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导向,既有立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宏观思考,如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和定位、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践难点、政府法律顾问助力法治建设的举措等,又有围绕政府顾问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微观分析,如村务公开、违法建设查处、网约车监管、僵尸企业治理、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征用等。本书所涉监管领域涵盖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教育行政、交通运输等;研究对象既包括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用等职权事项,又涉及事前审查、日常监管、涉诉处理等多个环节,围绕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及痛点、堵点、难点,从理论与实操层面提出解决思路与对策,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万欣律师,天霜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员,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医药委主任,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员处分复查委主任、医药委主任,朝阳区律师协会员、副会长;中共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师范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硕士导师,中医药大学法律硕士导师;中国非公立机构协会卫生健康法治分会会长,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老龄法律分会副主委,中国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协会理事,医患和谐会常务理事,法律谈判研究会常务理事。
毛亚斌律师,普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支,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校外导师;全国优秀律师,市律师行业优秀务工作者、优秀员,优秀社工,市应急管理局优秀法制宣传员;中共市延庆区委、市延庆区人民政府法律专家顾问,市怀柔科学城政策法规研究专家,市监狱(戒毒)管理局法律专家顾问,市人民监督员;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常务理事,市温暖会监事,市劳动保障法学会理事,市公益法律服务会理事;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程序法律援助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第十届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与辩护委员会副主任),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研究会主任。
第一部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分享
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管职责的几点建议
——以原告李某诉被告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告知案为例
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充分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注重发挥律师作用
——依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保障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时应考虑政府信赖利益因素的存在
审查意见不得代替行政许可
——行政行为形式错误应认定违法主告前
履行职务行为是否应被行政处罚
浅谈行政执法权下放背景下街道办事处如何依法查处违法建设
——以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为例
行政执法权下沉背景下如何避免程序违法
浅析《电子商务法》之不足
浅析依法行政及行政机关的应诉策略
——以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路径为视角
行政委托认定因素之考量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中行政机关对商业秘密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审查判断和举证参考
强化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提升案件查办综合质量
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征用问题浅析
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合规性审查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关于政府拆除违法建筑类案件面临的诉讼问题及法律建议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之法律顾问工作经验谈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困境及优化方式
闲置土地的构成要件及法律风险分析
——从一例县政府决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案件谈起
疫情期间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谈变更公房承租人行为中外调笔录的涉诉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的思路
市场监管举报处理案件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探讨
——基于网络消费引发的案例
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对管行为规范分析
浅析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践难点
行政执法中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
根植实践、搭建桥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如何在物业费收取问题中帮助化解纠纷
建设法治政府面临的新挑战与对策
正当程序原则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程序、补偿安置方式选择的运用
——某区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系列案分析
牵连违法行为的判断及处罚原则
关于中医药行医涉及行政处罚及刑事犯罪问题讨论与建议
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办理模式下,申请材料真实性举证责任的“转移”
浅析律师参与“僵尸企业”治理的对策
——以眉山市“僵尸企业”治理为视角
第二部分依法行政问答
《行政处罚法》有关问答
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实务问答
《市法律援助条例》问答
《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问答行
政许可相关问答
行政执法相关问答
致谢
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管职责的几点建议
——以原告李某诉被告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告知案为例
孟丽娜*
村务公开制度是我国农村村民自治中实现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不及时公开或公开不真实等问题而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对村务公开情行监管,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依村民申请对公开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方面。但是,调查核实的具体操作流程缺少相关规定,这导致了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不全面、不及时的问题时有发生,从而增加了行政应诉的败诉风险。笔者拟就此问题结合案行分析探讨并向行政机关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村务公开制度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规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制度。设立村务公开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利,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利。
通过对近五年有关村务公开的相关典型案行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在审理履行村务公开监管职责纠纷案件时,会先对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村务公开的范行判断。对于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情况,法院通常会驳回原告的起诉;对于属于村务公开的事项,出现村委会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的情形,且行政机关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村务公开申请是否仍有公开必要。对于无村务公开的可能性、判令行政机关重新启动程序、已对村行回复没有必要性和实际意义的情况,法院会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对于仍有公开必要的,法院会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处理相关事项、履行相应职责。原告李某诉被告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告知案即属于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由行政机关对原告的申请继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