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与国家监督》一书是探讨国家与教育关系的专著。论文以法学的视角,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全面论述我国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与国家监督权的关系。认为三个层面应该做到立法中法律保留的明晰、府学关系的法治化与尊重学术自由下的有为的司法审查,这才是我国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与国家监督权应有的关系。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这是我们对教育最为熟知的两句口号。可是,当今的教育问题太多、太深。宣传归宣传,认识才是最重要的。其中,政策和法律规范应具有的理性是认识层面的内核。
教育活动的出现可以说自人类出现以来就存在,并且相伴始终。在原始社会,男人负责渔猎,女人负责家务和教育。这种教育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和国家的出现,教育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教育和国家的关系却难以理清,难以做到各安其守。从焚书坑儒的哀鸿遍野,到独尊儒术、八股取士的只取一家、一科所致的万马齐喑,我们领略了国家这头利维坦对教育的破坏。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JosephNeedham,1900—1995)提出“李约瑟难题”:“尽管中国古代对人类科技发展做出了很多重要贡献,但为什么科学和工业革命没有在近代的中国发生?”以及后来人们延伸的“中国近代科学为什么落后”、“中国为什么在近代落后了”等等问题。答案林林总总,至少中国千年以来,在处理教育问题上的所作所为,国家实在难辞其咎。尽管如此,国家或政府仍然是“必要的恶”。于是乎,问题似乎应该转变为:如何将这种国家或政府之“恶”降至最低?
卢梭在其名著《爱弥儿》中说: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如果我们人为打乱这个次序,就会造成一些早熟的果子,他们长得既不丰满也不甜美,而且很快就会腐烂,我们将造就些年纪轻轻的博士和老态龙钟的儿童。这是卢梭在强调教育要尊重儿童成长的规律。而处理国家与教育的关系的基础是尊重教育的规律。教育的规律应参照教育对象的适性发展,所谓“因性成德”是也。实际上,在国家与教育的关系上,除了存在国家与教育对象、教育工作者、家庭等个体之外,尚有国家与学校、团体等组织之间的关系。其间,以国家、学校和学校成员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核心。这些关系的正常化需要三者各安其位、各尽其分,如若德不配位(权力、权利过于扩张),则亢龙有悔矣。
文峰《我国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与国家监督》一书便是探讨国家与教育关系的专著。论文以法学的视角,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全面论述我国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与国家监督权的关系。认为三个层面应该做到立法中法律保留的明晰、府学关系的法治化与尊重学术自由下的有为的司法审查,这才是我国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与国家监督权应有的关系。论著资料丰富,内容翔实,贴近我国实际,观点鲜明,富有创见。当然,文中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有些论述尚需深入,资料的范围有待扩展。但这并不影响本书的理论价值和实务运用,尤其是在目前高校祛除行政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背景下,此书的出版应该更加彰显其价值。
文峰是姜明安老师与我一起指导的博士生。他虽然在硕士阶段才起步研习法学,但却持之以恒,并且学有所获。本书是他在过去学位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听闻此书的出版,我欣然为序,并期待他的下一部佳作问世。
袁文峰,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惠州学院政治法律系副教授。2003年6月,于湘潭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7月,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3月,赴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访问,2013年10月,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在《政治与法律》、《行政法学研究》、《浙江学刊》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2部(合著),参编教材1部。主持广东省2010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项,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3年度项目1项。2014年9月,获第56批中国博士后基金一等资助。
《我国公立高校办学自主权与国家监督》
序
摘要
导论
一、研究的范畴与范围
二、写作思路与理论运用
三、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四、文章的结构与内容
五、相关理论的研究现状
第一章 办学自主权的性质辨析
第一节 办学自主权权源:法律授权还是自有
一、高校如何进入行政法的视野
二、几种有关高校权力来源的学说
三、授权说的不足与办学自主权的性质
第二节 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办学自主权
一、大学自治的涵义与实质及我国大学自治与国外大学自治的异同
二、大学自治权与学术自由的宪法关系
小结
第二章 办学自主权与国家立法权
第一节 大学自治的边界
一、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边界
二、大学自治中国家监督之事项
第二节 大学自治与国家立法的边界
一、法律保留的范围
二、高校事项法律保留的范围
第三节 法律保留原则下我国立法现状的拷问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教育立法现状
