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运用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对法经济学理性主义进行了尝试性的分析民研究,探求科学研究纲领视野下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内在逻辑体系与外在演变规律,从而进一步促进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的发展与深化。
1 绪论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1.2 研究文献的综述
1.3 研究根据和研究方法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观点
2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理论来源和理论形成
2.1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理论来源
2.2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理论形成
3 研究纲领视野下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逻辑研究
3.1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的概述
3.2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硬核的研究
3.3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保护带的研究
3.4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启发法的研究
4 研究纲领视野下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历史研究
4.1 法经济学孕育期的理性主义研究纲领
4.2 法经济学提出期的理性主义研究纲领
4.3 法经济学接受期的理性主义研究纲领
4.4 法经济学质疑期的理性主义研究纲领
4.5 法经济学持续深入期的理性主义研究纲领
5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重构的设想
5.1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重构的必要性
5.2 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研究纲领重构的设计思路
6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6.1 研究结论
6.2 研究展望
主要参考文献
《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哲学文库:法经济学理性主义的逻辑与历史研究》:
其三,自利理性。自利理性明确了行为人的效用内容,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其本身是有利的,则是理性的,反之,则是非理性的。由此可见,自利理性对人的行为有很强的预测能力。显然,这一思想来源于亚当·斯密关于经济人自利性的著名论断。但是正是自利理性主宰着法经济学。例如,如果对乱丢垃圾的行为没有任何制裁,那么人们将会乱丢垃圾(个人以合法方式乱丢垃圾的成本超过他观察自己乱丢到地上垃圾的成本)。这种预测间接地依赖于如下的假定,即个人关心的是他可能受到的惩罚,自己乱丢垃圾所遭受的害处和他处理垃圾的时间和精力,而不是其他人看到他们垃圾的害处。或者考虑到如下的预测,即如果惩罚的害处被废止了或包庇了,那么会有更多的有缺陷的后果出现。基于此,上述假定与亚当·斯密产品的生产者关心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实际上是着眼于考虑自身利益结果的论断如出一辙。
显然,自利理性的预测力是很强的,能对很多行为预测进行证伪,但是它易于被实践中利他现象所反证,显得极为不靠谱。一个决策者在满足自利需求时还要考虑别人的福利,而不仅仅是他自己的需求和欲望,而这种假设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层出不穷的。为此,理查德·A.波斯纳拓展了该理性的含义,将利他包含于自利的内容,如“自利不应与自私(selfishness)相混淆,其他人的幸福(或痛苦)可能是满足某人需求的一个部分。”
其四,财富最大化理性。财富最大化理性认为,行为人在法律约束条件下行动的唯一目标是最大化行为的经济利益,将目标限定为货币或金钱。几乎所有关于商业组织的法经济学,都遵循新古典经济学公司理论,隐含着追求最大化利润的假设。许多法经济学关于个人行为也有类似的假设(通常是隐性的)。财富最大化理性避免了人际间效用比较的困难,对人的行为提供了最具体的预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