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文明建设的企业微观层面,《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国有企业业绩考核问题研究》认为应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业绩和经营业绩的关系。
实务中,许多国有企业,尤其是央属国企已在环保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16年6月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发布的《2015环境保护公报》是新《环境保护法》发布后一个由国企发布的环境保护公报。尽管一些国有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有少数国企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未能切实履行环境责任。目前,针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办法中,对经营业绩的考核内容和方法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及要求。新《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业绩考核方面,除了在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和第六章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提到将“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作为“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的情况之外,并没有具体的环境业绩考核指标。因此,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背景下,将生态环境因素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内容,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业绩考核系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问题导向意义。
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坚强基石,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业绩考核是增强企业员工活力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管理手段之一。推行实用、科学的业绩考核方法,对于实现企业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国有企业应模范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及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承担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使命。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宏观层面,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在生态文明建设的企业微观层面,本书认为应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业绩和经营业绩的关系。
实务中,许多国有企业,尤其是央属国企已在环保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16年6月1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发布的《2015环境保护公报》是新《环境保护法》发布后第一个由国企发布的环境保护公报。尽管一些国有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有少数国企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未能切实履行环境责任。目前,针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核办法中,对经营业绩的考核内容和方法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及要求。新《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业绩考核方面,除了在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和第六章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提到将“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作为“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的情况之外,并没有具体的环境业绩考核指标。因此,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背景下,将生态环境因素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内容,建立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业绩考核系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问题导向意义。
方心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会计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学博士,管理会计方向博士后。主讲会计学基础、会计学、现代会计学(英语)、财务会计等课程。研究方向为业绩考核、公司财务。在国内重要学术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主持和参与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财政部专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等是多项科研课题;出版专著1本;主编和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系列教材2本。
第1章 导论
1.1 本书的研究背景
1.2 本书研究的问题
1.3 本书内容与结构安排
1.4 主要创新与研究意义
1.5 主要概念界定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评述
2.1 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研究现状
2.2 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现状
2.3 文献评述
第3章 理论基础
3.1 国有企业相关理论
3.2 业绩考核相关理论
3.3 生态文明相关理论
第4章 我国国有企业现行业绩考核体系研究
4.1 我国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的规范研究
4.2 我国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的实地研究
4.3 我国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的实证研究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研究
5.1 生态文明建设与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的规范研究
5.2 生态文明建设与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的实地研究
5.3 生态文明建设与国有企业业绩考核的案例研究
5.4 本章小结
第6章 本书结论
6.1 研究结论
6.2 研究启示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