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风险控制手册》精选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涉税风险典型案例,对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诸多税务风险进行重点提示,揭示税务风险点的查找方法和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主要税种,共列示出三百多个涉税风险点,为纳税人建立起了控制税务风险的防火墙,必将会更好地指导纳税人的实践活动。
《纳税风险控制手册》适用于从事纳税事务的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以及从事财税培训的培训人员。
美国著名文学家、政治家弗兰克林有一句名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中现行有效的税收文件有2606个,如果加上各地税务机关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税收文件高达12230个!现有税收文件浩如烟海,新的税收文件不断出台。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由于平时忙于企业经营管理,很少有时间去收集、整理、研究税收法规,对税收政策往往都是一知半解,有的无意中偷漏了巨额税款,还有的稀里糊涂地缴了冤枉税。从我们近几年的职业生涯来看,几乎每一家企业都存在税务问题,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如何提前预知企业的税务风险,做到依法纳税、准确纳税,既是每一个企业的美好愿望,也是我们税务专业人员的责任。
为了广大纳税人能够做到依法纳税,彻底规避税务风险,我们在广泛参考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们的工作实践,编写了这本《纳税风险控制手册》,用以指导企业开展税务自查,做到税务风险早知道、早管控。本书中的典型案例和税收风险点均是编者从实务工作经验中提炼出来的,对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税收风险点进行了提示,并提供了查找风险的方法和相关税收政策。本书紧密结合企业经营实际,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操作性。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中税咨询集团资深税务专家杨继美老师以及赵文源、叶艳等同志给予了很大的帮助,提供了一些精彩的案例,在此深表感谢。由于税务风险的多样性、变化性和复杂性,再加上编写时间较为仓促,错误之处在所难免。对于本书中的缺憾和不足之处,敬请各位读者不吝赐教、斧正,让我们在共同学习与思考中,不断改进、完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14.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案例: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于2()()8年1月共投资1()()O万元设立D公司。2012年1月,D公司以10%年利率从A、B、C三个公司借款2 700万元。假设A、B、C、D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该案例中,借款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吗?
风险点
查核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第二条规定外),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否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识别方法
(1)审查企业成立章程等,核实企业资金来源、购销渠道,确定企业间是否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是否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以此确认双方企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2)检查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关联企业投资的性质。
(3)检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不超过标准的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
政策精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史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一百一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财税[2008]12l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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