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定 价:50 元
-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 出版时间:2022/2/1
- ISBN:9787521625073
-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0.5
- 页码: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内容包含雇佣关系的确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赔偿协议与标准,义务帮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2021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实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1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处罚法》等新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规则、新旧法衔接处理难点,为新法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把加强司法案例研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通过发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展现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新成就。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自2012年编辑出版以来,已连续出版11年,受到读者广泛好评。近年来,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执行工作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执行实践需要,响应读者需求,丛书2014年度新增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3个分册,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个分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2018年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丛书编委会现编辑出版《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共23册。为助力实施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司法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自今年起,丛书将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分册改为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分册。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力求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工作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典型性案例。二是方便读者检索。为体现以读者为本的宗旨,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22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服务法治社会建设、服务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的实用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良好系列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各方建议,不断扩宽深化司法案例研究领域,立足新发展阶段,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2年1月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1“从事雇佣活动”的综合判断
——寇某诉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综合认定提供劳务行为,厘清责任保劳动者权利
——李某诉陈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符合劳务关系的网络平台公司应当对劳动者工作时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诉科技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4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责任承担
——董某诉建筑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赔偿义务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的判定
——史某某诉黄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6小型安装工程的法律关系认定
——曹某诉廖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7业主委员会具备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段某诉业主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8优势证据规则在侵权事实认定中的运用
——岳某诉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9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
——翟某某诉董某一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10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区分与认定
——李某诉某餐馆、装潢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1实务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
——龙某诉范某、万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当事人基础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祁某诉叶某、批发市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13提供劳务者受害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胡甲诉胡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4雇员酒后违规操作应对其受伤担责
——王某诉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5分清过错责任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龚某诉卢甲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6公司与股东就其经营模式形成的内部承包约定不影响公司与劳务提供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李某诉王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7劳务者偏离约定劳务内容并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可否免除赔偿责任
——王某诉清洁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8接受劳务一方的救助义务的限度
——包某能等诉刘某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19转包、分包后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周某娥等诉刘某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0违法分包的推定
——应某诉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1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霍某诉刘某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2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根据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分担损失
——王某诉房业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3共同侵权行为中的部分侵权人可以作为被告
——杜某诉黄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案
24雇员致害雇员时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维权
——杨某诉王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5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中定作人选任过错责任的认定
——赵某诉程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6能否认定劳务介绍人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判断思路
——秦某诉丁某、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7找人干活却造成他人损失,介绍人不担责
——崔甲等诉保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8不能苛求见义勇为人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
——杜某诉赵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9出租方应当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租方对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桂某诉鲁某等健康权案
30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雇员不得再向雇主求偿
——于某诉史某、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1发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向承包人(雇主)追偿的正确认定
——庞某诉王某追偿权案
32装卸工摔伤形成民事关系的认定标准
