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财政经济管理类各专业必修专业基础课程。《税法/普通高等教育应用创新系列规划教材·经管基础课程系列》紧密结合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实际,吸收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税制改革的最新动向,全面阐述了税收制度的理论和实务,内容新颖,体例独特,案例丰富,实用性强。《税法/普通高等教育应用创新系列规划教材·经管基础课程系列》系统地介绍了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行为税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及纳税基础。每章后有类型多样、内容丰富的课后练习题,供学生练习以巩固所学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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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普通高等教育应用创新系列规划教材·经管基础课程系列》:
第一章 税法概论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的概念
(一)含义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1.税收属于分配范畴
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属于分配范畴。税收就是把一部分社会产品强制地。无偿地转为国家所有,归国家支配使用;从征税的结果来看,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当年的社会总产品或总价值,只是改变了原有的分配结构,形一种新的分配结构。因此,税收属于分配范畴。
2.税收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社会产品的分配总是要以一定的权力为依据。分配的权力有两种: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国家征税是把一部分原本属于社会成员所有的产品无偿地转归国家所有,其分配实现的依据既不是生产资料所有权,也不是劳动力所有权,只能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3.税收的目的是满足国家履行其公共职能的需要
国家利用税收这一分配方式取得财政收入,其目的是满足其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必须具备一定的外部祭件,如和平安定的环境。良好的社会秩序及各种便利的公共设施等。这种外部条件表现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属于公共品。为了满足这种共同需要,社会产品的一部分就必须集中到国家手中,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
4.税收分配的价值源泉是剩余产品的价值
税收分配的对象是社会总产品,而最终来源则是剩余产品价值M部分。因为社会总产品价值中C部分是用于补偿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消耗,V部分用于补偿活劳动的消耗。两者构成生产费用,只能在生产单位内部分配,是保证社会简单再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不能构成税收分配价值的最终来源,只有M的部分才可以由社会统一分配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成为税收分配的价值源泉。
(二)特征
税收特征,亦称“税收形式特征”,是指税收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财政分配形式的质的规定性。税收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
1.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
2.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
3.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及其他制度规定。
(三)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税收的职能和作月是税收职能本质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以下三种重要的基本职能。
1.组织财政收入
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2.调节社会经济
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地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3.监管管理社会经济活动
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税收的作用就是税收职能在一定经济条件下,具体表现出来的效果。税收的作用具体表现为:能够体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调节经济总量,保持经济稳定;体现产业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开放等。
二、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收征纳双方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各税种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其中,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
(二)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首先,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其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税法的范畴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三。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因此,了解税收的本质和特征是非常必要的。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第一,从税收的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第二,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其中,无偿性是其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
第三,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这种调节不是盲目的.一方面调节目标必须明确,另一方面也需要纳税人对税收调节有切实的感受,适当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
税收是税法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决定税法性质和内容的重要因素。税收产生以来的历史表明,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税收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内容与法律形式内在结合的关系。税收作为产品分配形式,是税法的具体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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