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合同(从履行到争议解 决)/饭店经理人丛书》以时间为主线,从酒店业主和 管理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起,引用双方在意向书履行 阶段、技术合同谈判和履行阶段、管理合同谈判阶段 、开业前技术合同履行阶段、开业前管理合同履行阶 段、开业后管理合同履行阶段的各主要方面和管理合 同违约终止等阶段的具体案例,对其逐一进行分析解 ,读;特别是在酒店开业后阶段,专门就酒店管理的 人、财、物等核心内容进行分章扩展讲解;最后以争 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作为全书的归结和落脚,试图为 读者指明更为清晰和更具可操作性的解惑之路。
在《酒店管理合同(从履行到争议解决)/饭店经 理人丛书》中,作者就该等争议和纠纷进行或繁或简 的解析,介绍相关知识背景和法律常识,分析处于不 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风险及其不 同特点,解析其中昕涉及的商业问题和法律问题,引 领读者做深层次思考,并尽可能从多个角度分析解决 思路、方案及方法,在引导读者寻找合适解决方式的 同时,也可以启发读者防范类似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 ,以期达到切实有效的实践指导成效。
王丽华,先后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和新加坡国立大学(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在新加坡著名的李及李律师事务所、美国格杰律师事务所、美国瀚宇事务所等国际著名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工作十余年,现为中伦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从事酒店法律实务业务十余年,参与过上百个酒店项目,在酒店委托管理、酒店投资及并购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第一编 从意向到签约
第一章 《意向书》的履行
第一节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第二编 从签约到开业
第二章 酒店开发技术协助
第一节 品牌标准的差异
第二节 技术协助服务的定位
第三节 第三方顾问的选聘
第四节 酒店行业硬件星评标准
第五节 对周边配套设施的要求
第六节 管理方内部技术意见的分歧
第七节 《技术服务合同》的转让
第八节 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能力
第九节 酒店样板房的核查 第一编 从意向到签约
第一章 《意向书》的履行
第一节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第二编 从签约到开业
第二章 酒店开发技术协助
第一节 品牌标准的差异
第二节 技术协助服务的定位
第三节 第三方顾问的选聘
第四节 酒店行业硬件星评标准
第五节 对周边配套设施的要求
第六节 管理方内部技术意见的分歧
第七节 《技术服务合同》的转让
第八节 合同双方的实际履行能力
第九节 酒店样板房的核查
第十节 酒店工程进度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一节 酒店开发的技术责任范围划分
第十二节 酒店品牌标准责任的落实
第三章 酒店开业前筹备
第一节 酒店开业前支出费用
第二节 酒店开业前人事安排
第三节 首个财务年度预算的审批
第四节 合同的签约主体
第三编 从开业到终止
第四章 人事安排
第一节 酒店总经理聘请之困境
第二节 酒店总经理的中途缺失
第三节 业主代表如何代表业主
第四节 酒店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关系
第五节 酒店总经理过错的归属
第六节 酒店总经理的撤换
第七节 酒店总经理的竞业禁止
第五章 财务和费用
第一节 财务印章的管理
第二节 年度预算的制定
第三节 年度预算的调整
第四节 酒店财务账簿的审计
第五节 财务双签制度的执行
第六节 酒店经营中的重大合同
第七节 储备基金的使用
第八节 管理费用的税负承担
第六章 物业和资产
第一节 酒店的用地性质
第二节 酒店管理区域的确定
第三节 公共区域的管理及费用分摊
第四节 酒店设备及物资采购
第五节 酒店资产的保管和盘点
第六节 酒店资产的转让
第七节 不干扰协议的履行
第八节 酒店损毁和征用赔偿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酒店品牌注册
第二节 品牌标准的变更
第三节 合同终止后摘牌
第四节 集团服务和品牌标准的关系
第五节 管理公司的专有资料
第六节 业主对品牌的合理使用
第七节 品牌公寓对品牌的使用
第八章 业绩考核
第一节 业绩考核的时间设置
第二节 业绩考核条款的落空
第三节 业绩考核的例外情况
第九章 发展限制
第一节 业务发展的时/空限制
第二节 对发展限制的限制
第十章 违约和终止
第一节 违约赔偿金的计算
第二节 故意不当行为和重大过失责任
第三节 《管理合同》的终止难题
第四节 有限的违约赔偿金
第五节 天价违约索赔
第六节 法定抗辩权
第四编 从争议到解决
第十一章 专家解决机制
第一节 专家解决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 专家解决的程序
第三节 专家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四节 选择专家解决的利与弊
第十二章 仲裁解决机制
第一节 仲裁解决机制的特点和优点
第二节 仲裁机构/仲裁地的选择
第三节 仲裁条款的效力
第四节 提起仲裁应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章 诉讼解决机制
第一节 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实践应用
第二节 诉讼作为辅助争议解决方式的应用
第十四章 其他通用条款
第一节 管辖法律
第二节 不可抗力
第三节 政府批准
第四节 合同语言
第五节 保密义务
第六节 通知
后记
精彩书摘
④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从管理公司认可的设计师名单中选聘设计师。
对于上述不同情形,我们将在下文分情况讨论。
在上述第1种情况下,当管理公司仅仅建议业主选聘富有经验的设计师时,业主并没有强制性义务必须按照管理公司的要求选择其满意的设计师。这种情形常见于几种情况。例如,管理公司对于在国内开展酒店业务的经验和市场地位可能较为有限,因此其与业主之间的商业条件谈判天平更倾向于业主一方。管理公司为了达到其取得本酒店项目的目的,弱化了其对于设计师水平的要求。另一种可能是因为管理公司对业主比较了解,业主对于酒店开发建设拥有足够的经验,管理公司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业主建设开发酒店的能力,因此作为一种商业策略,管理公司对业主选聘设计师的问题不再进行强制性要求。在此,对于业主而言,我们认为,从保障设计品质和为保障酒店物业未来的升值潜力出发,业主仍有必要选择经验丰富、有足够高档酒店设计建设经验的设计师参与本项目。业主切不可从短期节省成本考虑出发,选聘能力不足的设计师,以免影响酒店未来开发经营及物业价值,也减少就此可能与管理公司间发生争议的概率。
关于第2种情况,在管理公司同意与业主方协商选聘设计师事宜时,管理公司会要求业主聘请的设计师应征得管理公司的同意,或起码要征求管理公司的意见,即事后认可的程序。这种设计师的选聘模式在实践中十分常见,管理公司可能会就设计师选聘事宜为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如果业主要求,管理公司还可能为业主提供一个管理公司认可的设计师建议名单,由业主自行与设计师进行接触,并最终由业主方选聘中意的设计师。业主也可能从管理公司推荐的名单之外选择设计师,但也需要与管理公司进行沟通。
在第3种情况下,在管理公司要求业主选聘富有经验的设计师时,一般管理公司会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业主选聘具备某种资质或具备某种设计经验的国际设计师。此时管理公司对业主的要求是强制性的,业主必须从具有该等资质及经验的设计师中选聘其认可的设计师。第3种情况与第2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管理公司在《管理合同》中所提出的约束性条件一般会将设计师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因此从合同约定层面上讲,业主选择设计师的空间更为有限,而第2种情况给予业主的选择空间相比更大。
至于第4种情况,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从管理公司认可的设计师名单中选聘设计师时,这种情况类似于第2种情况和第3种情况的结合,即管理公司为业主方提供认可设计师名单,业主仅可在名单中进行选择,且业主无权在管理公司提供的名单外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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