——梁某传诉何某、王某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3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导致提供劳务一方受伤死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韦某等诉韦某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4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黄某术诉李某柱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案
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35违法分包用工中受害劳动者可否主张双重赔偿的认定
——毕某诉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6雇主为雇员投保所获理赔应当抵扣雇主责任
——刘某兰等诉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7退休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赔偿规则
——彭某诉物业公司、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8雇主应否承担已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责任
——茹某诉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9基于同一事实的侵权法律关系和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可并案处理
——王某一诉保险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六、义务帮工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40义务帮工关系的认定
——王某诉粮食集团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41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在个案中的认定
——李某栋诉杨某国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42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因其自身疾病致害后被帮工人的责任认定
——周某诉王某、陈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43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损害应得到赔偿
——蒙某胜诉装饰公司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44被帮工人身份成立的判断标准
——魏某栓诉董某明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从事雇佣活动”的综合判断
——寇某诉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2020)鄂902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寇某
被告:建筑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建筑公司承包某项目,含建筑主体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和装修工程。2019年8月9日,寇某经他人介绍到项目工地做杂工,在绿化景观工程班组中主要从事平整土地、打扫卫生等劳务,每月工资为3600元,包住不包吃,工资由建筑公司直接从公司账号向工人转账发放。建筑公司在项目工地开设食堂,所有务工人员及管理人员均可持卡在食堂就餐。2019年12月4日,寇某下班后前往工地食堂就餐,因食堂门口道路湿滑结冰不慎摔倒,导致寇某右手受伤。受伤后,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立即安排项目部材料员陈某将寇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X线检查,初步诊断为:右腕部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遂进行右腕部石膏固定治疗,并建议其到上级医院就诊。从项目部工地回家后,2019年12月,寇某感到受伤部位不适,前往医院复查复诊,支出复查费686.66元。2020年1月19日,因感受伤部位不适,寇某遂到医院检查,经X线检查为:右桡骨远端骨折石膏外固定40+天后复查示:断端复位良好,骨折线模糊,建议定期复查,为此支出医疗费153元。2020年4月,寇某前往医院复查,为此支出医疗费120.8元,上述医疗费合计960.46元。2020年6月18日,因受伤部位病情加重,寇某前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3天,被诊断为:1粘连性肩关节囊炎;2右侧桡骨骨质疏松,为此支出医疗费4376.95元(因寇某属农村低保人员,该笔医疗费后进行医保报销处理)。2020年7月,寇某就赔偿事宜前往建筑公司项目部协商,但未协商一致。寇某遂于2020年8月28日向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寇某所受损伤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现右腕关节活动功能丧失66.5%,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2后续治理费2000元;3误工损失日120日,护理时限60日,营养时限60日,为此支出鉴定费2200元。
【案件焦点】
寇某在工地食堂就餐时摔伤是否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具体到本案,第一,从地点上看,寇某所就餐的食堂,属于建筑公司项目部开设,位于建筑公司项目工地内,属于一个较为封闭的范围。项目部所有务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在此食堂就餐,包括寇某在内的工人务工、休息、就餐等日常活动均未脱离项目部工地范围。第二,从时间上看,寇某系下班后在食堂就餐时摔伤,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务工时间,但如第一点所述,寇某的务工、就餐、休息等行为均发生在一个较为封闭范围内,时间上存在混同和接续情况。第三,从形式上看,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时寇某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寇某下班后去食堂就餐的行为与履行劳务活动存在内在联系。第四,本案工地食堂系建筑公司项目部开设,食堂门口路面结冰,寇某就餐排队时不慎摔倒受伤,作为建筑公司对其食堂活动范围内,亦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综上所述,寇某在工地食堂就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从事雇佣活动”的行为。
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建筑工地食堂就餐时,由于疏忽大意,在路面湿滑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慎摔倒受伤,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和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依法酌定由建筑公司在本案中承担50%的责任,寇某自行承担50%责任。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同时废止。本书收录的部分案例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大量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本书收录的部分案例裁判于相关司法解释修正之前,适用的是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下文将不再对此进行提示。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
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寇某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45625.16元。
【法官后语】
认定雇员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损害,是确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是否构成从事雇佣活动应从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的名义以及受益人等方面综合判断。从行为的内容来看,寇某下班后去建筑公司项目部食堂就餐的行为,表面上看既非工作时间,又非工作地点,但其就餐是必然的生理需求,与其从事雇佣活动存在内在联系,是从事雇佣活动的自然延伸。从行为的地点上来看,寇某所就餐的食堂,属于建筑公司项目部开设,位于建筑公司项目工地内,属于一个较为封闭范围。项目部所有务工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在此食堂就餐,包括寇某在内的工人务工、休息、就餐等日常活动均未脱离项目部工地范围。从行为的时间来看,寇某系下班后在食堂就餐时摔伤,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务工时间,但如前所述,寇某的务工、就餐、休息等行为均发生在一个较为封闭范围,时间上存在混同和接续情况。从行为的受益人来看,寇某受建筑公司雇请,在绿化班组从事平整土地、打扫卫生等杂活,其就餐、休息等生理需要,是为了能够继续提供劳务,建筑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属于行为的受益人。综上所述,寇某在建筑公司项目部食堂就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建筑工地食堂就餐排队时,由于自身疏忽大意,在路面湿滑的情况下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慎摔倒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建筑公司的一定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第一,看雇员执行的事务是否是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即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执行职务的,应属于雇佣活动的范围。如雇主的指示虽不够具体明确,但雇员的工作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仍应属于雇佣活动范围。第二,从雇员执行职务的外表来看,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第三,对雇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认定问题,应按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把握,即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不仅如此,判断是否是在受雇工作中受到伤害,还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雇员所从事的行为是否与履行职务行为相关;二是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三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位置是否为其应该出现的地方。
编写人: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