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经济已经逐步转型为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国家所面对的诸多社会问题,包括法律问题,往往具有相似性。这在私法领域显得尤为突出。法律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作为一门科学,其任务在于揭示那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而法律的原理、原则和规则,正是对这些规律的揭示、概括和归纳。今天,当我们着手去解决许许多多已经被法律发达国家面对过、解决了的问题时,当我们可以从它们的法律文库中找到可供借鉴的能帮助我们解开疑团的钥匙时,我们有什么理由把其中的合理成分拒之门外呢。
王军,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并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厦门和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国泰基金独立董事。主要履历为:1969年至1977年,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务农;1983年,毕业于北师大一分校历史系,获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国际法学博士学位。1986年至今,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任教,其间,1991年至1992年,在美国洛杉矶市Loyola Law School进修;2004年至2005年,作为中美政府Fulbright项目访问学者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和讲学。在我国合同法、侵权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起草过程中,被全国人大法工委聘请为核心层专家。代表性的学术成果有:《侵权法上严格责任的原理和实践》、《美国合同法》、《合同冲突法》、《美国法律史》(译著)、《美国合同法案例选评》、《国际商法》(合编,“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等。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合同的定义
一、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
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是成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的协议
第二节 英美合同法的历史沿革
一、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
二、美国合同法在近现代社会的发展演变
第三节 美国合同法的渊源
一、学者著述的发表和两次《合同法重述》的问世
二、《统一商法典》的制定
三、各种专门制定法的颁布
第二章 对价
第一节 对价的定义
一、对价的作用
二、对价的构成
三、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的对象
四、小结
第二节 “充分的”或“完好的”对价的构成条件
一、对价必须发生在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
二、诺言人为使受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而作出许诺
三、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人的许诺而履行特定的义务
四、对价的价值不必与诺言的价值相称
五、空洞的诺言与对价的互惠
六、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已经存在的义务
第三节 对价制度的改革及适用上的限制
一、对价制度的改革
一、对价制度在适用上的限制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要约
一、要约的定义
一、决定要约是否成立的重要意义
二、要约的终止
第二节 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
一、承诺的内容
二、承诺生效的时间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一、概说
一、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
二、与有精神缺陷的人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形式
一、欺诈行为法的历史沿革
一、欺诈行为法的适用范围
二、欺诈行为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四、违反欺诈行为法的后果
第三节 违反公共政策
一、概说
一、在司法判决中得到发展的公共政策
二、法院对制定法中的公共政策的贯彻
四、反对“没收”的原则与合同的强制执行
五、缓和严厉惩治后果的方法
第四节 错误
一、错误的定义
一、共同错误
二、单方错误
四、合同因错误而无效的后果
第五节 不正确说明
一、概说
一、撤销合同的条件
三、撤销合同权利的行使及其后果.1
第六节 胁迫
一、概说
二、胁迫的构成条件
三、胁迫的后果
第七节 不正当影响
一、概说
二、不正当影响的构成条件
三、不正当影响的后果
第八节 显失公平
一、显失公平制度的演变
二、显失公平的构成
三、显失公平的后果
第五章 合同的内容
第一节 口头证据规则与合同内容的确定
一、口头证据规则的含义
二、不可分割的书面协议与可分割的书面协议
三、平行协议规则
四、证明不存在有强制力的书面协议的证据
五、口头证据规则与合同的修改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
一、概说
二、依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解释合同
三、依合理标准解释合同
四、合同的法律解释
五、合同的解释与口头证据规则
六、交易过程、惯例和履行过程的作用
第三节 合同的补缺
一、合同内容缺漏的出现及其原因
二、合同补缺的基本步骤
三、依共同的默示意图补缺
四、依推定意图补缺
五、依法律的规定补缺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
一、依协议修改合同-
二、通过和解减轻或免除合同义务
三、弃权
第六章 不履行合同的后果
第一节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
一、因另一方不履约而免责
一、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二、因目的落空而免责
四、履行不能与目的落空的后果
第二节 违约
一、受损害方在另一方违约时的权利和义务
一、违约救济
三、预期违约
第七章 第三方当事人
第一节 第三方受益人
一、第三方受益人的分类
一、第三方受益人权利的丧失、终止或变更
三、第三方受益人对受诺人的权利
四、受诺人对诺言人的权利
第二节 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义务的转托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一、合同义务的转托
三、权利转让与义务转托的关系
案例名称中英文对照表
主要参考文献
涉及对建筑合同的违反,传统的观点是:当房主违约时,建筑人没有义务在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的时间内获得另一项建筑工作,因为法律不能要求建筑人在房主违约之后再去承担额外的经营上的风险。另一方面,建筑人即使在这一时期内找到了另一项工作从该工作获得的利润也不能抵消他有权因房主的违约而要求房主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因为即使房主没有违约,建筑人也很可能通过雇用额外的工人从事该另一项工作。不过,如果房主在建筑人开始工作之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建筑人就没有义务继续进行工作以防损失的扩大。同样,如果房主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毁弃了合同,建筑人就不能开始和继续合同项下的工作,因为这可能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36条,当一方违约时,合同另一方有减轻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义务,但法律并不要求该另一方在减轻损失时冒过大的风险,付出过多的开支和蒙受过分的屈辱。在乔治诉第八公立学校校区案中,原告是被告学校的数学教师和橄榄球教练。在1962年到1968年的这段时间内,由原告任教练的球队在比赛中胜21场,负37场。鉴于这种情况,学校委员会免去了原告的教练职务,同时停发了他担任教练的工资。法院认为,停发原告的部分工资是对双方之间的雇佣合同的重大违反。问题在于,在原告拒绝接受被告加给他的不合理的雇佣条件(降低工资后继续任教师)因而被解雇后,原告本来可以作为一名替补教师被另一所学校雇用,所得的工资也不少于原来的工资,但原告没有接受这份工作;法院是否应据此认为,原告没有尽减轻损失的义务。原告提出,他之所以没有接受另一所学校的雇用是因为他当时正在为恢复原职而起诉;他确信能够达到这一目的;如果他接受了另一所学校的雇用,就无法实现这一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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