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采用了“四段论”方式,将全书内容分为“国际私法总论”、“法律适用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论”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论”四个板块,比较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法律制度。在撰写过程中,还适当地参考并吸收了国内外学者有关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等方面最新的学术观点与研究成果,力求尽量反映出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学术热点问题。
当今的世界是一个更加开放的世界。中国加入WTO之后,国际民商事关系与国际私法发展迅猛,特别是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民法典草案,其中第九编即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而且该法律草案已经几易其稿,日渐臻于成熟,可望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问世。待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获得通过之后,本书即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规定再行修订完善。
这本国际私法教科书系由广东汕头大学法学院李广辉教授担任主编,并由主编负责召集与组织撰写团队,最终共同协作完成了该教科书的撰写任务。在全书书稿完成之际,主编又负责对全书进行了统稿与审定工作。本书采用了“四段论”方式,将全书内容分为“国际私法总论”、“法律适用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论”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论”四个板块,比较全面、系统、准确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法律适用以及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法律制度。在撰写过程中,我们还适当地参考并吸收了国内外学者有关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等方面最新的学术观点与研究成果,尽量反映出我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学术热点问题。该书不仅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学、律师及仲裁员培训的教科书,而且还可以作为法学专业研究生、涉外法律工作者的参考用书。
李广辉,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8.9 -1999.9)。广东省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汕头、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3月一2007年7月曾担任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独著、主编、参编专著、教材十余部,在《中国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等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六十余篇。
崔华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崔相龙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田为民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邱冬梅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绍鸿安徽省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法学博士后。
邹龙妹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马德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卓翔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后。
孙玉超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温耀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法学博士。
施华中国证监会干部,法学硕士。
李皓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冯霞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第一编 国际私法总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学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体系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内立法
第三节 司法判例
第四节 国际立法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四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
第四节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
第五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待遇制度
第五章 冲突规范(一)
第六章 冲突规范(二)
第一节 反致
第二节 法律规避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第七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冲突
第八章 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编 法律适用论
第九章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第三节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国有化问题
第五节 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与国际组织
第三节 中国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十一章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第一节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交往中几种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涉外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准据法
第三节 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三编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论
第十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五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六节 违约及救济方法
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的转移规则
第八节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第十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的统一实体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有关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第四节 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第六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七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统一实体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
第四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第五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
第十九章 国际贸易支付的统一实体法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第四编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论
第二十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第四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五节 域外送达与域外取证
第六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述
……
第二十二章 中国区际私法
现为,外国人在这些国家的领土内不受所在国法律的约束,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而由本国领事根据其本国的法律对他们行使管辖权,因而这种外国人的治外法权也称之为“领事裁判权”(Consular Jurisdiction)。在这种治外法权存在的情况下,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根本不可能建立起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产生民商事法律冲突。
4.各国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需要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并且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所涉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
为了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需要,现代各国法律都赋予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权利主体地位,而且各国大多愿意相互承认彼此某些民事法律的域外效力。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任何主权国家都享有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指一国法律对在其本国境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都有管辖权,即所谓的域内效力。属人管辖权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其本国的一切人,不论在本国境内还是在境外,都有管辖权,即所谓的域外效力。各国制定的法律在本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自不待言,但对于法律的域外效力问题,各国并无承认外国法律效力的义务,因此这种域外效力仅是一种虚拟的效力,只有得到他国的承认,这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才会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①正是由于各国相互承认对方的某些法律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所以才会产生法律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和本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或者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假如各国不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那么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范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当然,各国一般是不承认外国刑法、行政法、财政法等公法具有域外效力的,而只适用各自国家的公法。因此,在这些公法领域中是不会发生涉及内外国法律选择的法律冲突的。总之,法律冲突的实质是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或者是一国属地管辖权和另一国属人管辖权之间的冲突。②
可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在各国民商事法律互异,各国人民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人在内国民商事法律地位以及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的条件下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