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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刑事政策研究
通过横向研究与纵向比较的方法,在轻罪圈的界定上突破了传统刑法的紧缩性,实现了犯罪一定程度的外扩性,通过罪质与罪量的双重标准来实现轻罪的认定。通过法益分层来实现轻罪的实质认定标准;提出“宣告可能刑”这一全新概念对轻罪的形式标准进行确定。将轻罪刑事政策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下位概念来进行独立研究,实现对轻罪刑事政策在刑法理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法处遇四个方面的指导。确定轻罪刑事政策的独立品格与开放品格,确立其在轻罪刑事领域中的主导性地位。提出轻罪刑事政策的四大理念:教育理念、回归理念、轻缓理念与经济理念。将该四大理念作为指导具体轻罪刑事立法、轻罪刑事司法与轻罪刑事处遇模式的指导性理念,实现理念与规范的统一。在风险社会语境下讨论轻罪刑事政策,强调尖端科技本身所可能给社会群体带来的不可控风险以及技术本身风险的潜在性与难以获知性,导致法律阶层无法准确判断该技术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当社会陷入某种广泛性技术可能带来的已知、未知风险以及由此风险可能导致的实害性结果时,这种风险的入罪就应当成为必须。实现新型危害行为的提前性入罪处理。在轻罪圈设置时将被动立法模式转变为主动立法模式,实现预防性行为的提前犯罪化、行政同质行为的犯罪统一化以及新型危害行为的早期入罪化。但是同时对轻罪处遇上实现轻罚性处理。即实现行为的入罪化,同时避免入罪后的绝对消极评价与标签化。确立轻罪刑事政策中的独立司法制度,实现对现行刑事和解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速裁制度在轻罪视野下的全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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