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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塑积极政治信任:当代中国人大代表的角色需求与身份建构 读者对象: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等相关人文社会科学爱好者,及各级党校、党政机关特别是各级人大系统的公务人员
本书将政治信任作为理解和建构人大代表身份的重要切入点,将形塑积极政治信任视为当代中国政治信任建构的重要目标。作者通过梳理中国政治信任体系中人大代表的历史与现实,深刻总结人大代表之于积极政治信任的支持要素、代表逻辑和实践形态,详细探讨作为政治沟通者、政府监督者、关键立法参与者、利益协调者这四种人大代表的重要身份与积极政治信任之间的关系,进而给出对策建议:把握好人大代表身份建构的基本方向和路径;支持和形成有层次、成体系化的人大代表身份体系;重视和完善人大代表身份实践的程序和技术细节;持续和引导具有正反馈效应的身份实践创新。
政治信任问题在中国远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隋斌斌博士的《形塑积极政治信任:当代中国人大代表的角色需求与身份建构》,就是一本直面重大现实政治问题的专业著作。我曾经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讲政治”是中国历史传统和社会现实的重要特色,但对于一名政治学者来说,不仅要讲政治,更要讲政治科学。隋博士的这一著作,就是把“讲政治”和“讲政治科学”有机结合的一项创新性研究成果。……作者从政治科学的角度,对人大代表及其政治信任问题作了相当系统的专业分析,得出了许多独到的结论。无论对于更加深入理解当代中国的信任问题,还是对于更加全面地理解人大代表的角色与身份,这一研究都有着与众不同的参考价值。
——北京大学讲席教授、深圳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 俞可平
本书基于政治信任角度对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依托——人大代表的角色和身份进行探讨,着力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建构的目标形态进行深入分析,预判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建构对人大代表潜在角色需求,系统阐述人大代表不同子身份与积极政治信任之间的关系,提出积极政治信任视域下人大代表身份建构的重点、体系架构、现实问题和动力机制等。整体上看,该著作在人大代表履职角色和身份研究领域属于首作,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
——外交学院外交学与外事管理系教授 王春英
积极政治信任视域下人大代表身份建构需要厘清的四个关键问题:
人大代表如何在执政党/政府决定和社会支持之间取得动态均衡?
如何看待积极政治信任视域下人大代表履职行为中的价值排序和价值实现方式?
人大代表与民众之间建立何种关系?
人大代表、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何种关系?
“我们都需要理性表达”·“我们的声音要能够被彼此听到”·“说了管用和说了算话”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在人大制度体系中,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桥梁,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程序的重要实践者。党的二十大指出,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党的十九大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作为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能够真正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进行有机的结合,将三者实现真正融合,关键是要能够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者和执行者——人大代表的作用切实发挥出来。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核心目标是能够提升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行为的正向认知。就是说,通过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能够引导人民群众建立对党和政府理性的正向认知和期待。也可以认为,人大代表身份的正确建构和行使是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形塑和建构的关键环节。
