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学:作为法律知识和法律渊源的法律学说》由当今世界法学界的顶级人物罗纳德·M.德沃金、劳伦斯·M.弗里德曼等担任顾问;由前后几任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主席以及重量级学者分别撰写。此外,还有历史卷和后续系列,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法律科学:作为法律知识和法律渊源的法律学说》为其中之一的《法律科学——作为法律知识和法律渊源的法律学说》分册。
本丛书由素有法哲学领域的奥林匹克大会之称的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隆重推出。2005年,第22届IVR大会在离地中海不远的西班牙古城格纳拉达隆重举行。会议引人注目的一个议题就是由当代最有影响的法社会学家之一——哈贝马斯领衔主持本丛书的首发式,隆重推出这一法律精品。
这套丛书由当今世界法学界的顶级人物罗纳德·M.德沃金、劳伦斯·M.弗里德曼等担任顾问;由前后几任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主席以及重量级学者分别撰写,他们主要来自欧洲大陆;并由世界上著名的出版商——施普林格出版社出版,首批包括五大理论卷册:1.恩里科·帕塔罗(Enrico Pattaro):《法律与权利:对应然之现实的重新评价》;2.休伯特·洛特路斯勒(HubertRottleuthner):《法律的基础》;3.罗杰·赛勒(Roger A.Shin.er):《法律制度与法律渊源》;4.亚历山大·佩岑尼克(一译彼彻尼克)(Aleksander Peczenik):《法律科学:作为法律知识和法律渊源的法律学说》;5.乔瓦尼·萨尔托尔(Giovanni Sartor):《法律论证:法律的认知进路》。此外,还有历史卷和后续系列,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亚历山大·佩岑尼克(Ateksande r Peczenik)于1937年出生于波兰的克拉科夫(Krako W),先后在克拉科夫和瑞典的斯德哥尔摩(Stockholm)研习法律,并分别在克拉科夫大学和瑞典的伦德(ILund)大学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和哲学博士学位。从1978年开始,他作为法理学教授任职于伦德大学,并从2003年起开始担任Samuel Pufendorf研究教授(Research P rofesso r)。佩岑尼克是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IVR)主席。他的研究主要关注法的论证理论与认识论,特别是法律与正义的融贯理论。他已经出版了9本著作,其中包括《论法律与理,14》(Kluwer 1989)。
第一章 法律学说与法律理论
第一节 导言
一、本书的目的、方法与材料
二、法律学说与法教义学
三、特殊性学说与一般性学说
四、证成、描述与解释
五、法律学说的影响
六、法律研究的种类
第二节 一般性法律学说
一、一般性法律学说与规范性法律理论
二、一般性法律学说的可废止性规范
第三节 法律的渊源
一、因果关系要素、法律证成与法律渊源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三、作为一种法律渊源的法律学说
第四节 制定法解释
一、制定法解释中的论据类型
二、系统性论据
三、限制与扩展一个规范的适用范围
四、类推
五、制定法的目的性释义
第五节 解释性先例
一、什么是先例的约束力?
二、先例的约束力
三、先例的证成或辩护
第六节 事实查明之学说
第二章 特殊法律学说
第一节 初步评论
一、法学理论
二、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三、私法的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
四、私法的原则
第二节 财产的哲学与法学理论
一、财产的哲学理论
二、法学理论——所有权的转移
三、本森对财产的形式主义分析
四、作为一种财产权学说之工具的哲学
第三节 合同的法学理论
一、何为正义?何为自由?
