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生态补偿是基于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调整相关利益的有效手段。本书在对湿地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青岛市湿地生态补偿现状为逻辑起点,归纳出青岛市湿地生态补偿的特殊性,提出相应的对策,同时在对现有湿地生态补偿研究文献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针对青岛市湿地生态补偿现状,重点解决了如下问题:1.补偿与受偿主体的明确;2.补偿纠纷的解决和公众参与的引入;3.补偿模式和标准的选择;4.补偿长效机制的建立。
张丽君,山东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经济法学,主持和参与省部级、厅局级项目多项,发表论文多篇,多次获奖。
绪论/001
第一章湿地生态补偿的基本范畴/013
第一节湿地的立法界定/014
第二节生态补偿的多维度分析/018
第三节生态补偿与相关概念的厘清/025
第四节湿地生态补偿特殊性和必要性分析/039
第二章湿地生态补偿的模式、形式与条件/047
第一节湿地生态补偿的模式/048
第二节湿地生态补偿的形式/059
第三节湿地生态补偿的条件/070
第三章青岛市湿地生态补偿实践中的缺陷及原因分析/079
第一节青岛市湿地生态补偿实践中的缺陷/080
第二节青岛市湿地生态补偿缺陷的原因分析/102
……
参考文献/197
后记/203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又被称为“地球之肾”。“世界上90%的人口居住在与湿地相关联的河谷、盆地和三角洲上。”然而,人类以来未真正认识到湿地的价值,而是将其视为“无用之地”,在这一错误理念的指导下,全球湿地面积急剧缩减。
青岛地处山东半岛东南部,地理坐标为东经119°30’~121°00’、北纬35°35’~37°09’,特殊的水文、土壤和气候导致青岛湿地动植物资源相对丰富。“青岛共有湿地面积13.6万公顷,其中,市南区现有湿地5块877.67公顷,类型海与海岸湿地;市北区现有湿地5块4988.22公顷,类型海与海岸湿地(2块)4876.99公顷、河流湿地(3块)111.23公顷;李沧区现有湿地2块120.73公顷,类型为河流湿地。”“青岛符合湿地规定的湿地类型有4类15型。胶州湾湿地作为山东半岛大的河口海湾型湿地,湿地率达到83.3%,提供了丰富的湿地生态系统服务。青岛湿地保护起步较早,2004年,青岛市下发了《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先后申报建设了大公岛岛屿生态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大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少海国家湿地公园和唐岛湾国家湿地公园,还有许多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在积极规划建设中。目前,青岛市已初步形成了以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为主的湿地保护网络体系。但是在对湿地生态系能认识不足的大背景下,青岛市湿地保护还面临许多问题。相对于2012年青岛市湿地面积普查结果,2018年青岛市湿地面体来看有所增加,但同1996年一1997年相比,青岛市湿地面积是负增长的,且负增长率较高,也是说,拉长时间维度,青岛市的湿地状况是恶化的:“”
数据背后是人类的扩张之举(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有湿地的自然变动,但其影响与人类活动相比还微弱)。随着湿地面积的急剧缩减,不利影响也逐渐显现。虽然湿地面积约占地球表面积的4.8%,但是其贡献是巨大的,湿地是兼具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的生态系统。湿地生态补偿作为经济手段,通过利益导向,使环境负外部和正外部内部化,起到积极遏制湿地恶化的作用。
一、我国湿地生态补偿的立法和实践支撑
生态补偿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为我国所关注。尽管生态补偿以生态效益补偿、生态环境补偿等不同方式出现,但一直是关注的热点。例如2005年《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2016年《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是我国首份针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文件。2018年《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提出了“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
我国对湿地生态补偿的关注也反映在立法上。首先,我国《环境保护法》将湿地纳入环境的范畴,这意味着湿地从环境综合法层面得到了确认,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得到了明确的宣示;其次,《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了生态补偿制度的确立,自然含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我国《水污染法》等立法也都直接涉及。、原联合制定的《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和《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作了的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规定湿地占用补偿以及对湿地受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