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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主义视角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研究 读者对象:大众
生态环境损害公法救济说、私法救济说和公私法协同救济说均限于法律范畴进行类型划分,未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生态环保督察所依据的政策规范纳入考察范围。基于调整规范属性的不同,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存在政策和法律二元规范调整。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是“二元规范调整 多元救济路径”的多元协同救济体系,即在法律调整下存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而在政策调整下存在赔偿磋商和环保督察两种救济路径。为了解决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实践困境,需要衔接不同救济路径的层级顺次。因此应确立行政执法主导、司法救济谦抑、赔偿磋商救济补强和环保督察监督补充的生态环境损害救体系。此外,通过完善多种救济路径的衔接机制来保证多元救济路径的高效协作,从而实现不同权力配置的规范秩序统一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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