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复过往:中国法学院纪事》是一部讲授中国近代以来法律教育史的文化专著。
本书的整体结构是纵向沿着时间轴线,渐次梳理中国近代以来的若干家法律教育机构,同时也兼及若干国外的法律教育及其机构。横的方向上,会就相关机构开展的各种教育项目、藏书、研究、学术出版,以及师资、招生、学生去向等情况进行介绍。其间也穿插了重要人物的生平履历,特别是法律学习经历及在相关法律领域的成就。
本书的作者对历史的偏好由来已久。法律与历史的交集颇多:两者都接受权威文本,但同时都会对文本加以适当的怀疑和辩驳;两者都看重过往的事实(史实)材料,法律讲究以事实为依据,史家要求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为此,作者坚守回头看的传统,把历史当作后事之师。
本书的立意不是写成全面的法律教育史,而是则其要,放在时代的大背景下去解读法律教育机构的成立、分合,法律教育的转型,甚至法律学人个人命运的起伏进退、荣辱欢悲。
本书通过对近代大学管理体制的触及,引申出许多比史实本身更重要的问题:将几所大学的某些专业硬性调整、归并,真的能实现强强联合吗?大学及其专业院系的设置是否有其自身规律,是否应当完全取决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意志?包括法律教育在内的中国近现代的高等教育固然源自西方,但是否一定要唯某国或某几国的教育模式马首是瞻?
导 言
浅滩边,一个教授和一群讲师正在撒网
网住的鱼儿
上岸就当助教,然后
当屈原的秘书,当李白的随从
然后再去撒网
有时,一个树桩般的老太婆
来到河埠头鲁迅的洗手处
搅起些早已沉滞的肥皂泡
让孩子们吃下,一个老头
在讲桌上爆炒野草的时候
放些失效的味精
这些要吃透《野草》《花边》的人
把鲁迅存进银行,吃他的利息
……
教授们也骑上自己的气泡
朝下漂像手执丈八蛇矛的
辫子将军在河上巡逻
河那边他说之河这边说乎
遇到情况教授警惕地问口令:者
学生在暗处答道:也〔1〕
诗人戏说大学里的中文系是一条撒满钓饵的大河,还不忘引用老师的话,调侃说那里的学生要做伟人/就得吃伟人的剩饭,背诵伟人的咳嗽!可乐之余,也让人会意了那个中文系的封闭、因循与自我复制。由此不禁想到法律系、法学院,以及法律教育。那里的情形又会怎样?
乍看起来,按照所谓立法者修改三个词,就会使所有文献成为废纸〔2〕的说法,法条和法律书籍一经过时便再无用处,法律学人似乎该眼睛只顾向前而喜新厌旧才是。然而,法律教科书中关于法律继受、法律移植和借鉴外国立法例的大量论述又分明提示了某种甚至是在更大范围、更长时段的复制和因袭。因此,对于法律教育而言,歌者所谓多少次我回回头看看走过的路〔3〕也便成为并非无意义的矫情,而应被看作是一种自觉与执念。毕竟黑格尔在某个地方说过,一切伟大的世界历史事变和人物,可以说都出现两次。他忘记补充一点:次是作为悲剧(high tragedy)出现,第二次是作为笑剧(low farce)出现〔4〕。恰如忒修斯王子进入米诺斯的迷宫前要备下线球以备返程之用,〔5〕法律学人也需要了解法律制度的来路,洞悉法律规则赖以产生的社会环境,才能更好地回应和解决面临的现实问题,推动社会走向未来。〔6〕因而,法律教育势必要承担起赋予其学人历史性眼光的责任。同理,负责任的法律教育也需要有用第三只眼睛看自己的意识,对自身的既往历史认真加以审视。
本书的整体结构是纵向沿着时间轴线,渐次梳理中国近代以来的若干家法律教育机构,也会兼及若干国外的法律教育及其机构。在横的方向上,会就相关机构开展的各种教育项目(类别、学制)、藏书、研究、学术出版,以及师资、招生、学生去向等情况进行梳理。其间也会穿插重要人物的生平履历,特别是法律学习经历及在相关法律领域的成就。
具体而言,章《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源起》从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源起于何时这个问题展开,通过对同文馆、京师大学堂、京师法律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直隶法政学堂、北洋法政学堂等早期公立法律教育机构以及进入民国以后这些机构的演变的介绍同文馆和京师法律学堂后来分别并入京师大学堂和京师法政学堂;京师法政学堂设立时则利用了京师大学堂进士馆的馆舍与教习呈现中国早期法律教育机构的发展与内部关联等情况。
第三章《北洋大学法科与民国时期的院系调整》围绕民国初年北京大学工科与北洋大学法科对调这一院系调整公案展开,追溯了北洋大学法科的历史,也对当时的大学管理体制有所触及。其间引申出的问题或许比史实本身更重要:将几所大学的某些专业硬性调整、归并,真的能实现强强联合吗?大学及其专业院系的设置是否有其自身规律,是否应当完全取决于教育行政首长的意志?包括法律教育在内的中国近现代的高等教育固然源自西方,但是否一定要唯某国或某几国的教育模式马首是瞻?
