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高等院校国际商务应用型规划教材》共分12章,从国际商品购销合同各项条款的内容人手,详细地阐述了进出口业务中涉及的关于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支付、检验、报关、索赔、仲裁等环节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注重实践环节的内容安排,在每项内容的编写中都会系统、清晰地写明这个环节在进出口业务中的操作程序及相关的贸易单据的内容。再通过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让学习者清晰地学到进口和出口的整个过程。最后介绍了国际贸易中比较常用的一些贸易方式。
·图(表)文结合,系统讲解国际贸易实务的理论知识
·案例导入,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
·知识拓展,开阔学习视野,丰富学习内容
·课件配套,方便课堂教与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贸易实务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流程
第三节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与标的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第三章 国际贸易术语及惯例
第一节 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
第四章 商品的价格
第一节 商品价格的掌握
第二节 商品的定价方法
第三节 计价货币的选择
第四节 佣金与折扣的运用
第五节 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核算
第六节 商品的价格条款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 国际货物的运输方式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单据
第三节 装运条款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
第三节 我国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第四节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第五节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第七章 国际货款的支付
第一节 国际货款结算的票据
第二节 汇款
第三节 跟单托收
第四节 信用证
第五节 银行保函
第六节 国际保理业务
第七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
第八章 商检与报关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报关与海关管理
第三节 海关监管货物
第四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九章 贸易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一节 争议和索赔
第二节 不可抗力
第三节 仲裁
第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
第一节 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
第二节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方式
第一节 经销与代理
第二节 寄售与拍卖
第三节 转口贸易与对销贸易
第四节 加工贸易
参考文献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检验检疫职能,对一切进入中国国境和开放口岸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和邮寄包裹等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及检疫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对发现检疫对象或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消毒、灭菌、杀虫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并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对于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注册登记的向中国输出有关产品的外国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其产品方准进口。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对列入应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对象和范围的人员、货物、危险品包装和装运易腐易变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按照中国的、进口国的、或与中国签有双边检疫议定书的外国的或国际性的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必要的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检疫和环保条件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生产加工安全或卫生保证体系的注册登记,或必要时帮助企业取得进口国有关主管机关的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发现检疫对象或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商品,有权阻止出境;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品包装容器,不准装运危险货物;不符合卫生条件或冷冻要求的船舱和集装箱,不准装载易腐易变的粮油食品或冷冻品;对未取得安全、卫生、检疫注册登记的涉及安全卫生的产品的生产厂、危险品包装加工厂和肉类食品加工厂,不得生产加工上述产品。
上述这些对出境货物、包装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都具有相当的强制性,是国家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维护根本经济权益与安全的重要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1)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认证是为了满足进口国的各种规定要求。
(2)对进出口商品的官方检验检疫和监管认证是突破国外贸易技术壁垒和建立国家技术保护屏障的重要手段。
(3)加强对重要出口商品质量的强制性检验是为了促进提高中国产品质量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利扩大出口。
(4)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是为了保障国内生产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
(5)在国际贸易中,对外贸易、运输、保险双方往往要求由官方或权威的非当事人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包装、装运技术条件提供检验合格证明,作为出口商品交货、结算、计费、计税和进口商品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问题的有效凭证。
(四)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对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品,以及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品的容器、包装物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含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疫,对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疫情的传人传出,保护国家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履行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检疫协定书的义务,突破进口国在动植物检疫中设置的贸易技术壁垒,从而使中国农、林、牧、渔产品在进口国顺利通关入境,促进农畜产品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五)国境卫生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屏障
中国边境线长、口岸多,对外开放的海、陆、空口岸有100多个,是世界各国开放口岸最多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各种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和流行,还出现了一批新的传染病,特别是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等一些烈性传染病及其传播媒介。因此,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强制性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人或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务院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以及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依照检验检疫法律而设定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的发展,检验检疫机构不断扩大,机构的设定从沿海沿边口岸扩大到内陆河沿江、沿边检验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并形成了集中统一管理的垂直领导体制。
(一)检验检疫的管理体制
我国检验检疫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和人员编制、财务及其业务。
(二)检验检疫的组织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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