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律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二卷)》系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律讲义之一种,包括两大部分:宪法(《宪法讲义大纲六编合订》),内容包括绪论及国家之性质、国家之结合、国家之权力、国家之机关、团体、国家之作用、法及宪法五章;比较宪法,内容由总论、国家统治权以及领土及人民三编组成。
朝阳法科讲义总目
总序 何勤华
品读朝阳(代序) 李秀清
例言
初版序 汪有龄
再版序 夏勤
五版序 夏勤
六版序 夏勤
点校凡例
整理弁言 苏亦工
宪法讲义大纲六编合订 钟赓言述
比较宪法 程树德述 胡长清(疏)[述]
附录:朝阳大学法科讲义选用版本说明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律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二卷)》:
(三)国际地役。国际地役,有消极的地役,与积极的地役之两种,此乃指积极的地役而言者也。积极的国际地役者,本于国际条约,一国对于他国,于一定之限度内,许容其于己国之领土,行使权力之谓也。当此之际,许容之国家,虽受一定之限制,当仍不失其领土权;而受许容之国家,同时亦得以行使其权力,是以同一之领土,而为两国国权行使之范围者也。
(四)战时之占领。当此之际,被占领国之国家,一时停止其国权之行使,而占领之国家,实际行使其权力。在表面上虽仅一国之国权,然占领非割让之比,被占领国之统治权,依然存在,故在法律上,仍不啻以同一之领土而为两国国权行使之范围也。
第二节领土之限界
领土者,国权行使之范围也。然则此范围果若何乎?约而举之,盖不外下之数者耳:
(一)人之集合体所定住之地域。地球表面之一部,为地理上之境界所限定,而认为属于特定之国家者也,并岛屿亦包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