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健康权的实现事关妇女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也与社会发展的良性运行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因此,妇女健康权是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中的一个重大关切领域,也是联合国通过的《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妇女发展报告No.3(2010):妇女与健康》从“社会性别+本土”的视角,从理论和行动两个层面对95世妇会以来中国妇女健康权的实践和实现进行考察、梳理和分析,力图有助于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国妇女健康领域的新进程,“把握中国妇女健康发展的”社会性别+本土“的特征和规律,发现中国妇女健康发展的不足,从而促进中国妇女健康事业的新发展。
1995~2009:中国妇女健康状况与发展总报告
综述篇
妇女与健康:政府的举措与进展
妇女与健康:妇女非政府组织的行动与促进
妇女与健康:人文社科领域的发展
项目篇
2000~2009:福建妇女健康促进与发展中国妇女生育健康政策促进项目的经验——以“提高贫困地区妇女对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利用”子项目为例
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西北农村社区健康促进项目
西南妇女健康与发展项目——“反思行动”方法的应用
以民族和性别视角推进传统医药与新农合相结合项目
乡村妇女健康学堂——“以妇女为中心的递进式社区健康教育模式”的
建立与推广
四川省妇联“对农村妇女阴道炎防治的行动研究”项目
附录
中国公开发表的有关妇女与健康的论文、著作目录(1995~2009)
后记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财产、管理财产和出售财产的权利”;卫生部出台了《全国城乡妇女孕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主的行为;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同年,卫生部颁布了《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1988年,全国政协成立了妇女青年委员会,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9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了妇女儿童专门组。
1990年,国务院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劳动部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保障妇女权益出发,该法以相关的保障性、协调性、制裁性和补充性条款,将宪法和有关法律中维护妇女权益的规定系统化、具体化和制度化了。
1993年,中国妇女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提出了《九十年代中国妇女发展目标》,其中包括了妇女参政、妇女教育、妇女就业、妇女卫生保健、妇女权益保护、消除妇女贫困等十个方面的内容。同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具体规定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①同年,《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发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第一个有关妇女生存与发展的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