从政治发展的视角,政治信任是实现和确保政治系统合法性和政治稳定的保障,同时也是政治变革的动力和重要目标。对于全面改革转型中的中国来讲,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快速变革使得政府和民众二者对彼此的行为认知具有更加鲜明的动态化和不确定性的特征。在转型所带来的过渡期,新旧两种政治文化、政治心理交织重叠,共同存在和作用于政治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培育和建构何种模式的政治信任形态能够从根本上适应转型带来的诸多问题和挑战,进而促进不同层面的民众对政府及政府所依托的政治价值、制度体系和行为模式形成动态体认和理性认同,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而另一层面,转型期的不确定性还意味着,政府对民众的期望、价值理念的体认也是政治信任的一部分,对于政治发展也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和民众之间持续动态性的互相体认构成了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的基本形态。
而在转型过渡所带来的利益和价值多元复合多变的现实形态下,当前中国政治信任有着非常典型的多重化、多元素交织所形成的矛盾化、复杂化的特点。这体现为两点:一是弥散性政治信任度高,但特定政治信任度低;二是中央到地方层层递减的政治信任“差序格局”。这两点是相互映射的,客观体现出在政治文化从臣民型向公民型转型过渡期间,中国社会对政府及其背后的政治制度体系、政治过程的态度认知对上述两种文化的同时映射。在重视系统和整体性文化思维下,民众认知政府和政治不可避免地将传统“父母官”“爱民”等人本思想作为判断中央政府和宏观政治的标准。但在另一层面,转型过程中,个人权利意识的勃发、社会利益多元化、权威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则意味着民众对具体的政府、政党行为、政策、制度设计具备了更加明确和直接的要求。在两种文化和趋势的撞击过程中,一种持续的、动态的、理性的制度化政治信任形态的建构格外关键。而其建构的核心,就在于能够在臣民文化和公民文化之间达成一种均衡,要能够促使政府与民众之间建构一种活跃的信息沟通机制,形成二者认知的动态均衡。要达成这一点,关键在于建制化的中间性沟通载体或平台的存在。而在中国既有的政治结构中,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核心行动体,也是官民政治沟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建构政治信任的重要制度资源,对转型期良性政治信任的培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非常有必要尝试探讨:如何通过人大代表的身份建构来实现良性政治信任机制的达成。
但长期以来,对于人大代表在中国政治发展中作用的探讨,集中体现于人大代表选举、履职方式和体制机制层面。将政治信任问题和人大代表身份建构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尚难找到直接对应的研究实例和报告。学界对此问题一般集中于间接探讨,其主要维度有三个:
维度一:人大代表能否成为政治信任所必需的政治沟通和价值传递的中间渠道。此维度集中研究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的发挥。这种维度的研究集中于两个层面。一是从程序和机制建设层面对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中、会后诸多政治沟通环节进行研究。此类研究主要集中于部分研究人大工作机制的学者和人大自身的研究人员,研究焦点集中于人大代表政治表达和沟通层面具体的制度和机制的设计与改进。此层面研究的一种潜在指向在于:以人大代表身份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现实切入点,以点带面,促动政治沟通和政治信任体系的建构和持续完善。比如浦兴祖、于建嵘等学者提出“人大代表专职化”。另一层面的研究集中于在政府和社会沟通、社会不同主体沟通过程中,人大代表作为中间介质的身份角色研究。此层面研究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大背景下得到拓展。一种比较积极的观点认为,人大代表在基层协商民主和立法协商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杨波、黄卫平,2007;陈家刚,2017)。尤其围绕以人大为平台的公共预算协商民主实践、人大代表工作站的民主实践等进行人大代表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探讨,将基层人大代表政治身份和角色的功能性探讨提上了新的层面。整体来看,在政治沟通领域,一种基本共识在于:在中国现行的政治框架和政治环境下,完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实现基层人大代表身份的科学建构是强化基层官民政治沟通,促进民众积极认知政府行动的重要体制改革切入点。
维度二:人大代表能否在多重角色的均衡中成为国家意志和选民期待之间的均衡者。此维度的研究关注从身份和角色均衡的角度思考人大代表是否能够通过多重身份角色调适而创设出某种有利于政府和选民之间意志调和的中庸身份状态。比如欧博文认为“多种多样的和相互矛盾的期望会在人大代表身上产生角色冲突,却可以重新创造和界定代表角色以缓和角色张力”,作为好的代理人或进谏人,人大代表可以在国家意志和选民期望之间创设某种折中或均衡。这其实是在探讨人大代表是否能够从多种身份角色互动中均衡形成一种有利于国家/政府意志和选民期待相折中的身份。