二、合同的约束力
三、道德哲学、经济学与法学研究
四、诚信
五、假设理论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法学理论
一、侵权法之证成或辩护的哲学理论
二、欧内斯特?温里布对侵权行为的矫正正义理论
三、侵权行为中矫正正义的适可而止的地方性
四、法律学说的三种智识性活动
五、过失行为理论
六、侵权行为的充分性理论
第五节 刑法的一些理论
一、刑罚的哲学证成
二、一些法学问题
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四、刑法的因果关系
第六节 作为主要法学理论的经济分析法学理论
第三章 对法律学说的批评与辩护
第一节 批评
一、革新运动与法律学说的所谓缺陷
二、所有规范性理论的所谓非理性
三、不确定性与正面合法化
四、本体论的模糊性
五、未被证成或辩护的规范性主张
六、碎片化的风险
七、非科学的特征
八、批评的哲学背景
第二节 对法律学说的辩护
一、哥白尼转向:适合于法律学说的哲学
二、法律学说的所言所为
三、反对批判的哲学背景
四、语境上的充分证成与对弱理论的偏好
第四章 法律与道德
第一节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联
第二节 自然法
一、强自然法
二、晚近的发展:弱自然法理论
三、正确性主张
第三节 排他性的法律实证主义
一、排他性的法律实证主义——规范性意义的成分
二、可废止的基本规范、条件性的基本规范与法律的转型
三、有效法律的实证主义判准与非实证主义判准
四、提升中的精致化
五、政治的合法性,而不是政治的证成
第四节 包容性的实证主义与实在法命题
一、法律实证主义是法律学说所固有的吗?
二、包容性的实证主义与图瑞的批判法律实证主义
三、有效性的判准与假言命令
四、被融合的实在法命题的描述性和规范性特征
第五节 合道德性的证成
一、实证主义、自然法和道德理论
二、强道德理论的争议性
三、强契约论
四、弱契约论
五、以社会为中心的道德规范性
第六节 法律的多元主义和共同理据
一、唯一正确答案之理想与道德相对主义
二、文化的多元性
三、一般核心与共同核心之客观价值的多元性
第七节 社会的规范性、道德,以及法律
第五章 法律学说的融贯性
第一节 权衡与可废止性
一、法律证成的权衡与可废止性空间
二、权衡的一般性理论
三、理性领域的扩展
四、决定性理由、可废止性理由、规则、原则
五、可废止性,而非不确定性
六、法律论证中的逻辑学与诡辩论
第二节 法律学说的反思平衡
一、法律学说之广泛的、受约束的和碎片化的反思平衡
二、围绕着老生常谈的平衡——哲学性的背景
三、法律学说之老生常谈的哲学
四、反思平衡和以社会为中心的合道德性
第三节 法律知识的融贯性
一、法律学说中的融贯性方面
二、基础主义、怀疑主义与融贯主义
三、融贯性的概念
四、大循环的一个复杂网络
五、认识论的融贯性、真理、知识,以及碎片化的融贯性
六、法律学说的融贯性判准
七、时间流逝中的融贯性
第四节 融贯性和法律的正义
一、实践与规范而不仅仅是知识的融贯性
二、作为所有考量之权衡的正义
三、不同语境下的不同正义
四、程序性正义
五、正义、融贯性、法律,以及道德
六、对法官、法律学者,以及政治家而言的正义的重要性
第五节 融贯性与法律学说的概念
一、价值开放的法律概念与事物的本性
二、中间性概念
三、概念与体系
第六节 融贯性与事实相反吗?
第六章 法律学说的元理论与本体论
第一节 认知主义的问题
一、关于规范性陈述与评价性陈述之真理性的争论
二、规范性意义与描述性意义
三、四种可能性
第二节 法律学说的本体论
一、法律本体论问题
二、作为一种依赖性实体的法律
三、一种法律习俗与法律制度理论
四、作为习俗与道德之产物的法律
第七章 结论
参考文献
主题索引
人名索引
第四章法律与道德
第一节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联
现在,让我们论述法律学说的规范性问题。正如前文所言,法律学说包含有“被融合的”实在法陈述(“fused”statements de le-ge latn)。这些陈述的含义具有规范性要素。但是这种规范性是可以证成或辩护的吗?如果是可以证成或辩护的,它是一种道德的规范性吗?除了其他观点之外,法院应当遵循法律学说的观点吗?如果法院无视这些观点,它们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吗?
面对上述问题,一个现代的法学家常常会明确地作出否定的回答。但是,对这些问题的反思被证明是复杂的。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首先讨论更深刻的问题: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联。不幸的是,这个问题是出了名的模糊,并且事实上也使得它对论述许多问题而言是必要的。
其中的一些问题可以简单地找到答案:
·作为一个事实问题的最低限度的道德(moral minimum):法律的内容受到道德影响了吗?所有的法律秩序事实上都是保障基本的道德价值吗?大多数法学家都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尽管许多法学家会说:也存在着道德上中立的法律规则,比如说,在公共道路上规定左边行走或者右边行走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