法律史学者可以一起进行法律史的比较研究,因为对欧洲学者来说,中国法律史也有许多具有价值的研究内容。
《瑞士法律史》(第二版)的中译本得以顺利出版,我想对中国朋友与同事表达感谢。何勤华教授在访问瑞士弗里堡大学后,提出将这本书翻译为中文的想法。在回到中国后,时任华东政法大学校长的他尽管工作繁忙,仍然一直关心与支持这本书的中文翻译工作。李秀清教授热心地联系法律出版社并沟通中译本的出版事宜,而且她还多次邀请我访问华东政法大学,并且介绍中国的法律史研究现状。我非常感谢李婧嵘博士和冯引如博士投入时间与精力来翻译《瑞士法律史》(第二版),因为她们翻译的字斟句酌,得以准确表达书中法律术语的意思。法律出版社的编辑陈妮、闫春晓、毛镜澄、刘霁萱也一直积极协调翻译及出版等各项事宜。另外,我还想感谢我的瑞士朋友孔安得(Andreas Kunz),他在中国工作与生活多年,一直鼓励我将这本书译为中文带给中国读者。得益于朋友与同事的帮助,这本书的中译本*终得以出版。这本书的翻译也让我对地大物博的中国加深了理解。如果中国读者可以通过本书了解瑞士,我想之前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彭瑞宁(René Pahud de Mortanges)
2019年12月定稿 2020年10月修改
序
中国学界对瑞士法的关注,*早可追溯到百多年前的清末法律改革,当时就是否应分别起草民律、商律草案曾出现分歧,瑞士的经验即作为论据之一而被提及。20世纪二三十年代构建六法体系时,起源于瑞士的民商合一模式被大加宣扬,并被运用于中国的立法实践中。
目下,瑞士法在学界得到了比清末、民国时期更广、更多的关注。不仅其债务法及民法典有数个中文译本问世,而且在民法各个具体制度的比较研究中,瑞士的规定几乎是不能不参考的资料。同时,不再囿于民法,瑞士其他的特色制度,如联邦委员会制、全民公投制也引起较多兴趣。此外,其基于立宪主义的宪治理念、刑法、国际私法、银行法、环境资源法等领域,也有若干法典被译介,有一些研究论著出版。当然,相比而言,这种关注与同为欧陆国家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等相比,其广度、深度和系统性均显得逊色,甚至在有些引用资料中,还曾读到过将瑞士与瑞典相混淆的行文。
确实,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瑞士法的地位都不能与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相提并论。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其开创性的模式和特色制度,则有与其4万余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不甚相称的影响力。瑞士法有特色,它们其来有自,孕育于自身的演变史之中,“小国”也有法律传统,其法律史同样值得被了解。
迄今,关于瑞士法律史的中文资料,就我阅读所及,*专门、系统的当是译著《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及运动(修订本)》([英]梅特兰等著,屈文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中的“第六编 瑞士法”。英文著作出版于1912年,系美国法学院协会“大陆法史系列丛书”之第*卷,由著名比较法学家约翰·H.威格摩尔(John H. Wigmore, 1863~1943年)主编。该书共九编,除第*编“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第九编“教会法”外,其他七编,依次是意大利法、法国法、德国法、荷兰法、瑞士法、斯堪的纳维亚法、西班牙法。从篇章顺序来看,瑞士法居于意大利、法国、德国、荷兰四国法之后,共49页,篇幅多于荷兰法的27页、斯堪的纳维亚法的45页、西班牙法的25页,远少于意大利、法国、德国各自所占的100多页。如此安排篇章、篇幅,体现了编委会委员眼中欧陆这些国家的法律在大陆法系形成和发展中的先后和轻重,诚如威格摩尔在前言中所说,“比较适当”。各编作者都为享有盛誉的各国权*学者,他们各自用本国语言完成撰写之后,再由编委会译成英文。其中,受邀撰写瑞士法的,正是大名鼎鼎的“《瑞士民法典》之父”、时任巴塞尔大学法律史教授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r,1849~1923年)。在此编中,胡贝尔分了四个专题,前三个专题按演变顺序分别介绍1300年之前、1300~1800年、1800~1912年的法律史,主要着墨于各州的历史及其加入联盟的过程,有关法律渊源的内容较单薄,*后一个专题即是“法学家及法律思想运动”,也只是提要性的介绍。
