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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法权哲学
本书通过对《法哲学原理》全面的研究,试图论证黑格尔通过对自然权利学说和道德权利学说的批判,建立起了他的“现代国家”理论,“现代国家”将在理论上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和权利。黑格尔通过对“抽象法”和“道德”篇的考察,实际上是对近代以来的两种权利/法模式的考察和扬弃。黑格尔一一诊断了两种权利学说各自的优缺点,对其既有保留又有取舍。黑格尔认为如果没有对于“抽象权利”的道德反思那就无法真正理解和建立它;但如果缺乏客观有效的准则和内容,单凭“道德反思”也无法在世界上行动。黑格尔认为只有“现代国家”才能同时满足自然权利学说所提出的抽象权利要求和道德权利学说所提出的道德权利要求。同时,“现代国家”清楚、明白、公开地承认每一个“个人”和异质人群的权利和自由。自由的实现要依靠在三个层面上实现承认的客观建制化:现代家庭中承认的制度化、市民社会中承认的制度化和国家制度中承认的制度化。最后,本书总结了黑格尔学说的不足和局限性,并对比了黑格尔、科耶夫和福山在“历史的终结”及“最后的国家”问题上的同异。本书有助于矫正国内长期以来对黑格尔国家学说保守主义(集权主义)的刻板印象,重新阐发黑格尔政治学说中复杂而独特的维度;更有助于为如何应对现代性的困境和危机、如何建构当代政治规范性理论等问题提供新的思考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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