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时,应当向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当面核实其身份、经历等有关情况,说明有关事项,并将预备役军官登记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五、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人民武装部办理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转出、转人手续的,应当通报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
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三款:“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任职所需的组织指挥能力。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预备役军官,应当接受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
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由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负有预备役军官培训职责的单位应当根据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计划。”