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国缺乏对信用保证保险的系统性研究,尤其是实务方面的研究大大落后于实践。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引入商业化信保业务的时间较晚,信保业务虽然构成了财产保险的单独类型险种,但早期规模不大,保险公司重视度不足,理论研究偏少;另一方面,我国信用保证保险有一定的“特殊性”:与欧美国家不同,我国将信 用险和保证险概念进行了统一, 但历史原因导致保证险又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必须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框架下探索新的法理路径,无法照搬照抄国外成熟理论体系。
信用保证保险作为以信用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其金融属性和社会价值潜力巨大:其具有独特的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在服务商业信用、促成商业交易和流通方面优势突出;而保险的主动风险减量管理功能在降低全社会信用成本方面作用明显……信用保证保险有望成为我国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普惠金融拓深扩面、加快国内消费复苏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随着近二十年来信保业务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融资性保证险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张,信保业务在成为财产险公司重要险种的同时,也因剧烈的发展波动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管理难题。财产险公司应该加大对信保业务的本源理解与价值探究,深刻反思发展问题,引入创新型金融科技手段并运用到业务管理之中,探索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业务发展方式,进一步增强保险业对信用经济的推动作用,促进信用保证保险的健康发展。
谢平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