维度三:人大代表是否能够成为社会权力表达的中介,成为政治信任所依托的政治稳定机制形成的关键环节。这个维度下,学者们大多从代表和选民的“责任—代理”或“责任—委托”的架构来思考人大代表社会层面的存在意义,并由此探索政府和公民互动沟通、增强彼此间信任的稳定性。比如,美国学者墨宁(Melanie FManion)在观察中提出地方人大代表“代表意识”和“代表效能”的提升在某种程度上依托于地方政府维稳的需求。中国学者蔡定剑则认为人大代表应担负解决社会矛盾的职责和扮演此类功能化角色,成为社会权益表达的一种出口,要让人大代表有能力、有动力帮选民解决问题,以此来促动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因此,尽管理论和实践层面对人大代表身份及其背后潜在的政治信任问题进行探讨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命题,但迄今为止,国内外学界还没有对人大代表身份建构和政治信任进行结合研究。这使得,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政治发展和治理研究中,人大代表研究与政治信任研究总是被不自觉地自然分割在两个领域内。两个领域的研究尽管有众多的、优秀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研究成果缺乏相互之间知识意义上的呼应和逻辑上的相互印证,使得中国政治发展研究,在知识汇集与学理提炼方面,缺乏应有的价值和理论深度。
因此,在政治信任问题,尤其是政府公信力问题已然成为影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关键议题时,尝试以最显性的人民代表——人大代表身份建构为切入点对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建构进行探讨,深入推进人大代表——政治信任之间的协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从理论层面,以政治信任的视域理解和分析人大代表的身份建构能够把人大代表身份建构与政治信任建构结合起来,使两个领域的改革和理论发现,各自为对方构成了外部的要求与动力,形成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系统研究格局。这有利于我们从新的理论层面探讨人大改革和相关制度供给,同时为转型期良性政治信任的建构提供理论支持。
从实践层面,将人大代表身份建构置于转型期中国良性政治信任建构的背景下进行考量,可以发现造成人大代表身份多重性和有限性的历史轨迹和囊括其中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涉及中国整体政治、社会和文化变迁方方面面。也能够发现,转型期一种良性的政治信任结构和形态的建构并不能仅仅基于整体、弥散性政治信任,还必须基于特定政治信任的稳定存续,要能够依托人大代表这样的具体的民意代表为民众和政府二者建构一种稳固的、相互性、动态性的政治体认。尤其是要能够通过基层人大代表的行动,提升政府在民众关注问题中的“在场”性,让党政领导人和其主导的政府机构能够在价值表达和行动上具备和不同层面民众的“共情”能力。
由此,本书着力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政治信任建构目标下人大代表身份建构进行研究。从具体研究侧重点看,本书更加偏重于实证研究,或者说侧重于以理论假设为基础,对转型期政治信任建构目标下人大代表身份建构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
隋斌斌,女,政治学博士、博士后,中共交通运输部党校副研究员。2010年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政治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为基层政府治理、人大制度和交通运输公共政策。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承担或参与完成多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省部级项目。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新视野》《领导科学》等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推荐序/俞可平
绪 论 / 1
一、研究背景 / 1
二、核心概念 / 6
三、主要观点 / 13
第一章
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建构目标分析 / 18
第一节 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的两个基本现实 / 19
一、高弥散性政治信任与特定政治信任损耗并存 / 19
二、自上而下差序政治信任格局与潜在不信任上移并存 / 25
第二节 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对政治治理的影响与复杂生成环境 / 28
一、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格局对政治治理的影响 / 28
二、政治信任生成环境复杂化与影响多元化 / 31
第三节 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建构目标:形塑积极政治信任 / 37
一、转型期中国政治信任形塑的主要目标 / 37
二、积极政治信任的内涵和主要特点 / 40
三、积极政治信任之于政治治理:五个基本要求 / 45
四、积极政治信任对转型期中国政治治理提出新的要求 / 49
第二章
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历史与现实 / 53
第一节 中国政治信任体系中的人大代表 / 54
一、中国近现代政治信任体系中的代表 / 54
二、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形塑政治信任过程中对代表政治的倚重 / 55
