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近代中外条约概述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近代以前,中华文明基本上处于自主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相较世界其他地区而言,周边有大山大洋的阻隔,地理位置相对独立,中华民族正是在这块土地上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明。
16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西方探险家、商人、传教士来到了对于他们而言充满神秘色彩的中国。中国也渐渐卷入世界近代化的大潮中,慢慢走出了相对独立的状态,而与西方文明有了越来越多的接触。但在19世纪,这样的接触呈现了另一种状态:战争、走私贸易、割地赔款等将中国从自给自足的状态拉向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形态。
18401842年的鸦片战争,中国战败,被迫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也称《江宁条约》,图1-1)。此后,一个个条约就与中国近代史如影随形,其中大多数是不平等条约。腐朽没落、愚昧无知、昏庸无能的晚清政府,无力招架资本主义列强的坚船利炮、威逼利诱,被迫与其签订《南京条约》《瑷珲条约》《天津条约》《北京条约》《马关条约》《辛丑条约》等一个又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尤其清王朝在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中相继惨败,被迫签订极其屈辱的《马关条约》和《辛丑条约》后,中国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犹如案上鱼肉一般任人宰割,国家主权和尊严被无情践踏,资源财富被肆意掠夺,民族危机空前严重。
资本主义列强以武力恫吓或政治施压、欺诈等手段,胁迫中国签订条约,这些条约由于缔约双方的地位不平等,所以被称为不平等条约。有些条约虽然表面上是相互平等的,但因为中外国力不对等,往往是对列强有利,所以实际上也是不平等的。
这些条约都严重侵害了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利益,资本主义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从我国攫取了诸多权益,如:领土、租界、赔款、筑路、开矿、游历、传教以及开设通商口岸等,并利用这些特权加深对中国的侵略,不仅在主权方面对我国鲸吞蚕食,而且在经济、社会领域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近代中国历届政府与世界许多国家签署过条约。王铁崖所编的《中外旧约章汇编》共收录条约1182部,最早为1689年清政府与沙俄帝国签署的《尼布楚条约》,而最晚为1949年8月25日,由中华民国外交部与意大利共和国于广州签署的《关于贸易关系的换文》。《中国对外条约辞典(16891949)》相较《中外旧约章汇编》,又增补了174部,总数达1356部。
近代中外签署条约数量巨大,但从签订条约的时间上来说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8401860年。鸦片战争,中国战败,中英签订《南京条约》,随后,中美、中法相继签订《望厦条约》《黄埔条约》。这些条约的缔结,使英、美、法从我国攫取了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领事裁判权等不平等权益。此外,《南京条约》还涉及割让领土、赔款等问题。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国战败,中英、中法、中俄、中美又分别签订《天津条约》(1858年),后英法联军再度侵华,中英、中法、中俄又签订《北京条约》(1860年)(图1-2、图1-3、图1-4),各国将攫取的非法权益进一步扩大化:扩大对外贸易、获取内河航运权、使鸦片贸易合法化等。此外,俄国还从中国攫取了大片领土。
第二阶段为18601919年,这一阶段中,清政府大兴洋务,并一度自诩同治中兴。然而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惨败,并与日本签订丧权辱国的中日《马关条约》(又称《中日讲和条约》)(图1-5)。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并攻入北京,清朝战败,被迫于1901年与11国订立极其屈辱的《辛丑条约》(图1-6、图1-7)。中国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泥淖越陷越深,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图1-8)。
第三阶段是19191949年,在此阶段中,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呼声开始出现,并越来越强烈。随着中国革命高潮迭起,以及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救亡图存的思想觉醒,历届政府开始积极谋求废除不平等条约,并改订新约。但此时的中国,实力仍不足以与列强抗衡,废除不平等条约无异于与虎谋皮,因而异常艰难,进展缓慢。
近代中国,中外签署的不平等条约涉及我国各方面的主权与权益,影响颇深。大体上包含了以下几个单元:
不平等条约对我国领土主权的侵害很大。自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的半个世纪中,中国有30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被割去。其中尤为贪婪的是俄国,16世纪俄国向东扩张其势力范围,与中国签订《尼布楚条约》《布连斯奇界约》两个条约,确立了当时的中俄边界;1840年以后,通过签署《瑷珲条约》《天津条约》以及《北京条约》攫取我国东北大片领土;在我国西北疆域上,与我国签署《中俄伊犁条约》并多次以勘界为由强占我国西北广阔领土。沙俄完成向帝国主义国家转型后,又妄图将我国东北地区变成其殖民地,一度与日本为争夺东北发生战争,并蚕食我国东北边界。之后,沙皇俄国支持外蒙古上层分裂活动,怂恿外蒙古脱离中国独立,以支持自治为名控制外蒙,乘机窃占唐努乌梁海地区,并与北洋政府签署《中俄蒙协约》。此外,中国与法属越南勘界,中国与英属缅甸、印度勘界等,也使中国的领土主权受到不少损失。
东南沿海方面,1842年清政府与英国签署《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又割让九龙司地方一区。1887年清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允准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图1-9)。1895年中日签署《马关条约》割让辽东半岛(后由清政府赎回)、台湾和澎湖。日本殖民统治台湾和澎湖长达50年,其遗毒至今仍在发酵。
租界以及租借地,是近代中国政府租给外国侨民居住、贸易和管理的特殊区域。租界和租借地的设立,也是我国主权受到侵害的重要方面。其特点是外人篡夺了当地行政、司法等主权,并且当地主要由外国领事及外国人选举的工部局等行使各种权力。上海是近代中国最早设立租界的地区。1845年,面对英国领事的威胁、欺诈,上海地方官员与之签订了《上海租地章程》,在上海划定英国居留地。此后,许多通商口岸陆续设立众多租界。除通商口岸的租界外,还有一类是租借地。这是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从中国租借的领土,列强在租期内行使属地管理权,租借地的最高长官由租借国政府直接任命,中国居民受外国租借当局的司法管辖,列强据有租借地既不需要支付地价,也无须缴纳任何地税。列强在中国强占租借地共五处,都设立于1898年,分别是德国强租的胶州湾、俄国强租的旅大、法国强租的广州湾、英国强租的威海卫和香港新界等(图1-10、图1-11、图1-12)。
此外,列强在中国强占的特殊地区还包括:北京东交民巷使馆界,江西庐山牯岭、浙江莫干山、河南鸡公山和河北北戴河避暑地,东北南满铁路附属地、中东铁路附属地,西北塔城、伊犁、喀什噶尔等地被俄国强占的贸易圈,东北地区营口、安东(丹东)、奉天(沈阳)等地被日本强占的新市街等。
通商口岸,依其字面意义而言,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为进行贸易而开设的口岸,但在近代中国,其有着独特的内涵,一般说通商口岸就是条约口岸。依据条约开放的通商口岸其实可以追溯到1727年《恰克图条约》约定开放的恰克图。但《恰克图条约》是一个平等条约,恰克图是中国自愿开放的。
近代中国的通商口岸的开放始于1842年《南京条约》的规定: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个通商口岸(图1-13)。这也一举打破了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国策,外国商人能够通过通商口岸更加全面广泛地
与中国进行贸易,以获取更大的利益。也正因为如此,之后中外条约中,通商口岸的开放成了常见的条约内容。这些通商口岸一方面成了列强对我国进行商品输出的前沿阵地,是对我国主权的侵犯;但是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城市繁荣和社会进步,对我国的近代化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