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汇编党的监督、奖惩和保障方面的党内法规。例如,监督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奖惩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保障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国共 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本书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的必备工具和资料用书。
1. 选取的党内法规文本均为公开发布的正式文本。
2. 全面收录*新党的组织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3. 根据党内法规制度体系“1+4”的基本框架,以党章为纲领,从监督、奖惩和保障等三个方面出发,全面收录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及党内规范性文件,方便读者检索。
编辑说明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布,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自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紧紧围绕政治大局推进,始终与党的奋斗历程相伴相随,与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同向同行。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党内法规制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由点到面、由面到体,逐步提出体系化要求,适时作出体系化安排,日益呈现体系化特征,不断接近体系化目标,经过100年的持续努力,终于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截至2021年7月1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615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11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63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3241部。党内法规使用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7类名称,现行有效党内法规中,党章1部,准则3部,条例43部,规定850部,办法2034部,规则75部,细则609部。
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以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的原则,党内法规体系以“1+4”为基本框架,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制度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为配合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内法规,我们编写了《党内法规汇编系列》丛书,丛书根据党内法规体系“1+4”的基本框架分为《党的组织法规汇编》《党的领导法规汇编》《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汇编》《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汇编》四本,全面、系统收录相关党内法规,既可分类使用,也可全套系统学习。丛书实用性、指导性强,适合党的各级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使用,也适合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学习使用。希望本丛书能成为广大党员同志和人民群众提升理论学习水平的有益用书。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是调整党的监督、激励、惩戒、保障等的党内法规,为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提供制度保障。本分册以党章为纲领,从监督、奖惩和保障等三个方面出发,全面收录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及党内规范性文件,为广大读者学习使用党内法规提供参考。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一、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
(2017年10月24日)
二、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1987年7月14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1993年8月22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1994年3月25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5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1991年7月13日)
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
(2011年4月12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
(1991年6月13日)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7月1日)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2010年12月10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018年12月28日)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2020年1月21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5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县(市、区、旗)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2012年8月2日)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2018年8月24日)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2019年4月15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2019年6月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
(2000年2月2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2005年12月19日)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2017年2月8日)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2017年9月19日)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9年7月7日)
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
(2007年4月22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19日)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办法
(2018年4月23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
(2015年6月28日)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2019年4月7日)
公务员考核规定
(2020年12月28日)
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
(2019年11月26日)
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30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4月28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的通知
(2020年10月24日)
三、奖惩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2017年8月8日)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2017年8月8日)
公务员奖励规定
(2020年12月28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创建模范机关先进单位和标兵单位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2020年7月3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年8月2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年6月30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8月18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叛逃、出走的共产党员党籍、党纪处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7月18日)
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008年5月29日)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2018年11月29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
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1996年8月26日)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2015年11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2021年3月19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18日)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29日)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15年8月9日)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2019年5月13日)
四、保障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2020年12月25日)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2017年12月20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1996年1月19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2019年9月3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19年9月3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2019年9月3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解释工作规定
(2015年7月6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2年4月16日)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
(1983年4月28日)
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1989年4月28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
(1996年8月19日)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
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2000年12月7日)
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8日)
……
二、监督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