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思维导论》中,首先,制定法规范的内容之确定和推论过程,合乎逻辑地占据了较大篇幅。在解释方法问题上,恩吉施遵循着受萨维尼影响的传统的方法准则(Methodenkanon),但他也同时正确评价了新的诠释学观点。一方面,对基于民主合法性的法律,法律者有服从的义务,另一方面,法律者总是面临一些棘手的问题:如何“正确地”适用制定法,如何可以有责任意识地去续造制定法。
《法律思维导论》是法律方法论的经典之作,陪伴了几代法律者。自1956年第一版问世以来,已多次再版。虽然此书一直在被现实化,但在这个过程中,历来的文本并没有实质的改变,其阐释部分依然是超时代的、经典的,仍然不断地吸引着众多渴求知识的人。
修订说明
也许受恩吉施和《法律思维导论》双名之诱,读者厚爱有加,使本书于2004年初版后重印四次,但其中少数误译和不难见的硬译,让他们不适久矣,也令我不安至今。此次修订力图消除误解,降低生硬度,当然,如要完全浸入作者近60年前的文义和意蕴,即便不正襟危坐,恐仍需酽茶伺候。感谢我的学生钟驰名一字一句地通读挑错。愿这类阅读不再。
鉴于方便引导读者直接进入阅读,本次修订将正文前的中德文文献对照索引、德中文缩略语对照表放置附录。
郑永流
2014年2月18日于京北龙城花园
卡尔·恩吉施,1899年3月15日生于吉森(Giessen),1990年9月11日终于阿尔蔡的尼德-维森的卡尔·恩吉施(KarlEngisch)几乎是20世纪的伴路人。1917年他完成高中学业后作为志愿兵参加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从1918年至1921年,恩吉施在吉森和慕尼黑研习法学和哲学。在黑森完成法律候补文官见习后,紧接着,他在其父亲的律师事务所里工作了几年,1929年在黑森随沃尔夫冈·米特迈尔(WolfgangMitermaier)以那本刑法论著《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考察》获得教授资格。在其刑法著述,同时也在其方法-科学思维中,恩吉施另还极大坯受恩斯特·贝林(ErnstBeling)以及哲学家恩斯特·封·阿斯特尔(ErnstvonAster)的影响。
在于吉森、弗莱堡和慕尼黑任代理教授(Lehrstuhlvertretung)之后,1934年夏天,恩吉施受任前往海德堡接替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哲学教席。当时,依据1933年4月7日的"重组职业公务员法",拉德布鲁赫被解职。但这并未损害拉德布鲁赫与恩吉施之间的良好个人关系。1938年拉德布鲁赫写信给恩吉施:"您知道,对于我来说,失去了我的教席是多么的痛苦,然而,我能想到,在那个位置上,没有一个接任者比您更令我喜欢,对于我们之间一开始业已建立的和现在未中断的良好关系,我感到高兴"。1在民族社会主义时代,恩吉施与新的法律秩序和政治体制保持着批评的距离。不同于大多数同僚,他没有顾忌在其著述中继续引用犹太作者(的作品)。在先拒绝了莱比锡、维也纳和汉堡的聘任后,1953年恩吉施转往慕尼黑大学。1967年他退休,1971年回到海德堡,自1972年起,由于一个名誉讲席他与那里的法学院联在了一起。
德文第九版编者序
卡尔·恩吉施的《法律思维导论》是法律方法论的一本经典之作,它陪伴了几代法律者。自1956年第一版问世以来,此书一直在被现实化,但在这个过程中,原来的文本没有实质的改变。在1990年卡尔·恩吉施去世之后,便提出了一个任务,即,使自1977年以来不再有新编辑的本子,适应当前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的形势。因为其阐述部分实质上可以作为超时代的和经典的,在此有意识地只做很少的谨慎的编修,这种编修考虑到现实的法律情况;只是在“裁量”部分存在着现实化的特殊必要性。然而,相当多的改变是在自第七版以来急剧增加的注释部分,这是必不可少的。整个注释篇幅大为减少,以便完全列出注释所引文献资料,并为新的征引腾出空间。恩吉施对旧文献作的大量说明所涉及的东西,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1983年的第八版。为了避免麻烦的查阅,将至今置于书尾的注释直接放在正文下。除此之外,这一版补充了人名和文献索引。本版还包括一个有关卡尔·恩吉施生平和著作的后记。
托马斯·维腾贝格尔迪尔克·奥托
弗莱堡,199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