二、国务院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越位——《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评析
小结
第三章 行政监督情境下的府学关系
第一节 我国府学关系的各个发展阶段与府学关系的概括性理论
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发展阶段及其模式
二、我国高校管理体制的特征
三、有关府学关系的概括性理论
第二节 法治化与非法治化的府学关系
一、对内部行政性委托关系的质疑
二、非法治化的关系:特别权力关系
第三节 特别权力关系与我国的府学关系
一、从单位与个人到单位与单位间的特别权力关系
二、我国的府学关系是机关与机构间的特别权力关系
三、其他关系对特别权力关系的影响——以行政复议为例
第四节 府学关系法治化之切入点一:高校法律地位的确立
——以德国公法人理论为镜鉴
一、德国公法人的分类对我国的适宜
二、德国各种公法人的特征与其公立高校法人形态的发展
三、公立高校法人化的趋势与我国的抉择
第五节 府学关系法治化之切人点二:办学自主权的归返
——以招生自主权和教学评估为分析样本
一、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内涵与性质
二、高校招生自主权的范围及其与教育行政权间的关系
三、从“积极行动”看招生自主权的归返
四、作为教学质量监督手段的我国教学评估
第六节 府学关系法治化之切人点三:高校内部事务的共治
——以与美国公立大学内部组织的比较为基础
一、美国公立大学内部组织形态的特征
二、我国公立大学董事会(理事会)情境下的高校内部组织结构
三、内部自治的强化:办学自主权砥砺政府监督权
小结
第四章 司法对办学自主权审查的范围与深度
——以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不确定概念和裁量理论为分析工具
第一节 问题的引出
一、林群英诉厦门大学博士生招录案案情
二、有关司法审查的问题
第二节 内部行政行为的外部化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下内部行政行为的两次外部化
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外的其他转换理论
三、我国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的现状:不一致的板块化现象
四、超越乌勒与宪法法院:高校行政
参照行政行为模式
第三节 判断余地与司法审查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及其司法审查
二、与判断余地相关的案例
三、判断余地与作答余地
第四节 裁量权与司法审查
一、裁量的类分与司法的审查
二、林群英案中对学校裁量权的几种可能的审查角度
小结
结语 大学找北与国家找北
参考文献
后记
二、高校事项法律保留的范围
大学自治与国家立法权间,应该是宪法层次的分权关系,不是法律层次的授权关系。申言之,大学自治既然是为学术自由与学习自由而存在的制度性权利,大学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应该是类似于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大学不必然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可以类比的是,地方自治团体可以在法律没有事先授权的情形下订立自治法规,规范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此时,地方自治法规相当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法律”,而不必以国家(中央)的法律为依据或媒介。
将高校事项纳入法律保留的范围,与一般的社会生活不同的是,它必须尊重大学自治的核心内容,这一点与地方自治面对法律保留的情况类似。如果无视或忽略,都会导致大学自治的内涵被彻底架空,大学自治从此名存实亡。对于地方自治,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50号理由书认为:“所谓核心领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团体自主权之本质内容,致地方自治团体之制度保障虚有化.”
从地方自治核心领域的界定来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裁判中曾提出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扣除法,即若将某一事项从地方自治团体肩负之任务中扣除,则地方自治将完全被掏空,那么该事项即属地方自治的核心领域;二是历史法,即某一事务能否归属地方自治之核心领域,应视其在历史上的发展以及呈现的形式加以确定。不过,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的这两种判断标准,受到’学者批评。因为扣除法纯粹只是在地方自治团体肩负之任务数量上大作文章;而历史法将使地方自治团体所肩负之新兴事务(例如环保事务),因为缺乏历史意义而被排除于地方自治的核心领域之外。
宪法保障的自治领域,如大学自治和地方自治,纵然不免于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但也应局限于非自治事务的细致部分,而应对自治目标与自治事项的主要部分作纲要性或概括性的规定。如果不给自治权留下空间,自治就会名存实亡。
讨论大学自治的核心问题,让我们的思路又返回到大学自治内涵的讨论。其实,在前面的内容中已经提及几个主要国家的大学自治,它们共通的是,大学自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人事权,财政权,组织权,招生权,科研自主权,课程自主和学业、学术评量权(学位授予和教师职称评定),学校规则制定权,校园秩序管理权等。台湾学者认为,大学属于自治行政的一种,而自治行政是指“特定公法组织体,于国家赋予之法定权限内,透过特定利害关系人之参与,自行负责,以处理与该组织体相关之公法事务。”自治行政的内涵中有要素:法律形式要素、参与要素、自行负责和固有事项四个要素。固有事项是自治主体自行负责的核心领域。固有事项的性质和范围依据自治行政主体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但是固有事项都与自治主体和特定利害关系人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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