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关键技术研究与分配试点》介绍了目前国内外水权制度改革与水权分配进展。通过研究,提出了具有普适性的初始水权分配模式——太子河模式,凝练了分配原则、程序和协商机制,提出了分配的双总量控制指标和协调参数指标体系、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方法、预留水量设置方法、剩余水量的计算方法、分配方案的评分方法,建立了基于协调参数指标体系的分配模型和交互式多目标分配模型。依据这些理论方法和关键技术,对太子河流域和大凌河流域进行了分配试点,制定了详细分配方案和松辽流域主要跨省河流的省际总量分配方案。《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关键技术研究与分配试点》的理论方法和关键技术及分配经验可推广应用于其他江河流域的初始水权或水量分配。
《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关键技术研究与分配试点》可供水资源、水利水电规划与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高校有关专业师生参考。
前言
第1章 概论
1.1 初始水权分配研究的背景
1.2 研究的目标和意义
1.3 主要研究成果与创新点
第2章 国内外水权制度改革与水权分配进展
2.1 国外水权制度演变与水权分配实践
2.2 国内水权制度改革的探索
第3章 与水权有关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关系探讨
3.1 水权和水权制度与产权的关系
3.2 初始水权分配与水资源配置的关系
3.3 初始水权分配的社会影响及其与市场机制的关系
第4章 初始水权分配的原则
4.1 分配原则的分类
4.2 以往采用过的分配原则
4.3 具有普适性和可操作性的分配原则
4.4 各条分配原则的关系及其矛盾协调处理
第5章 初始水权分配的模式和程序及操作规则
5.1 分配模式
5.2 分配的基本程序或阶段及其工作内容
5.3 分配的操作规则
第6章 初始水权分配的约束条件
6.1 一般约束条件
6.2 特殊约束条件
第7章 初始水权分配的协商机制研究
7.1 各阶段需要协商的问题及内容
7.2 协商机制
7.3 仲裁机制
第8章 双总量控制指标和预留水量与剩余水量
8.1 双总量控制指标
8.2 预留水量
8.3 剩余水量
8.4 预留水量和剩余水量的管理
第9章 基于初始水权分配的生态环境需水量研究
9.1 生态环境需水量的计算方法
9.2 太子河流域生态环境需水量研究
9.3 大凌河流域生态环境需水量研究
第10章 初始水权分配协调参数指标体系研究
10.1 协调与协商的关系
10.2 需要协调的问题筛选
10.3 初始水权分配协调参数指标体系
10.4 协调参数方案与协商的关系
第11章 基于协调参数的初始水权分配模型
11.1 水资源系统的概化与分析
11.2 分配模型的构成及各模块的作用
11.3 水资源优化配置子模型
11.4 初始水权分配方案评价子模型
第12章 交互式多目标初始水权分配模型
12.1 交互式多目标水权分配模型的总体构思
12.2 预分配模型的构建
12.3 第一阶段预分配模型
12.4 第二阶段预分配模型
12.5 交互式诊断模型
12.6 交互式分配模型
第13章 太子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研制
13.1 太子河流域概况
13.2 太子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框架
13.3 现状年水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
13.4 水资源工程及其调蓄能力和供水能力分析
13.5 社会经济发展及其需水量预测分析
13.6 基于分配原则和协调方案的水权需求量研究
13.7 初始水权分配方案设置
13.8 现状年太子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成果
13.9 2015年太子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成果
13.1 02030年太子河流域年初始水权分配成果
第14章 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方案研制
14.1 大凌河流域概况
14.2 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的框架
14.3 现状年水资源利用合理性分析
14.4 水资源工程及其调蓄能力和供水能力分析
14.5 社会经济发展及其需水量预测分析
14.6 基于分配原则和协调方案的水权需求量研究
14.7 初始水权分配方案设置
14.8 现状年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成果
14.9 2030年大凌河流域初始水权分配成果
14.10 采用不同分配方法得到的分配方案比较
第15章 松辽流域初始水权的省际总量分配方案研制
15.1 跨省河流总量分配的基本原则
15.2 省际总量分配控制性指标体系
15.3 跨省河流省际总量分配方案研究
15.4 省际总量分配方案的协调和协商
第16章 结论与建议
16.1 初始水权分配研究的结论
16.2 关于做好初始水权分配及其方案实施的建议
附表
附表1 2007年太子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典型年供需平衡表
附表2 2007年太子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典型年国民经济水权及其分项结果
附表3 2007年太子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控制断面的下泄水量及流量
附表4 2015年太子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典型年供需平衡表
附表5 2015年太子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典型年国民经济水权及其分项结果
