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
一本书,也有它的过往。收入本书的9篇文章,就写作的时间跨度而言,于今已经整10年。《重新发现中国宪法》,作为全书打头的篇,也是早完成的,写作此篇,是在2010年的春夏之交,我当时还是一名学生,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读书,终日所忙的,是阿克曼和阿玛的宪法课。当年隔洋观火,眼看国内同行燃起规范宪法学和政治宪法学之争,动笔写作,属于忍不住的关怀。此刻面对书稿,我不敢说这是十年磨一剑。书中9篇,是一篇篇地写出来的:作文有顺产,也有难产;有蓄谋已久,也有随感而发;写出来的,发表后成为铅字,就算不堪回首也要文责自负,还有更多的却没能写出来,有些想法曾在脑海中酝酿多时,但终却缓慢消失,不着痕迹;当初写作篇时,我也未曾想到若干年后会有一本书积累而成。现在回头去看,从写作到后的出版,都如同摸着石头过河。
编辑书稿时,我把文章分为两类,构成这本书的方法篇和实践篇。方法篇在前,共有5篇文章,它们篇幅较短,严格说算不上论文,更接近学术随笔。这5篇聚在一起,构成方法篇,由始至终都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而展开:作为中国的宪法学者,我们应当如何研究中国的宪法?回头读自己前些年的文章,初出茅庐不知深浅,无知无畏妄谈方法,但也正是在这些童言无忌的表达中,隐藏着我做宪法研究的一颗初心,在此结集成书,立此存照,将那些幼稚的文字及天真的设想认领在名下,以10年为期,权当一次阶段性的总结,以图重新出发。实践篇在后,从原计划中删去了一篇,还余4篇。这4篇,算是独立研究的论文,各有各的骨髓和皮囊。之所以将其统称为实践,是从整本书的结构逻辑上来讲的,这4篇论文,虽然所讨论的问题各不相同,但作为独立研究,它们并行串联,用心是一以贯之的:方法篇倡议重新发现中国宪制,实践篇则身体力行,要亲手解剖一只麻雀,亲口尝一尝梨子的滋味。整本书读下来,从方法到实践,记录下一位青年学者10年来的学术探索。
二
这10年,于我个人而言,从一名学生变为一位老师。如今教宪法课,讲台下已经是00后的新新一代。堂课我就讲,我们国家的现行宪法,颁行于1982年,而我自己,出生在80头,故而算是这部宪法的同龄人我和我的宪法,都成长在这个改革开放的历史阶段,如歌中所唱,属于八十年代的新一辈。读一本书,尤其是以当代中国宪制为题的著述,不仅要关照作者个人的学术背景,还要走进其写作所处的历史行程。若如是观,则本书写作所历经的10年,从2010年到2020年,大致对应着我国现行宪法施行的第四个10年。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八二宪法既已三十而立,那么讲述它的而立故事,就是我们这一辈宪法学者注定要承担起的任务。具体到本书的写作,从方法篇到实践篇,为什么要重新发现中国宪制,其何以必要,又如何可能,也都根源于三十而立的问题意识。
还记得当年吧,那段虽并不遥远,却恍如隔世的学术岁月。新世纪之初,宪法学界弥漫着一种悲观的失败论,它没宪法。齐玉苓案好像号角吹响,为中国宪法学送来了宪法司法化的先进理论,自此后,学术洋务运动浩浩荡荡,要替中国在世界宪政体系的版图上谋求一席之地,学者们打着送法下乡的旗号,但所做的不过是教鱼游泳而已,归根究底,这番欧风美雨的学术努力从一开始就搞错了方向,颠倒了理论和实践的逻辑,用现在时髦的话来说,就是没有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本书的写作,拒绝挟洋自重,在当时的环境内反而是反潮流的;人微言轻却非要逆流而动,后生难免心生惶恐,担心被打入另册,甚至被贴上某某一小撮的标签。但生于80后,写作在八二宪法三十而立的历史时刻,我们这一辈无法继续视而不见,面对着八二宪法,困惑不可避免,但探索也责无旁贷。所谓重新发现中国宪制,要求我们思考:作为中国的宪法研究者,在研究我们的宪法时,我们要立足在何处,眼光要往哪里看,外向还是内转,瞻前抑或顾后?而在眼界廓定出视野之后,我们又能看到些什么,在宪制研究的眼力界内,我们能发现什么?如果在观察上有所见,那么我们能否进而在理论上有所得?看见了,我们能否讲出来,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还是会因现存语料库的不适配而失语?关于上述疑惑,本书在方法篇谈了些主义,又在实践篇埋头扎根于三五道问题,若是要展示本书的理论贡献,也就在于这点微小的工作。
