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时在证明标准条款中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不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存在将其把握成“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倾向,在是否起诉、是否定罪等问题上,会充分考虑案件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事实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办案机关把握的证明标准。然而,在个案的处理上,由于办案人员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和适用认识不一致,导致一些案件在最终处理上出现了“或枉或纵”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正确理解与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可以说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尤其是在处理一些“疑难、复杂”的“定放两难”案件时更是如此。因此,如何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更好地把握“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舶来品”,无疑是一个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问题。故此,2023年4月22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第二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就“刑事司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专题研讨。
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时在证明标准条款中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不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存在将其把握成“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倾向,在是否起诉、是否定罪等问题上,会充分考虑案件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中,“排除合理怀疑”事实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办案机关把握的证明标准。然而,在个案的处理上,由于办案人员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和适用认识不一致,导致一些案件在最终处理上出现了“或枉或纵”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正确理解与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可以说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尤其是在处理一些“疑难、复杂”的“定放两难”案件时更是如此。因此,如何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更好地把握“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舶来品”,无疑是一个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问题。故此,2023年4月22日,由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证据法学研究中心承办、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北大法宝学堂协办的第二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就“刑事司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专题研讨。现就该专题研讨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理论”的研讨
四川大学龙宗智教授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的多元性问题”为题作了主题报告。龙宗智教授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域外引进术语,在我国被作为证明标准以及证明方法,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证明标准的细化与合理化,同时还发挥着人权保障的功能。第一,在具体理解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的关系时,存在“一致说”与“差异说”。“一致说”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分别强调外部关系与内部关系。“差异说”认为排除合理怀疑并不等于证据确实、充分。龙宗智教授提出了“多元说”的观点,二者关系可分为高端、中端、低端三种标准,高端标准是二者完全相匹配,中端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但是证据充分性有欠缺、印证性不足,低端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有较大的反驳空间。第二,在对待推定问题时,需要区分推定与证明,要严格贯彻无罪推定规则,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第三,对于孤证事实的认定标准而言,孤证适用于非要件事实、要件事实中某些难以获得印证的事实(尤其是主观事实)、孤证质量高足以支持事实认定三个场合。所以,孤证认定事实很难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但是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并将其作为证明标准。第四,对于辩护性事实的认定标准,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如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被告人不具有某些从重情节,以及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排除等),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以及被告方取证能力限制,难以达到充分证明此类“积极事实”的程度,不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五,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轻罪案件的认定标准,主流的意见是不降低证明标准。但实践操作不同,认罪认罚案件的重要价值就是节约诉讼资源(包括证据资源),因此,在实践操作中证据标准有别于普通程序案件具有实践合理性,也应具有法理合理性。3年以下徒刑的案件,可以适当降低证据标准,可以适用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同时应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华东政法大学张栋教授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存在理论争议,并针对“人工智能运用是否是排除合理怀疑主观标准某种程度上的客观性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首先,人工智能法官不可能存在,人工智能无法像人一样用直觉和想象去审查判断证据。其次,排除合理怀疑很大程度上是经验判断,经验判断要以知识为结构基础。最后,人工智能法官虽然能够规避道德风险,但是无法进行结果校准。此外,从哲学层面来讲,允许人工智能法官存在可能会强烈冲击社会结构、规则体系和制度运行逻辑的基本衔接,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挑战。所以,人工智能法官并不可取。
浙江工商大学封利强教授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来源于道德上的制约性,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办案的实践性,无法使每个案件事实认定都达到客观真实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有两方面功能:一方面是防止错误定罪;另一方面是防止放纵犯罪。在实践中,应该充分发挥审委会、检委会的作用,加强司法精英化建设,完善考评机制等,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
西南民族大学周洪波教授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教义展开”为题作了主题发言。周洪波教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据有点软就打折”“过度的无罪判决诉求”“辩方承担过多证明责任”现象,这些现象呈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晦暗面目”,需要过滤历史哲学、宗教话语、当下的时髦证明分析话语,回归情理推断(常识常情常理)来揭示排除合理怀疑的本来面目。排除合理怀疑的规范化展开前提是解除证明标准“传统”的困扰,具体要从三方面展开:一是实质性内在的规范及属于推理认识论的信念规范;二是形式外在的规范,主要靠人数;三是半实质半形式的混合规范,主要是法律推定、裁决说理。
正确理解与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代序)——第二届“证据法学论坛”研讨会之“刑事司法中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综述
基础理论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的多元性问题
论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解构
法官自由心证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抵牾与弥合
刑事证明标准的事实认定者视角转向
如何理解“排除合理怀疑”——以证据链构建为视角
论“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理解与运用
多元视角下“排除合理怀疑”的解构——从刑事诉讼构造切入
实证考察
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引入的影响与困境
排除合理怀疑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运用
试论“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实现路径——以3起刑事案件为切入
“排除合理怀疑”的功能理解与审判运用——兼谈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运用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的实证研究
“幽灵抗辩”的司法应对路径探析——以172个无罪辩护案件为研究对象
制度前瞻
“排除合理怀疑”:日本的学理理解与司法适用——兼论我国“排除合理怀疑”之适用问题
美国死刑案件量刑程序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适用——兼论中国法语境下死刑案件量刑阶段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