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领域经受了现代医疗科技的全面洗礼,对个人及社会均产生了近乎颠覆性的影响。生殖医疗技术的应用既涉及个人自由,又关乎社会利益,应纳入法制轨道。其规制宜遵循四项准则:医疗需要、负担衡量、少数主义及权利均衡。助孕所生的孩子,其身份界定应超越基因联系,坚持生育意愿准则,兼顾儿童利益。代孕有限开放才是应对之道,即坚持医疗需要原则,对不育人群开放。在孕检领域,以强制免费孕检替代婚检、依据侵权规则分配风险。节育领域,法律规制应矫正性别不公现象、细化规范,保护弱势群体基本权益。
周平,女,1976年生,宁夏中卫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1998年、2001年、2008年先后获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民商法学,曾参与多项国家、省部级课题研究,主持校级课题:科技进步对民法制度的影响。调研报告《民族地区生育政策执行现状、长期影响及对策研究——以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为例》获2007年国家民委优秀社科成果奖。与人合著《网上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中南民族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多篇。
第一章 生殖医疗技术应用规制的原理分析
第一节 生殖医疗技术发展简述
一 助孕技术简介
二 代孕技术简介
三 孕检技术简介
四 节育技术简介
第二节 生殖医疗技术与生殖自由
一 生殖自由概述
二 生殖医疗技术对生殖自由的影响
三 生殖自由对生殖医疗技术的影响
第三节 生殖医疗技术与公共利益
一 生殖医疗技术与经济
二 生殖医疗技术与文化
三 生殖医疗技术与法律
第四节 生殖医疗技术的规制原理 第一章 生殖医疗技术应用规制的原理分析
第一节 生殖医疗技术发展简述
一 助孕技术简介
二 代孕技术简介
三 孕检技术简介
四 节育技术简介
第二节 生殖医疗技术与生殖自由
一 生殖自由概述
二 生殖医疗技术对生殖自由的影响
三 生殖自由对生殖医疗技术的影响
第三节 生殖医疗技术与公共利益
一 生殖医疗技术与经济
二 生殖医疗技术与文化
三 生殖医疗技术与法律
第四节 生殖医疗技术的规制原理
一 医疗需要原则
二 负担衡量原则
三 少数主义原则
四 权利均衡原则
第二章 助育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生命遗传物质位格的法律规制
一 生命遗传物质概述
二 配子的法律地位界定
三 准胚胎的法律地位厘定
四 胚胎与胎儿的法律地位确定
第二节 生命遗传物质流转的法律规制
一 生命遗传物质捐献的法律规制
二 生命遗传物质交易的法律干预
三 死者生命遗传物质提取的法律应对
第三节 生命遗传物质使用的法律规制
一 生命遗传物质使用原则——医疗需要
二 生命遗传物质使用对象——不育人群
三 生命遗传物质使用程序——医疗机构提取、培育、植入
第四节 应用助孕技术所生婴儿的法律地位
一 助孕生殖中确立亲子关系的准则
二 已婚夫妇使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婴儿的地位
三 单身妇女使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婴儿的地位
第三章 代孕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代孕技术应用的法例与学说
一 代孕技术概述
二 代孕技术应用的相关法例
三 代孕技术应用的学理争议
第二节 代孕技术应用的法律选择——禁止还是开放
一 应否允许代孕技术使用的衡量标准
二 反对代孕技术应用的不合理性
三 禁止代孕技术应用的危害性
四 有限开放代孕技术使用的合理性
第三节 代孕技术开放的法律尺度——有偿还是无偿
一 有偿代孕与剥削
二 剥削的互利与自愿
三 有限开放有偿代孕的合理性
第四节 代孕技术应用的制度设计
一 委托方资格限制
二 代孕者条件要求
三 允许代孕的类型
四 代孕协议的政府监管
五 代孕协议的强制力
第四章 孕检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孕检技术概述
一 孕检技术的历史发展
二 孕检技术的主要类型
第二节 孕检技术应用的意义
一 孕检技术应用的理论基础
二 孕检技术应用的社会功能
第三节 孕检的强制与免费
一 孕检应否强制
二 孕检应否免费
三 强制免费孕检的实施
第四节 出生缺陷的风险负担
一 出生缺陷风险负担问题的提出
二 出生缺陷风险负担的法例与学说
三 出生缺陷风险负担问题的分析
四 出生缺陷风险负担问题的解决
第五章 节育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节育技术概述
一 节育技术应用的历史发展
二 节育技术应用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节育技术研究应用中的性别公正问题
一 节育技术研究应用中的性别失衡现象
二 节育技术研究应用性别失衡的原因分析
三 重建节育技术应用中的性别公正
第三节 未成年人节育的权利探讨
一 未成年人节育问题的提出
二 未成年人节育问题的分析
三 未成年人节育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 弱智群体应用绝育技术的规制
一 强制绝育问题的提出
二 强制绝育合理性分析
三 强制绝育的制度设计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