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等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