附表6 2015年太子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控制断面的下泄水量及流量
附表7 2030年太子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典型年供需平衡表
附表8 2030年太子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典型年国民经济水权及其分项结果
附表9 2030年太子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控制断面的下泄水量及流量
附表10 2030年太子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生态控制断面的下泄水量及流量过程
附表11 2005年大凌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典型年供需平衡表
附表12 2005年大凌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典型年国民经济水权及其分项结果
附表13 2005年大凌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控制断面的下泄水量及流量
附表14 2030年大凌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典型年供需平衡表
附表15 2030年大凌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典型年国民经济水权及其分项结果
附表16 2030年大凌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控制断面的下泄水量及流量
附表17 2030年大凌河流域推荐分配方案各生态控制断面的下泄水量及流量过程
附表18 2020年松辽流域初始水权的省际总量分配方案(P=50%)
附表19 2020年松辽流域初始水权的省际总量分配方案(P=75%)
附表20 2030年松辽流域初始水权的省际总量分配方案(P=50%)
附表21 2030年松辽流域初始水权的省际总量分配方案(P=75%)
通常具有法定效力的初始水权分配一般是从上一个区域(流域)向下一个区域(行政区域)的一个层级的分配。例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给地市,这种情况下的水权分配协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只含地市一级代表不含地市以下行政区的代表。如果是同时向两个层级的行政区域分配水权,例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分配给地市和县(区),这种情况下的水权分配协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要含地市和县区两级代表。在召开协商会议时,要根据协商的问题决定邀请哪一层级的代表或哪些方面的代表参加。
初始水权分配的协商主体由水权分配各利益方的代表构成。在上述协商机构中或每次协商会议成员中都必须由相关协商主体构成。
协商客体就是初始水权(包括数量、质量、时间分布等)。对于每次协商会议来说,协商客体就是各阶段存在分歧、需要协商解决的内容或问题。
7.2.2协商程序
(1)协商机制的启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协商条件,决定是否启动协商机制。
(2)成立协商(调)委员会。成立与协商客体相关的各主体代表参加的协商委员会,明确协商内容,确立协商规则,进行民主协商。
(3)进入协商的程序。协商程序一般由协商委员会秘书处将需要协商的议题提交协商委员会进行协商,也可以由与协商客体相关的任何主体向协商委员会的秘书处提出协商请求。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协商委员会就该具体议题进行协商。与协商客体相关的各主体代表参与民主协商。
(4)协商并达成合意。启动协商机制的目的是达成合意,不是走过场或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一旦启动协商程序,经过协商或仲裁必须达成合意。7.2.3协商规则
通常初始水权(或水量)分配协商的规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协商的方式。采取平等协商的方式和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即各方都有充分表达观点和意愿的权利,是否对某些问题作出让步及让步的程度完全出于自愿。
(2)协商原则。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遵守共同基础原则,即当遇到有分歧的问题时,先让各方举出数据和证据以及利弊分析结果,表明观点和立场,再进行会议讨论;对于一些复杂的问题,必要时可请水权分配技术组就讨论形成的几个解决或协调方案进行系统的分析计算和各方案的优缺点进行分析比较,然后,再进行讨论和协商,各方表明观点和能否作出让步及其程度;协商内容都限定在法律法规、国家及上级政策所允许的范畴之内;法定初始水权分配要经过若干阶段,各阶段有各阶段的协商问题,前面阶段经过协商达成的合意,要成为后面阶段有关问题协商的基础。后面新出现的分歧的协商,如果与以前协商达成的合意有关,则协商各方都要尽量遵守原合意,在此基础上协商比较容易取得新的协商成果,避免和减少在同类问题上的反复。如果经过数轮协商仍然不能够达成协议,可以在协商会议进行表决。表决权、表决方式、决议通过要求要事先得到各协商主体的同意。决议通过要求可以有简单多数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以及全体通过等标准,要根据具体问题确定。对于特别重要的问题,例如涉及个别利益方的重大利益问题,不能以前两种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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