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环境保护重要文件选编工作必须坚持总结过去、立足现在、着眼未来,在不断提高选编质量上下工夫,以对历史和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紧紧扣住环保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重要部署的新思路、新举措,集中反映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取得的新成就、新经验;系统总结环境保护在落实主题主线和新要求,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保稳定方面的创造性工作;充分展示环保人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努力争当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倡导者、引领者、实践者和推动者的崭新风采,发挥好环境保护重要文件选编在统一思想和行动、凝聚智慧和力量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推动环保工作取得新成就、谱写新篇章,以优异的工作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国务院有关环境保护文件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关于决定接受《(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修正案》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的批复
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黏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报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报告的函
二、环境保护部与有关部委联合发文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关于2010年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氯氟烃豁免使用量的公告
一、国务院有关环境保护文件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关于决定接受《(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蒙特利尔修正案》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北京修正案》的批复
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黏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报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报告的函
二、环境保护部与有关部委联合发文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关于2010年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氯氟烃豁免使用量的公告
关于2009年度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核查及处理结果公告
关于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公告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的通知
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加强二(口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发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的公告
关于发布2010年1-7月份全国关停小火电机组情况的公告
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清理钢铁项目的通知
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
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旋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张少春副部长、周建副部长、姜增伟副部长在全国家电以旧换新
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关于发布耐火黏土(高铝黏土)行业准入标准的公告
关于发布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的公告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关于废止《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9年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的通知
三、环境保护部令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本套系列套材还包括:
《环境保护文件选编2010 中册》
《环境保护文件选编2010 下册》
第三十条【使用备案】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应当在首次使用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制造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或者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的说明材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使用境外单位制造的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备案手续,应当同时为运输容器确定编码。
第四章放射性物品运输批准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运输基本要求】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报告书编制】托运人应当委托持有甲级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
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运输审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颁发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对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运输批准书】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托运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
(三)运输容器设计批准编号、运输方式和运输方案;
(四)操作管理附加措施和规定;
(五)有效期限;
(六)批准日期和批准书编号。
第三十五条【运输批准延续】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为5年。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托运人应当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原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二)原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内运输容器使用情况报告,包括维护、维修和安全性能评价情况说明;
(三)运输活动情况报告,包括运输方案、辐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执行情况说明。
对于托运人提出的批准书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运输批准变更】持有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启运备案】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一)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测备案表;
(二)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复印件;
(三)辐射监测报告。
前款规定的辐射监测报告,在托运人委托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对拟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后,由辐射监测机构出具。
收到备案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启运前将备案表通报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途经地和抵达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特殊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无法完全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需要通过特殊安排来提高运输安全水平的,托运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在运输前报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一)因形状特异不适宜专门设计和制造运输容器的;
(二)只是一次性运输,专门设计和制造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运输容器经济上明显不合理的。
第三十九条【过境运输审批】一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托运人获得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后,方可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
第四十条【过境运输备案】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从境外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监测,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应的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监测报告备案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