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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真意解释论——合同类型名为A,实为B的裁判方法论 读者对象:合同法研究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名实不符的合同纠纷已经形成了名为A合同,实为B合同的论证范式。一方面,这一论证范式的实为导向,说明了司法体系的真意主义基本态度。另一方面,这一论证范式的应用缺乏基本的方法论,萌生了穿透式审判思维、合同外表特征等方法。这些方法对名实不符的合同纠纷解决起到了指引作用,但方法本身在系统性和准确性上的欠缺,使名为和实为的合同类型争议承受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同案不同判之殇,损害了裁判的可预见性,带来裁判者的迷茫甚至恣意,进一步加大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不对称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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