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民事诉讼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后公布,修改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在全面总结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重点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的内容进行了完善。此外,针对社会普遍关注、司法实践反映集中、各方能够形成高度共识的其他各编内容,也作了相应修改。
本书以《民事诉讼法》为主干,以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关联规定为重要支撑,突出要点提示,精选典型案例,多维度解析重点法条,为《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论研究和实务适用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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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
第三章审判组织
……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附录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对照表(2021年—2023年)
第二百八十三条【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七)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要点提示】
本条2023年修改幅度较大。此次修改在充分保障受送达人程序权利的前提下,优化涉外送达制度,回应中外当事人对程序效率的迫切需求,提升我国涉外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吸引力。适度穿透法人或其他组织面纱,增加相关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替代送达的适用情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赋予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的法律效力。缩短公告送达期限,优化涉外公告送达规则,从原来的3个月变为60天。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日)
第五百三十二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三个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