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提出来的重大战略举措。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强制执行权研究》是关于研究“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强制执行权”的专著,书中具体包括了:强制执行权的基本理论及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设置强制执行权是构建和谐衽会的保障等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提出来的重大战略举措。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全国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首次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和特征,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同时,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建立和谐司法制度,在司法工作中努力实现和谐诉讼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需要。
所谓和谐司法,是指司法的观念、司法的过程、司法的机制、司法的方式、司法的结构等都应当以协调、和谐为目标,使司法工作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保护群众利益、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和谐司法与公正司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和谐司法主要是从司法理念、司法方法、工作作风、办案效果等方面来强调司法工作的价值取向,而公正司法主要是从司法的具体程序、实质内容和客观标准上来反映司法的本质要求。公正司法是和谐司法的前提与基础,和谐司法则是在公正司法上的深化与发展,是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更高目标和要求。
绪论
第一章 强制执行权的基本理论及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第一节 强制执行权的历史演进与发展
一、强制执行权基本概念
二、强制执行权的历史演进与发展
第二节 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与结构
一、强制执行权的性质
二、强制执行权的结构
第三节 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模式与行使原则
一、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模式
二、强制执行权的行使原则
第四节 强制执行权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和谐社会为强制执行权运行提出了新的价值取向
二、和谐社会构建与强制执行权运行具有现实统一性
三、执行和谐是和谐社会构建中强制执行权运行的必然结果
第二章 设置强制执行权是构建和谐衽会的保障
第一节 强制执行权设置的法律规范
一、强制执行权设置的法律规范种类
二、强制执行法律规范效力位阶及评析
第二节 强制执行权的设置理念
一、民主法治理念
二、公平正义理念
第三节 设置强制执行权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一、强制执行权只有公正运行才能维护法治的统一、尊严与权威
二、执行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三、执行公正是对社会诚信友爱观念的教化与规制
四、执行公正为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五、执行公正是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
六、执行公正是保障人与自然并口谐相处的积极因素
第四节 对强制执行权设置制度的剖析
一、执行协商制度充斥着职权主义和违背协商主体意愿的情形
二、司法执行权地方化,人民法院司法独立地位得不到完全保障
三、强制执行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较多,对被执行人的人权保护不够
四、执行法官成为一个“低门槛”的大众职业,不利于提高执行公信力
五、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得不到应有尊重
第三章 强制执行权基本要素与和谐社会目的契合
第一节 强制执行权基本要素概述
一、强制执行权主体相关概念
二、强制执行权客体相关概念
三、执行行为的特征
第二节 强制执行权基本要素各论
一、强制执行权主体
二、强制执行权客体
三、执行行为
第三节 对强制执行权基本要素运行制度的剖析
一、人民法院现行执行机构存在弊端
二、执行启动制度存在不科学的设置
三、执行进行制度充斥着职权主义色彩
四、对拒不执行的行为制裁不力
五、执行强制措施的适用未对人权保护给予足够重视
第四章 强制执行权运行中关涉社会和谐的特别问题
第一节 对“执行难”、问题的分析
一、“执行难”是一个关涉宪法基本原则的法律问题
二、“执行难”的涵义及表现
三、“执行难”的成因
四、“执行难”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危害
五、对“执行难”的综合治理
第二节 执行权运行中的社会稳定问题
一、执行中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成因
二、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法理分析
三、强制执行权、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第三节 执行救济与执行监督
一、执行救济
二、执行监督
三、对现行制度的剖析
结语建设和谐的强制执行权制度
一、对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完善
二、对强制执行权运行理念的完善
三、对人民法院现行执行机构的完善
四、对执行机关执行行为的完善
五、对执行救济与执行监督的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三、执行和谐是和谐社会构建中强制执行权运行的必然结果
执行和谐是司法和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统领下,强制执行权运行就是要通过对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合理配置,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从而使该权力各种要素达到相互协调的良好状态以及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这样的状态一旦得到稳定与持续,执行和谐将成为逻辑的必然结果。执行和谐具有深刻的内涵,它是一个包含执行理念与价值、执行要素与状态、执行环境与实践的有机统一体。
执行和谐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一,执行和谐是一种内部要素及外部环境的协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强制执行权的各个要素即执行权主体、执行权客体、执行行为在法律原则的规制下,围绕以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为内容,相互协作,形成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通过执行机关公正高效的执行行为,满足债权人借国家公权力救济私权的请求,并彰显法治的统一与权威,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进而维持社会的安定有序。与此同时,强制执行权的运行得到其他公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的必要尊重,既不干预强制执行权的独立运行,还要为执行权的顺利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执行和谐是一种在和谐理念指导下强制执行权多种价值的统一与平衡。包括司法民主、司法法治、司法独立、执行公正、执行效率、执行监督和人权保障多种价值诉求的折中。既强调协商民主与当事人参与权的统一,又强调法律至上与保护人权的平衡;既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又强调执行公正与执行效率的平衡;既强调司法独立与执行监督的统一,又强调依法执行与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平衡。
第三,执行和谐是执行权的强制性与恢复性的理性协同。执行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当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执行依据载明的给付义务为债务人拒绝履行时,损害的不仅仅是债权人的私权利,更有国家法治权威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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