三、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政治信任体系中的人大代表 / 58
第二节 人大代表之于积极政治信任:支持要素 / 61
一、人大代表是积极政治信任的重要制度性来源 / 61
二、人大代表是形塑积极政治信任的制度性行动载体 / 62
第三节 两种代表逻辑与人大代表积极角色发挥困境 / 66
一、人大代表行动面临的两种代表逻辑 / 67
二、两种代表逻辑达成均衡的现实困境 / 70
三、两种代表逻辑下的人大代表面临的潜在困境 / 72
四、人大代表突破代表逻辑困境的两个路径选择 / 74
第三章
人大代表身份建构与积极政治信任目标 / 79
第一节 人大代表之于积极政治信任:身份要求 / 79
一、以人大代表为连接者的积极政治信任:目标形态 / 79
二、积极政治信任目标下人大代表的身份功能要求 / 80
第二节 功能维度下人大代表身份体系 / 83
一、人大代表的主身份:人民代表 / 83
二、代议政治的代表逻辑赋予人大代表多元子身份 / 85
三、党的先锋队代表逻辑下人大代表的身份特质:有用与有限 / 92
第三节 人大代表身份建构与积极政治信任目标:趋势与张力 / 96
一、强化双向回应性——积极政治信任视域下人大代表身份功能建构的基本趋势 / 96
二、有限和有用共同作用下的代表性强化——人大代表身份建构张力 / 98
三、积极政治信任目标下人大代表身份体系建构的基本预设 / 100
第四章
作为政治沟通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 / 102
第一节 作为政治沟通者的人大代表:两个维度下的多元身份 / 103
一、政府维度下人大代表政治沟通者的身份 / 104
二、社会维度下人大代表政治沟通者的身份 / 106
三、政府和社会双维度下权变的政治沟通者 / 109
第二节 人大代表政治沟通者的身份实践与积极政治信任 / 111
一、作为政治沟通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正式的制度引导 / 112
二、作为政治沟通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政府创新层面的制度实践 / 114
三、作为政治沟通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社会的行动 / 131
四、作为政治沟通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代表自身的成长与实践 / 134
第三节 人大代表政治沟通者的身份与积极政治信任建构 / 138
一、进谏者:实践中人大代表的重要政治沟通者身份 / 139
二、作为进谏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 / 140
三、作为政治沟通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综合视角的分析 / 144
第五章
作为政府监督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 / 149
第一节 作为政府监督者的人大代表:正式的制度身份 / 150
一、作为政府监督者的人大代表:理论和正式制度层面的共同促动 / 150
二、作为政府监督者的人大代表:监督的有效性和有限性 / 154
第二节 发展中的政府监督者:实践形态 / 159
一、党内监督有价值的参与者和协同者 / 160
二、政府间监督的传导者和倡议者 / 163
三、社会监督政府的重要倡导者和执行者 / 165
四、作为政府监督者的人大代表:与政治沟通者身份的高度重合 / 170
第三节 人大代表政府监督者的身份与积极政治信任建构 / 173
一、党内监督治理行动中有价值的参与者与积极政治信任 / 173
二、政府间监督的传导者和倡议者与积极政治信任 / 175
三、社会监督的重要倡导者和执行者与积极政治信任 / 177
四、作为政府监督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综合视角的分析 / 182
第六章
作为关键立法参与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 / 186
第一节 关键立法参与者:人大代表的重要制度身份 / 187
一、作为关键立法参与者的人大代表:正式的制度身份 / 187
二、作为关键立法参与者的人大代表:身份的外延性 / 189
三、作为关键立法参与者的人大代表:身份的有限性 / 191
第二节 作为关键立法参与者的人大代表:身份实践的两个向度 / 196
一、作为关键立法参与者的人大代表: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参与者 / 196
二、作为关键立法参与者的人大代表:立法民主体现者 / 200
三、作为关键立法参与者的人大代表:立法精英抑或政治民主体现者 / 207
第三节 人大代表关键立法参与者的身份与积极政治信任建构 / 209
一、作为关键立法参与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正向契合 / 210
二、作为关键立法参与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现实挑战 / 212
三、作为关键立法参与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综合视角的分析 / 218
第七章
作为利益协调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 / 220
第一节 人大代表:改革开放催生出的利益协调者 / 221
一、人大代表的一种隐性身份:利益协调者 / 221
