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第2版)》内容包括:物权法的意义和性质、物权法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发展、物权通论、物权的意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保护、物权变动、基本理论、物权行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物权的变动、体系构成及综合实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人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物权法的意义和性质
第二节 物权法体系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物权法的发展
第二章 物权通论
第一节 物权的意义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基本理论
第二节 物权行为
第三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四节 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五节 体系构成及综合实例
第四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
第四节 共有
第五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绪说
第二节 地上权
第三节 农育权
第四节 不动产役权
第五节 典权
第六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抵押权
第三节 质权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七章 占有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占有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占有的分类
第四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五节 占有的效力
第六节 占有人与恢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
第七节 占有的保护
第八节 准占有
附录一 土地权状及登记誊本
附录二 土地、建筑改良物抵押权设定契约书
附录三 台湾现行“民法”(物权部分)
主要参考书目
(二)物权法上的习惯
第757条明定采取物权法定原则的扩大,得依习惯(法)创设物权。与此种习惯(法),应予区别的是物权法上的习惯。关于相邻关系、地上权、永佃权和典权等,“民法”设有不少“另有习惯,从其习惯”的规定,具有形成物权关系的机能。须注意的是,此等习惯系指通常的惯行,非属第1条所称习惯(法)。
二、物权的类型体系
(一)“民法”上的物权类型
物权须依法律而创设,法律创设何种类型的物权,视社会经济需要而定,故各国法律规定物权种类不同。“民法”规定八种物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和留置权。另设占有,系属一种对物管领的事实状态,称为类似物权。此等物权可从不同的角度或观点加以分类:
(1)所有权与定限物权,此系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而为区别。所有权系对于物之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为全面支配的物权,故又称为完全物权。定限物权具有两个意义:①于一定范围内对物为支配的物权;②对所有权加以限制,系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第763条、第762条),“土地法”称为他项权利(“土地法”第11条)。
定限物权依其所支配内容为标准,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系以支配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地上权、农育权、不动产役权、典权属之。担保物权系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属之。
(2)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此系以标的物之种类为标准而区分。存在于不动产上的物权,称为不动产物权,属之者有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农育权、不动产役权、典权和抵押权。存在于动产上的物权,称为动产物权,属之者有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存在于权利上的物权,称为权利物权,属之者有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此项区别的实益在于其成立要件、效力及得丧变更的不同。
(3)主物权与从物权,此系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而区分。物权得独立存在,不须从属于他权利者,称为主物权,属之者有所有权、地上权、农育权和典权。物权不具独立性,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者,称为从物权,属之者有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不动产役权(从属于需役不动产之所有权)。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主物权得独立存在,从物权则随主物权的命运。
(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此系以物权发生的原因为标准而区别。意定物权者,指物权的发生系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民法上规定的物权,除留置权外,均得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法定物权者,指物权的发生,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依法律规定而发生,如留置权、法定地上权(第876条)。二者区别的实益在于其成立要件和适用法规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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