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分为三个篇章, 第一篇主要介绍了金融基础知识, 包括人民币、存贷款、支付结算、理财、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等内容; 第二篇从银行业安全和保险业安全两个角度, 阐述了金融行业的安全知识; 第三篇从电子商务诈骗的防范、电信诈骗的防范、网络传销及招聘诈骗的防范、互联网金融诈骗、校园贷骗局及其防范五个方面, 具体分析了金融安全与诈骗防范的相关理论、案例与方法总结。
金融安全教育是高校安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大学生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高度开放,教育领域也逐步迈向社会化,大学校园的社会活动更加多元化,校园社会化的现象日趋明显,金融环境越来越复杂。大学生活是大学生进入校园开始独立的第一站,金融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掌握,直接关系到他们的财产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学生金融安全教育,增强学生自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是当前高校教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高等教育在推动社会发展、技术创新、劳动力素质提升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学生作为国家技术人才的后备力量,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平安顺利地完成学业是成功走向社会的重要条件。大学生在校期间掌握相关的金融安全知识和技能,可以使大学生提高自我保护和辨别能力,在面对金融陷阱时能够擦亮双眼,抵制不良金融诱惑,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因此,抓好大学生金融安全教育,对于加强高等院校的日常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保障人身和财物安全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本书以普及大学生金融安全知识为主线,以金融诈骗防范为重点,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大学生需要了解掌握的金融安全知识。在内容体系上,本书共分为三个篇章,第一篇主要介绍了金融基础知识,包括人民币、存贷款、支付结算、理财、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等内容;第二篇从银行业安全和保险业安全两个角度,阐述了金融行业的安全知识;第三篇从电子商务诈骗的防范、电信诈骗的防范、网络传销及招聘诈骗的防范、互联网金融诈骗、校园贷骗局及其防范五个方面,具体分析了金融安全与诈骗防范的相关理论、案例与方法总结。全书各章节相互独立,同时相融一体,构建了大学生金融安全知识体系,为普及大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筑牢金融安全理念打下了一定基础,同时为高校金融安全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由于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不妥与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使本书进一步完善。
刘婷婷,女,汉,山东泰安人,金融学硕士,大学教师,学科负责人。2011年工作至今,在高校从事金融教学工作,致力于互联网金融、金融教育的研究,发表多篇相关论文,主持、参与省级以上课题多项。长期关注大学生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问题,对大学生金融安全教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第一篇 金融基础知识
第一章 人民币
第一节 人民币概述
第二节 人民币防伪与造假
第三节 疑1以假币的处理方法
第二章 存贷款
第一节 存款
第二节 贷款
第三节 利率
第四节 存款保险制度
第三章 支付结算
第一节 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第二节 非现金支付工具
第三节 支付系统
第四节 支付服务组织
第四章 理财
第一节 理财概述
第二节 常见的个人理财工具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
第一节 外汇概述
第二节 外汇市场
第三节 人民币汇率
第四节 外汇管理
第五节 个人外汇业务风险防范
第二篇 金融行业安全
第六章 银行业安全
第一节 银行业安全概述
第二节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风险与安全
第三节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风险与安全
第四节 银行其他业务风险与安全
第七章 保险业安全
第一节 保险业风险与安全概述
第二节 传统保险业务的风险与安全
第三节 创新型保险业务的风险与安全
第三篇 金融安全与诈骗防范
第八章 电子商务诈骗的防范
第一节 第三方支付
第二节 电商托管
第三节 团购陷阱
第四节 网购秒杀
第五节 众筹诈骗
第六节 网络炒汇
第七节 网络理财
第九章 电信诈骗的防范
第一节 身份证信息被冒用
第二节 盗取银行卡密码
第三节 助考骗局
第四节 伪基站群发短信
第五节 快递签收
第六节 机票、车票退改签
第十章 网络传销、招聘诈骗的防范
第一节 免费陷阱
第二节 爱心互助
第三节 网络营销、网络直购
第四节 网络游戏
第五节 基金传销
第六节 面试收费欺诈
第七节 监控面试招工
第十一章 互联网金融诈骗
第一节 P2P平台虚假投资投标
第二节 虚假借款诈骗
第三节 非法集资
第四节 积分兑奖品
第五节 股票骗局
第十二章 校园贷骗局及其防范
第一节 校园贷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校园贷的业务类型
第三节 校园贷的几种骗局
第四节 校园贷的应对方法
参考文献
《大学生金融安全知识普及》: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要素(一)实行强制保险为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存款保险将覆盖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投保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防范道德风险,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二)实行限额偿付
《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接盘”,收购或者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三)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
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初期以基准费率起步,逐步会过渡到差别费率,以促进公平竞争,促使银行稳健经营。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费率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审慎经营,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置需要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四)存款保险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
存款保险基金主要由存款类金融机构交纳的保费组成,存款人不需要交纳。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五)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
为做到风险的早发现和少发生,借鉴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做法,在不改变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适当分工、各有侧重的原则,赋予存款保险信息收集和核查、早期纠正及风险处置等必要职责。主要包括:对于与保费计算有关的情况进行核查,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参加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在投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纠正措施。这意味着,《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基金不是单纯的出纳或者“付款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