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国际商务类应用型“十二五”规划教材》共分九章,力求内容翔实、文字简洁,较为全面、系统地介绍不同性质的融资方式和结算工具,全面阐述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概念与操作流程;重点介绍国际贸易融资,结合案例详细论述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管理方法与措施。《国际结算/国际商务类应用型“十二五”规划教材》不但可以作为高校的教材,也可以作为外贸在职人员的业务指南,同时也可以作为自学人员的考试辅导材料。
本书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为了应对目前高校教学改革新形势而适时推出的应用型本科系列教材之一。选择、运用合适的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方式是从事国际贸易人员所必需的技能。近年来,我国外贸大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国际结算方式和融资方式也有新变化,而目前我国相关教材的编写最大的缺陷是脱离了我国的社会实践,使学生就业后产生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编写一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用的国际结算教材,已成为当务之急。
作者在编撰本书之前,已出版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紧密相结合的国际贸易图书,内容简明易懂,案例丰富,以独特的风格赢得了高校师生的喜爱与欢迎,一经问世,供不应求,多次加印,并在短时间内再版,在我国众多的同类教材中独树一帜,开创了图书出版的新气象。应出版社之邀,作者再次编写了本书。本书实用性和可读性较强,对于国际贸易人员一定大有裨益。
随着全球经济化的推进,各国间的货物、劳务、人才、资本及技术等资源不断流通与交换,跨国支付和结算成为必然。国际贸易复杂多变,每种不同的贸易方式都存在着不同的风险。国际贸易的有关各方都必须清楚了解每种贸易方式的流程和各环节的风险,然后寻找合适的工具来尽量降低或转移风险。
国际结算是指运用某种途径和特定货币以结清国际间进出口企业之间因贸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是按买卖双方议定的具体交单和付款方式来办理单据和货款的双向对流,通过国际商业银行利用转账方式实现货币的转移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在信用证、托收、汇款或保函项下,以真实的国际贸易为基础,向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一种贷款或信用支持。通过贸易融资,进出口商不仅可以获得资金或将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而且可以分散或转嫁国际贸易中的国家风险、银行风险、汇率风险等不确定因素。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第一节 国际结算的概念及分类
第二节 国际结算的业务种类
第三节 国际结算适用的惯例与规则
第四节 国际结算的货币和银行网络
第五节 国际结算的支付体系
第二章 外汇、汇率与进出口报价
第一节 外汇与国际收支
第二节 外汇汇率与汇率制度
第三节 汇率折算与进出口报价
第三章 国际结算支付工具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四章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
第一节 汇付
第二节 托收
第三节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防范
第五章 信用证支付方式
第一节 信用证概述
第二节 信用证的形式与基本内容
第三节 SWIFT信用证
第四节 信用证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节 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第六章 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第一节 信用证欺诈行为概述
第二节 卖方欺诈行为与防范
第三节 买方欺诈行为与防范
第四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五节 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析
第七章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 银行保函
第二节 备用信用证
第八章 国际结算风险管理
第一节 国际结算风险及其管理
第二节 外汇风险及其管理
第三节 国际结算风险的应对
第九章 国际结算中的贸易融资
第一节 信用证项下的融资
第二节 福费廷
参考文献
3.票据法具有统一性
票据法本身为国内法,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票据法日趋统一,如《日内瓦统一法》使加入该公约的国家的票据法统一起来,而许多未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也力求使自己的票据法与其统一起来。例如,现在德国的票据法和支票法与日本的票据法和支票法几乎逐条相同。可以说,票据法是国际上统一程度最高的法律。当然,《日内瓦统一法》与英美票据法仍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两大票据法系
19世纪末,为了从法律上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欧洲各国对票据相继立法。之后,逐渐形成了目前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两大票据法系,即以《日内瓦统一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的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分歧:
1.票据的分类不同
《日内瓦统一法》将汇票、本票视作一类,而把支票看作另一类,包括《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统一支票法公约》。《英国票据法》则认为汇票是基本票据,因汇票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而派生出本票和支票。但在实务中,该分歧并不影响票据的使用。2.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同
《英国票据法》对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和流通中派生出的当事人加以区别,把持票人分为对价持票人和正式持票人,并赋予他们不同的权利——正式持票人才对票据拥有完全的权利。《日内瓦统一法》则不强调是否支付过对价,只要票据上的背书是连续的,持票人就是“合法持票人”,就对票据拥有完全的权利。
3.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英国票据法》认为,背书加签名才能将票据转让,假签名(伪造背书)根本无效,票据权利没有转让,其后的受让人根本未得到票据权利,付款人有义务鉴别背书的真伪,但实务中付款人鉴别背书的真伪是困难的,因而伪造背书的风险最终由从伪造者手中取得票据的人来承担。而《日内瓦统一法》认为,付款人付款时不需要认定背书真伪,伪造背书的风险应由丢失票据的人承担,票据受让人仍拥有票据权利,付款人付款后即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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