现在读者看到的这部《瑞士法律史》,据瑞士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彭瑞宁(René Pahud de Mortanges)教授的德语版同名教科书所译。全书分为十一章,前两章是罗马时代和法兰克时代的制度、法律和习俗;第三章至第七章是关于旧瑞士联邦时期,即约13世纪至18世纪的法律和法学,具体涉及旧联邦的形成及其内部结构、法律演化、司法审判、法学教育的展开、主要法学思潮;第八章至第十一章是现代时期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形成、重要法典及其修改、当前立法的新动态。作为本译稿的第*位读者,读后收获良多,不仅对瑞士从古至今的法律演变脉络、主要制度特色等有了系统了解,而且对其多元多变的特性也有了新的体认。
现今,瑞士这方土地,曾经是凯撒征服过的地区,公元之后*初的3个世纪,是罗马帝国的行省,适用的主要是罗马法。继此之后,属于日尔曼王国,先是分属勃艮弟、阿勒曼尼、伦巴第王国,部族法的属人性也奠定了影响至今的“三部分构成的语言—文化圈”,后被纳入法兰克王国,成为查理曼治下的属地。而早在381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教会与世俗之间时而紧张、时而缓和的关系也得以演绎。罗马法、日尔曼法、教会法,近代欧洲法律文明的这三大渊源,从此就一直交杂存于此地的法律变迁史之中。《凡尔登条约》三分帝国,这方土地又一次分裂,部分属于中王国,部分属于东王国;从10世纪直至近代,今天的瑞士地区又属于神圣罗马帝国。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皇帝的统治权力及帝国改革,在理论上在此都曾有过效力,但因偏于一隅、远离帝国中心,更多见证的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冲突,1291年老三州联盟及后来的十三州联盟才可能形成,各州的地域特色,同一州内乡村与城市的差异,都体现于立法、司法、法学教育之中。
现在的瑞士联邦成立于1848年,但其发端却可回溯至受法国大革命及其1795年宪法直接影响之下的1798年赫尔维蒂革命和《赫尔维蒂宪法》。虽然这场革命很快衰退,这部宪法也并未实施,但其受法国的控制及欧洲国家之间或战或和的关系之影响却越来越直接。《赫尔维蒂宪法》的主要规定,如公民主权、分权体制、两院制、集体行政,在1848年宪法中得以保留。而作为第*次在没有外部势力干涉下顺利完成的这部联邦宪法及瑞士联邦的成立,本身就得益于1948年席卷欧洲各地的革命,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其事务的无暇问津。此后,瑞士法律史的演变进入新的时期,国家的法律统一不断推进,虽然其不同区域所受到的法国、德国、奥地利等国法律的影响仍然延续,但仍以别具一格的1883年债务法、1912年民法典、1942年刑法典等为代表的当代法律体系,不仅丰富了在形成和发展之中的大陆法系,而且也在世界法律体系中获得了应有地位。作为法律史的组成部分,其法律教育和法学理论,也走过了从神圣罗马帝国初期大批学生到博洛尼亚大学求读,15世纪巴塞尔大学创建复兴罗马法,到19世纪中期瑞士联邦成立前后在新建的大学中展开和深入的过程。瑞士近代以来的法学人才和法学研究,与德国、法国等主要大学及著名法学家密不可分,但其独特的历史和区域环境、多种语言并存等因素,也成就了瑞士在此方面的当代特色。