继往以为序章,是在书稿编定后,我经过反复斟酌所选定的书名。严格说,这六个字之于全书,多少有以偏概全之嫌,它无法担当起整本书的理论主线,从始至终贯穿起各个章节。现在回头看,本书写作时,关于何谓宪制,我的理解大多是在空间/地理维度内展开的,研究案例各不相同,但宪制之用,却不离其宗:之所以要宪制,是为了实现寓多元于一体的政治统合,而在中国,宪制不仅有其需求,而且是必需的,宪制所规定的,是中国这个政治共同体的根本存在方式,是非如此不可的必然之法。相较而言,宪制在时间/历史进程内的展开,也即政治是如何在立宪架构内起承转合的,并不是整本书的焦点所在。在动笔写作之初,我并没有自觉意识到时间,时间都去哪儿了,对当时的我来说并不是个问题,只是到了将文章结集时,我才发现,原来你也在这里,简言之,宪制的时间性,于我而言,有一个从自为到自觉的思考过程。
为什么要认真对待时间?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宪制秩序来说,时间都并不是简单的尺度、苍白的背景、空空如也的过程。当我们在讨论时间时,它不是说时迟那时快,一个当下过去,又一个当下随之而来,宪制就其生成而言,是延展在时间之流中的。任何一个国家的宪制,都可以在其历史叙事中捕捉到它的时间韵律,都有自己的起承转合、轻重缓急、抑扬顿挫,具体去分析,它们是各美其美的,并不是天下一家。比如说,在一个国家的政治时间中,新与旧之间如何形成关联?新从何而来,旧何以告终?若聚焦于不同历史阶段之间的承转,正统叙事是如何讲述新旧之间的,究其主旨基调,是意在构建连续的继往开来,还是为了凸显断裂的破旧立新?以上所问,都属于国之大事,事关宪制根本,如要做历史性的决议,能下定论的唯有政治斗争及共识一途,无关乎学术争鸣。
以案说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时间序列中,改革开放作为一个具体的历史阶段,是以1978年12月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起点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而要理解这一阶段同此前30年之间的关联,答案必定存在于新时期在其开启之初所做出的政治决议。也就是说,何以团结一致向前看,改革开放这条新路是如何打开的,改革者在一开始就要给出权威的说法。据此而论,什么所开创出的新,以及何为要革除的旧,原本就是一体两面,新和旧之间的故事如何讲,不可脱离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历史叙述,若要找白纸黑字,那就是以政治共识所写就的历史决议,否定这个正统版本,就是历史虚无主义。追根溯源,《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前,八二宪法在后,没有1981年这份《决议》让新和旧各归其位,也就不会有作为历史新时期之根本法的1982年《宪法》。如此分析,也就在时间维度内见到了社会主义宪制的中国特色。
每一部宪法的背后,都有一篇史诗:书名以时间置换空间,就是为了申明宪制的时间生成或历史根据没有空间维度的多元一体,共同体就可能陷入四分五裂,以至于国将不国;但政治若无法随着时间流变而走过自己的起承转合,宪法叙事在新旧是非的问题上总是众声喧哗,那么这样的共同体必定是苍白空洞的,它不会讲述自己的故事,共同体的存续也就不可脱离暴力和偶然。事实上,八二宪法的起草者比我们更明白历史之于宪制的意义,所以他们在序言开篇就宣布: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整部宪法的基调就在于此历史·文化·传统。
三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本书的写作,数一数篇数,主要完成于改革开放这一历史阶段的第四个10年,而结集出版,正逢国家政治生活走入新时代之际。时节之流转,正在改造着宪法学在中国的研究,其程度之深和范围之广,远非学科和学术的指挥棒所能及。