第四章《法律教育在边疆:20世纪前期的东北》考索了20世纪前叶地处东北边疆的几所法律教育机构的基本情况。从中不难发现,在主权不完整的情况下,独立的法律教育亦无从谈起。
第五章《没有法律系的法学院?》把目光投向了民国时期的大法学院体制,在完成了对燕京、清华的确设立过法律系的考证的同时,更从两校在设置法律学系后又旋即撤销,从而在相当长时间里虽然有法学院但其下却没有法律系这一现象出发,力图透过其背后有关财务方面的考量,以呈现大学学科设置过程中的长官意志,以及对理工农医等实科的推重和对法科的轻看与贬抑等种种成见。
第六章《中国新法学研究院考》涉及1949年后新政权对旧法人员进行改造的话题。中国新法学研究院以对旧司法工作人员、律师、法律教师等进行思想改造,从而解决其出路问题为己任。1949年8月9日中国新法学研究院筹委会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推定其领导班子。参加学习的人员(称研究员)经考试于12月7日开始注册,陆续入院编组学习。开学典礼则迟至1950年1月4日才举行。一年后,该院完成历史使命,其主体先是与中央司法干部轮训班合并,后又改建为中央政法干部学校。
第七章《两所中国政法大学》记述民国法学重镇朝阳学院渐次衍生为北平法政学院(筹)、中国政法大学及中国人民大学的过程。为了辨析的需要,也介绍了今天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前身北京政法学院的历史源流。但其终极关切却是大变动时代法律传统的革旧布新。1949年正是新旧两种法律传统,即晚清以降通过学习西方、也部分地吸收古老的中华法制传统而形成的旧法传统,与20世纪30年代开始出现的革命的法制观念与实践(即所谓新法传统),由并存到汇合、正面碰撞,进而新陈代谢的关键时点。法律教育机构的分合、法律教育的转型,甚至法律学人个人命运的起伏进退、荣辱欢悲,无不应当放在这个大背景下来解读。
作为复调的一部分,书中也对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的法律教育的若干侧面有所涉及。法、日两国的情况集中于第二章《国人早期留洋学法考》。其考证了19世纪70年代末马建忠随福州船政学堂首批留学生赴欧并在巴黎学习法律的若干细节,也爬梳了20世纪早期国人东渡日本就读法政速成科的情况。
第八章是对全书讨论话题的一个总结。
正文以外,还附有几篇相对短小的文字,涉及《万国公法》的中译(附录1)、马克思大学时代所受法律教育情况(附录2)、法学博士的通约(译)问题(附录3),以及因两岸分隔造成的法学家人书分离现象(附录4)。其中,附录1《〈万国公法〉的中译》是对丁韪良和赫德汉译《万国公法》并向总理衙门推介其译稿等史实的考据,可以接应章对中国近代法律教育起源问题的讨论。附录2《马克思的法律教育》意图将马克思大学时代所受法律教育作为探究19世纪前期德国法律教育个案加以解析,以接应第二、三章如何学习别国经验的讨论。附录3《法学博士迷思》试图通过对英、美、法等国法律教育机构所颁法学博士学位的差异比较,以及中文法学博士一词的外译难题,解构法律制度可以无限通约的神话。同时,该文还探讨了民国时期法律教育机构所授学位问题,从而可以对前面的、三、四等章内容做若干补充。附录4《法学家的著作权》讨论了两岸区隔背景下法律图书的流通问题,可以算作是第七章结论的例证和余音。
除了文字叙述,书中还收录了大量影像资料(如人物及建筑照片、书影、地图等),以期形象而真切地还原中国法律教育的历史瞬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