法律史的贡献不仅在于回顾和解释以往法律的演变,还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下的社会文化。于我而言,也只是在读了这部译著之后,才进一步理解了瑞士的国土面积并不大但为什么划分为26个州(Canton),它们都还有各自的宪法,有各自的官方语言,有的是德语,有的是法语,有的还是意大利语,国家的官方语言除上述3种外,还有罗曼什语。也理解了无论在联邦层面还是各个州为什么动不动就进行公投,个别州还有州民大会,瑞士何以成为新教“高地”并持续影响当代人的信仰,今日梵蒂冈教廷的卫队又为何清一色由瑞士人组成,瑞士为何既不是北约成员国也并未加入欧盟,甚至对流传的那句戏言——“瑞士之所以成为瑞士,是因为有些德意志人不愿做德国人,有些法兰西人不愿做法国人,有些意大利人不愿做意大利人”,有了新的感触。
弗莱堡大学,是瑞士乃至欧洲唯*一所坚持同时使用德语、法语进行教学、管理的大学,彭瑞宁教授在法学院讲授德语的瑞士法律史、罗马法、宗教与法律等课程。应何勤华校长的邀请,2013年6月彭瑞宁教授到访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并作了关于瑞士法律史的讲座。从主持他的这次讲座开始,我们一直保持联系。2013年11月底,乘在法兰克福访学之便,我也去了趟弗莱堡,受到他及夫人Elke的热情款待,他还请我走进他的瑞士法律史课堂,驱车带我去位于莱蒙湖畔的瑞士比较法研究所交流,拜访胜雅律教授(Harro von Senger)、Christina Schmid所长和Lukas Heckendorn副所长。此后,彭瑞宁教授又数次来到华东政法大学讲学,并受邀担任我们法律史研究中心的客座教授。这些年来,我们交流坦诚、顺畅,不仅探讨学术议题、交流学术信息,也分享趣闻八卦。当然,我们也经常就本书的翻译进展及时沟通。自何勤华教授2013年策划安排翻译本书起,已经7年多了,其间有些周折,现在经过李婧嵘博士、冯引如博士的努力和合作,终于顺利完成。从彭瑞宁教授*近的一封邮件中得知,该书英文版也即将出版。为他高兴。
是为序。
李秀清
2018年4月18日初稿 2020年5月21日修改于沪上寓所
目 录
第一部分 罗马时代与法兰克时代
第一章 凯尔特人与罗马人
第一节 不同的部族
第二节 赫尔维蒂人
第三节 政治融合与罗马化进程
第四节 行政结构与法律
第五节 基督教化的第一波
第二章 日耳曼人、法兰克人与他们的法律
第一节 日耳曼部族
第二节 政治帝国
第三节 社会各阶层、行政结构与贵族统治
第四节 封建制度
第五节 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
第六节 部落法
第七节 氏族、家庭社团、婚姻
第二部分 旧瑞士联邦
第三章 瑞士联邦的形成与巩固
第一节 1291年的山民社团永久联盟及对该联盟的解释
第二节 哈布斯堡的鲁道夫
第三节 8州瑞士联盟的形成
第四节 进一步发展为13州的瑞士联盟
第五节 宪政结构的巩固
第六节 瑞士联邦的宗教派别
第七节 瑞士联邦与神圣罗马帝国的关系
第四章 联邦地区的内部结构
第一节 乡村地区
第二节 城市地区
第三节 君主体制宪法的地区
第四节 国家主权的建立
第五章 法律的演化
第一节 概况
第二节 判例
第三节 乡村法
第四节 城市法
第五节 强制命令
第六章 司法审判
第一节 审判权的产生
第二节 高等法院和低等法院
第三节 世俗法院
第四节 教会法院
第五节 仲裁法院
第六节 法官、律师
第七节 审判程序
第七章 法学的开端
第一节 上意大利地区的法律学校和罗马—教会法的早期继受
第二节 巴塞尔大学和人文主义法学
第三节 近代早期科学化的进一步深化
第四节 科学院和法律学校
第五节 瑞士的自然法学
第三部分 现 代
第八章 19世纪和20世纪的宪法发展
第一节 赫尔维蒂共和国
第二节 调停
第三节 复辟
第四节 革新
第五节 1848年《联邦宪法》
第六节 1874年的宪法修改
第七节 1874~1999年的发展
第八节 1999年的宪法修改
第九章 19世纪赫尔维蒂共和国和自治州的立法
第一节 赫尔维蒂共和国的民事和刑事立法
第二节 自治州制定法典
第三节 自治州的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第十章 国家的法律统一
第一节 1883年《瑞士债法》
第二节 1912年《瑞士民法典》
第三节 1942年《瑞士刑法典》
第四节 长期没有统一的程序法
第十一章 法律政治和立法的新主题
第一节 男女平等
第二节 社会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技术发展在立法方面的影响
索 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