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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分别在1996年和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2024年对《矿产资源法》再次进行修改,主要修改如下内容:一是增加促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规定。二是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三是完善矿业权相关规定,增加无需取得探矿权的情形等。四是规范勘查开采活动,增加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调整程序。五是加强矿区生态修复,明确修复原则和要求,加强修复费用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适用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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