二、作为利益协调者的人大代表: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环节 / 224
三、作为利益协调者的人大代表:理性选择下的利益沟通者与调和者 / 228
第二节 作为利益协调者的人大代表:正向协调或负向协调 / 231
一、和谐社会目标下的正向利益协调者 / 231
二、狭隘利益抑或低效参与主导下的负向利益协调者 / 237
三、成为正向利益协调者:谁在主导? / 240
第三节 人大代表利益协调者的身份与积极政治信任建构 / 243
一、正向利益协调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契合与挑战 / 243
二、负向利益协调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相逆下的问题预警 / 248
三、作为利益协调者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综合视角下的反思与启示 / 250
第八章
总结和展望:多元有限身份下的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 / 254
第一节 人大代表与积极政治信任:契合点的进一步探析 / 255
一、政治信任建构的过程与结果并重 / 255
二、建构一个互惠型的政治市场 / 258
三、形塑和建构制度化不信任机制 / 263
第二节 积极政治信任视域下人大代表:身份需求的进一步解析 / 266
一、人大代表子身份在有限性的同时具备建设性 / 266
二、人大代表子身份分层次、协同发挥作用 / 274
第三节 积极政治信任视域下人大代表身份建构:需要厘清四个关键问题 / 276
一、人大代表如何在执政党/政府决定和社会支持之间取得动态均衡? / 276
二、如何看待积极政治信任视域下人大代表履职行为中的价值排序和价值实现方式? / 279
三、人大代表与民众之间建立何种关系? / 283
四、人大代表、政府与民众之间建立何种关系? / 287
第四节 积极政治信任视域下人大代表身份建构要点 / 290
一、把握好人大代表身份建构的基本方向和路径 / 290
二、支持和形成有层次、成体系化的人大代表身份体系 / 291
三、重视和完善人大代表身份实践的程序和技术细节 / 294
四、持续和引导具有正反馈效应的人大代表身份实践创新 / 295
参考文献 / 298
一、专著 / 298
二、期刊论文 / 302
图表目录
图0-1 以人大代表为连接的“积极政治信任”关系图 / 14
图0-2 党的先锋队代表逻辑下人大代表身份运行逻辑 / 15
图2-1 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 / 68
图2-2 执政党通过人大将自身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 69
图3-1 代议机关代表身份关系图 / 90
图3-2 代议政治代表逻辑下人大代表身份体系 / 92
图4-1 政府维度下人大代表政治沟通者身份体系 / 106
图4-2 两个维度下人大代表政治沟通者身份分析 / 111
图4-3 2016年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期间,海口市龙华区人大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问 / 115
图4-4 2019年两会期间,上海市宝山区“一府两院”部门主要领导现场接待人大代表 / 117
图4-5 温岭市石塘镇2018年人大代表公共预算民主恳谈会 / 118
图4-6 宁波市北仑区人大代表民生夜询会 / 119
图4-7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月亮湾片区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 / 121
图4-8 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人大代表联络站来访答复登记表 / 122
图4-9 在社区和一个公园的交界处,敖建南(佩戴话筒者)为人大代表介绍围栏入口的便民化改进情况 / 125
图4-10 深圳月亮湾片区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网页上的《代表连线》栏目的信息公示 / 127
图4-11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央视和央视网播出的两会代表在线回答民众提问的《两会有啥事我们帮你问》
节目 / 128
图4-12 人大代表黄细花微信公众号的页面 / 136
图4-13 人大代表进谏者身份实践中的沟通对象 / 141
图5-1 2017年上海市人代会,政府部门领导现场回应代表咨询 / 164
图6-1 当代中国立法体系示意图 / 197
图6-2 北京市区人大代表在街道与物业公司、酒店餐饮企业代表座谈交流 / 202
图6-3 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片区人大代表社区联络站同时也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 / 204
表1-1 2005—2019年中国信用小康指数89.6:向信用监管迈进 / 20
表2-1 两种代表逻辑异同比较 / 71
表3-1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下的代表身份趋向比较 / 98
表5-1 人大代表主要政府监督权 / 152
表5-2 温岭市2015年国土资源局预算民主恳谈代表意见 / 171
表8-1 三个维度下人大代表身份侧重分析 / 275
