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秦简牍的综合整理与研究”(08JZD0036)成果,是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着《里耶秦简》五卷本的基础上,进一步推敲释文,加以断句、缀合和编连,尽可能读通简文,并与传世和出土的战国秦汉文献相比照,以探明简牍文献语文和历史层面的含义。
里耶秦简牍主要是秦代迁陵县廷与上级洞庭郡府和下属司空、仓官、田官诸署以及都乡、启陵、贰春三乡的往来文书和各种簿籍,涉及郡县与官署设置、官吏的考课陟黜、赋税徭役、诉讼、麇食、符传、作务、邮传、贡献等,透射出鲜活、细腻的历史场景。《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可骂这些珍贵文献的解读、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前言
凡例
第五层
第六层
第八层
1号简
101号简
201号简
301号简
401号简
501号简
601号简
701号简
801号简
901号简
1001号简
1101号简
1201号简
1301号简
1401号简
1501号简
1601号简
1701号简
1801号简
1901号简
2001号简
2101号简
2201号简
2301号简
2401号简
2501号简
附录1缀合编连一览
附录2参考文献
后记
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除吏律》2号简有记载,整理小组注释云:士吏,一种军官,见居延汉简,其地位在尉之下、候长之上。《汉书·匈奴传》注引汉律:“近塞郡皆置尉,百里一人,士史、尉史各二人,巡行徼塞也。”士史应即士吏。此外《管子,五行》也有士吏一词,含义与此不同①。《二年律令·具律》101号简记:“士吏亦得听告。”邢义田先生认为:甲渠候粟君向居延县递状子,当时受理的或许就是一位士吏。按士吏一职不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居延和敦煌简中卸常见。过去一般认为是边郡与候长相当之候官属吏。现在知道士吏不仅仅是一武吏,也是文吏,兼掌理讼听告。《秦律杂抄》39号简云:“戍律日: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这裹的尉和士吏应该是县啬夫之下属,是知士吏一职更源于秦②。
贺,人名。
具狱,亦见于8-133。张春龙、龙京沙先生云:案件审结后记录呈报③。马怡先生认为指定案或据以定罪的全部案卷。《汉书·于定国传》:“乃抱其具狱。”颜师古注:“具狱者,狱案已成,其文备具也。”④今按:《汉书,于定国传》:“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二年律令,兴律》396号简:“县道官所治死罪及过失、戏而杀人,狱已具,勿庸论,上狱属所二千石官。”具狱似亦指完成狱案文书。
[4]县官,官府。尽,讫、到。《助字辨略》卷三:“《汉书·诸侯王表》:‘自雁门以东,尽辽阳,为燕代。’此‘尽’字,犹云‘讫’也。”甲寅,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