写作本书时,我们观察改革开放以来的宪制,势必要处在一种只缘身在此山中的格局内,因为这一段历史的进程仍在继续,任谁也无法抽身而去,在时间之河中,我们不可能抽刀断水,为自己的观察找到一种可置身于其外的旁观位置。在此意义上,本书关于八二宪法及中国宪制模式的所有论断,在当年都是基于一个还未讲完的故事,一段正在进行的历史过程,与时俱进,不舍昼夜。如此说来,本书的研究曾一度存在欲知后事如何的风险,所谓结论,当然要先有实践做结,才能学术有论,而一段具体的历史行程尚未完成其使命,一切烟消云散的东西还没有坚固起来,曾是我们研究八二宪法的要命瓶颈,即便再小心的求证,也有可能被即将到来的未知所打脸conclusion,还没有到来。
但此一时,彼一时。当新时代自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基础上应运而起,对于宪法学者来说,八二宪制及其在改革开放历史阶段的展开,终于到了它的下回分解时刻了。新时代路在脚下,反过来也就意味着,改革开放以40年为期,走过了它起承转合的周期,这40年,往前看,可谓是新时代的序章,而再回首,却构成了共和国历史中一段过往,尘埃正在落定。故此可以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历史起点,这40年来以八二宪法为剧本的政治实践,也就封存在这段过往之内了,现在,它们已经从锋芒毕露走到了坚固成型,终于成为我们可以观察并加以理论化的对象。距离产生美,八二宪制在改革开放时代的历史生成及展开,可谓是专属我们这一辈宪法研究者的一座富矿,就在这里挖下去吧。
问题于是摆在面前:八二宪法,作为改革开放历史时期的国家根本法,它在文本上确认并规定了什么,追根溯源,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宪法条所言称的根本制度,到底规定了什么?作为一部法律,八二宪法又是如何实施的?在四个10年接续而成的历史行程中,它确立了何种形态的政治秩序?不变的立宪规范和能动的民主政治,在这个秩序中,是如何对立统一的?究竟应如何理解这个以八二宪法为剧本,又在改革开放的与时俱进中所形成的宪制?改革开放40年,什么是所改和所放的,又有什么是改革却不能改,开放也不可放的?回答这些法学问题,打开宪法研究必要的历史纵深,是我们当前的时不我待。
说到底,本体决定方法,我们如何理解宪制,决定了我们如何进行宪法学的研究。本书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制是由根本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以八二宪制为例,从穷则变、变则通,再到通则久,非一个长时期的历史阶段是不可能完成的,而宪制的规范性也就在于它的长久,根源于它的轻易不可变。站在上一个历史新时期的起点,邓小平同志告诉我们,所谓宪制,就是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的制度和法律,在此意义上,继往以为序章是一语双关的:一方面是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如前所述,这六个字表达出改革开放和新时代在宪制上的连续性,八二宪法还是那部宪法,经历了五次修改,名正言顺事成;另一方面则是方法论的感悟,我们当下的宪法研究要有关怀,识时务,讲方法,时代在告别,八二宪制的拼图也由此得以完整起来,水面浮出后,才能看到哪些是坚硬的石头,这是由时务所催生出的新方法,打开历史的纵深后,宪法研究所能关怀的问题,非但不是越来越少,反而是一时间涌来,研究无禁区,挑战在于我们有没有做好准备,如何接招。
犹记得本书写作之初,我在方法论上的矛头所指,首先的对手就是西化的傲慢和偏见,但10年之后,宪法学的研究可谓今时不同往日,再揪住洋务运动的天真不放,反而是在专拣软柿子来捏。如是讲,那么宪法学研究的未来,路又在何方呢?继往以为序章,就此而言,就是要找到宪法研究的根,在我看来,这需要留住的根,就是历史,具体到本书的论述脉络中,则是一段已成过往的改革开放40年历史。历史,也只有历史,才是我们论文写作所能扎根的祖国大地。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