表8-2 人大代表子身份分类比较表 / 276
一、人大代表的主身份:人民代表
规范层面,人大代表身份主要包含三重属性。一是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组成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二是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即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必需的中间环节。人大代表承载了民意,其集体意志直接影响民意的传递和实现。这也意味着,人大代表是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是人大代表的根本工作目标。人大代表维护人民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三是人大代表是模范带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 2009年、2010年、2015年该法做了三次修改。(以下简称《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
人民代表身份是人大代表核心政治身份。此身份意味着人大代表是维护人民权力的重要主体,是人民群众的政治代表和代言人。代表工作的落脚点就是更好地、充分地进一步发挥好代表的作用,即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种人民主体性意味着人大代表身份的政治性和责任性,同时也表明了人大代表的精英属性,即这一群体在道德层面和公共行动层面都应当具有示范效应。
因此,与西方国家议员相比,人大代表在代表的人群层面具有相对鲜明的整体性或集体性属性。人大代表往往被视为人民群众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即是说,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群众,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治理国家的权力。人民代表的身份具有典型的人民委托论或人民主权的色彩。从规范层面上看,相对于西方议会议员更大层面上只对选区选民负责的特点,中国人大代表比西方议会议员具有更广泛的公共责任。
其次,与西方国家议员相比,人大代表和选民的关系应当更加密切。与西方国家议会或国会不同的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无产阶级的代表机关。党关于人民的思想,赋予新政权以新的属性和新的追求。按照这样的逻辑,作为无产阶级代表机关的代表,人大代表应当比西方议员更体现人民主权的特质。在具体法律规范中,人大代表的代表者身份特质首先集中体现于选民与人大代表的责任关系上。按照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而在西方国家,议员一经产生,如果其表现不符合选民期待,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议会罢免或下一次选举投票的方式罢免。相对于西方国家议员,中国的选民对人大代表具有更大的影响力。缘于此,相对于西方国家议员,中国的人大代表应当对选民担负更加直接的责任。
二、代议政治的代表逻辑赋予人大代表多元子身份
人大代表人民代表的主身份事实上是通过其实践中的子身份得以体现和支撑实现的。这些子身份主要来自人大代表在现实层面的政治功能的发挥。这些政治功能有显性的,也有隐性的,并且从根本上受到代议政治代表逻辑和党的先锋代表逻辑的共同影响。
首先,人大代表不能够脱离代议机关代表的基本功能性身份范畴。从中国人大制度本身看,尽管在组织形式和阶层构成层面,人大制度和议会制有着不同,但从根本的存在和运作逻辑上,二者都始终不能脱离人民主权原则,也不能脱离作为政府和民众之间中间性政治代表机构的角色定位和制度安排。因此,尽管人大代表的代表者身份在中国特定历史、国情、文化以及现实政治架构决定下与西方代议机关代表有着诸多不同,但不能脱离代议政治的大范畴。人大代表始终是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要代表人民参与政治过程,并借此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权益,使得人民主权成为切实的政治行动和政治现实。人大代表的人民代表者身份不是凭空存在的,而是需要代议政治的功能性身份要素作为支持。
在现代政治体系中,代议机关中的代表究竟是一群什么样的人?他们肩负何种职责?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从一种结构—功能的角度解析代议机关代表的身份问题。而事实上此问题的解析首先需要回归到“代表”这一概念本身。
作为一个政治理念和实践,代表出现在早期现代。起初的代表并不是一个政治概念。按照约翰·基恩和汉娜·费尼切尔·皮特金的研究,代表产生于中世纪背景下皇权与教权、中央与地方的互动中。教皇为了加强教会统治向其辖区派遣主教代表其行使神权。同时,在以增加税收扩大财源的需求下,欧洲君主要求有一个代表人居于君主和地方之间,通过他们的协调和允诺,让地方承担缴纳特别附加税责任。后一行为对政治性代表的形成起了非常重要的初始推动作用。起初,居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代表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君主强化对地方的行政控制和对其施加义务的一种方式。因此,在代表制度实行的早期,地方代表更多的是对君王的税收意见表示同意,而随着发展,这些代表逐步有了地区意识和权利意识,开始对君王的指令表示异议。因此,在很大意义上,早期的代表是社会自下而上与国家进行互动的一个产物。从结构—功能的角度,现代政治体系中的代表在起始层面之所以能够存续和发挥效用,核心的缘由在于:代表居间沟通表达和回应社会作用的发挥使得其自身成为政治体系中重要的不同方的利益呈现者、沟通者和均衡者。……
从功能的维度,无论是出于哪种观点,代议机关代表的核心身份是利益代表者。而在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之下,代议机关代表在功能层面具有四种政治身份,那就是政治沟通者、政府监督者、关键立法参与者和利益协调者。
政治沟通者。最基础地,代议机关代表必须是一个良好的政治沟通者,能够倾听选民声音,表达选民政治诉求。
政府监督者。代议机关代表选民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政府能够在民众意志下行动,能够体现和维护民众利益。
关键立法参与者。代议机关是立法机关,享有整体意义上的立法权,是一国法定意义上的立法者。代议机关代表尽管很多时候被称为立法者,但严格意义上讲,他们应当被称为“关键立法参与者”或“拥有重要影响力的立法参与者”。代表核心职责之一就是提出、审议和表决法律案,他们的其他核心职责——提出和审议议案、联系选民、质询、辩论等都可以对国家立法产生影响。而相对于一般的立法参与者,代议机关代表在立法层面的突出作用或特有权力在于他们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并拥有对法律案通过的表决权。因此,代议机关代表严格意义上讲是具有直接影响力,对立法起到重要作用的“关键立法参与者”。
利益协调者。代议机关代表代表的是组织化的选民利益。在不同利益交织互动的现实下,代表对组织化利益的判断和认识必须经过一个利益协调和利益均衡的过程,同时代表还可能在组织化利益和全局利益之间进行均衡和取舍。
通过这四个身份,代议机关代表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得以确立并和其他形式的政治代表有了区分。在这个层面,相对于君主、政党这类形式的政治代表,作为中间机制代议机关代表具有鲜明的民众赋权的性质,是政府、政党和社会间沟通的必经渠道。从这四个身份出发,在国家和一个不断趋于组织化的市民社会的对话过程中,代议机关代表成为二者之间一个发挥重要作用的连接者。无论对于政府,还是对于社会,代议机关代表都是重要的中间机构。于政府而言,代议机关代表是其实现执政和治理合法性的重要中间平台。于社会而言,代议机关代表承担着类似于将普通民众身份由简单的“被治理者”上升为“国家主人”的中转任务。代议政治的代表逻辑下,人大代表在政治功能层面必然要具有政治沟通者、政府监督者、关键立法参与者和利益协调者的身份定位。
作为政治沟通者的人大代表。无论是人大会议期间还是闭会期间,政治沟通都是人大代表一以贯之的重要政治功能。通过会议和闭会期间不同形式的政治表达和互动,人大代表得以联系群众,并成为政党/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桥梁。因此,人大代表是中国政治过程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沟通者。
作为政府监督者的人大代表。监督政府是人大代表非常重要的规范性职能。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针对政府某项工作发起质询、询问,享有审议、表决政府预算案、任免政府官员的权力。闭会期间,人大代表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约谈等行为在本质上也是一种政府监督行为。因此,人大代表从规范和实践两个层面都发挥着政府监督者的身份职能。作为监督者的人大代表,其身份本质上也是基于人民主权的逻辑,代表国家和人民对广义的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权力执掌机构代表和维护人民的利益。
作为关键立法参与者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执政的重要中间平台和桥梁。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享有提起、审议和表决法律案的权力。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代表进行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在相当大程度上是一种立法信息收集活动。此层面身份的核心要义在于,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进行立法,从根本上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
作为利益协调者的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政府决策民主化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执政党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遵循和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依托。通过人大代表的行动,不同层面、不同属性的群体利益以组织化、公开化的形态进入政府议程中来,实现互动,进而达成一定程度的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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